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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和《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送达期限
一般情况下,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是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政策依据来源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但《催告书》和《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这两个文书比较特殊,《行政强制法》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具体规定如下: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行政强制法》法律位阶高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所以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原《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新《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也就是说,从2022年1月1日起,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送达期限,也是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但现在各地税务机关公告送达的《催告书》和《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多数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需要及时调整。
来源:静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