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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明确分期缴纳罚款、电子数据提取等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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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实施一年来——
优化执法方式 推进精准执法
作者:本报记者 王洋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 《规定》)于2021年8月正式实施,提升了稽查执法制度依据的法律层级,注重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着眼于解决稽查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
记者近日从部分地区税务部门了解到,《规定》实施一年多来,各地税务局稽查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规定》为指引,明确稽查案件执行规范,不断优化稽查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质效,推进精准选案、精确执法,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让行政相对人感受到执法部门的人文关怀和执法“温度”。
促规范文明 执法过程高效公正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实施以来,各地税务稽查执法人员主动记录留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行政相对人行为也随之规范,拖延检查、不配合检查的行为显著减少。
重庆税务稽查部门根据《规定》要求,充分利用5G执法记录仪等工具,在文书送达、现场检查及强制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对执法全链条、全流程的无缝管控。今年以来,重庆税务稽查部门已在50余次执法过程中开展口头说理并录音录像,录制执法影像97个,时长1000余分钟。“通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全过程记录稽查工作,实现稽查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屈涛表示,这不仅促进了税务稽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降低执法风险,也有效保障征纳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征纳和谐。
自《规定》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部门共立案64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包括检查、审理、执行环节均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执法记录上传到统一平台保存。比如,在对某石料有限公司进行入户检查时,公司相关负责人迟迟不愿签检查通知书,会计人员还试图转移账簿资料。这些过程被云浮市税务局稽查人员的执法记录仪完整拍摄下来,在之后的案件处理、行使裁量权时有了更为充足的依据,成为纳税人打消疑虑、认可稽查处理处罚结果的重要凭据,进一步优化了执法方式,保障了执法公正。
在今年4月中山市税警共同破获的村办集体企业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规定》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调查取证、审核、送达等过程进行记录。该案涉及的纸质资料数量繁多,仅会计凭证就过千份,书证资料多达3万余份。以前,在这种情况下,为规避电子资料存在的证据风险,需要求企业将资料打印成纸质材料再次签章确认,过程烦琐、工作量大、耗时较长。《规定》实施后,稽查人员对照第二十三条关于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的具体规定和操作要求,结合信息化手段进行数据的提取、封存工作,共提取78G电子资料,大幅度缩短调查取证的时间,实现提取电子数据工作的高效化、规范化。由于办案程序规范,获得了司法机关的认同和纳税人的配合,提高了案件办理速度。
延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则在《规定》第十六条和二十三条关于电子证据材料的收集、提取、固定等程序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具体方法,破解电子数据调取难、取证难、固定难问题。
今年5月,延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企业进行留抵退税问题检查时遇到难题。该企业涉税原始资料只有电子数据,通过财务软件实时传输至位于外省的公司总部进行存储;该企业账号只有查询权,无存储权。这种形式的账簿调取困难,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专案组及时与该公司总部取得联系,纵向上对数据追踪溯源,横向上确保覆盖到边,避免遗漏。在保障企业原始数据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检查人员及时调取该企业全部电子账套,为后续数据分析和证据固定打好基础,争取了时间。在数据取证阶段,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制作现场笔录,重点注明各类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和过程。电子数据取证力求过程高效、合法合规。在证据固定阶段,检查人员将所需数据资料提前清分为电子凭证清单、电子申报清单、电子报表清单和网络数据清单,明确证据标准和提供样式,由企业财务人员对照清单逐一打印,按照统一样式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和打印时间,进行标准化签章。
“检查期间,税务人员有理有据,公正高效,注重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对公司日常的运转造成任何影响,这样的稽查执法有温度。”该房地产企业财务负责人说。
促纠纷化解 税务执法更有温度
行政处罚法对分期缴纳罚款早有规定,但税务行政专门法中没有落地条款,导致在税务稽查实践中运用较少。《规定》中关于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明确了有关申请和审批流程,使得该条款得以落地,既保障了生产企业的正常经营,也确保了延期入库有章可循。
“可以延期缴纳罚款?确定吗?”“是的,您企业目前经营困难,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您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签订延期缴纳罚款协议,按照约定期限缴纳罚款。”不久前,重庆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为虚开发票被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处以58.07万元罚款。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规定,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时,税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以及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将对纳税人的生产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屈涛说,而《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重庆市税务局以《规定》《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2版》《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稽查改革的意见》为遵循,编写了《重庆市税务稽查案件执行操作指引(1.0)》,从执行程序、执行措施、非强制性执法三方面,对重庆税务稽查案件执行管理进行统一和规范,其中的执行措施,明确了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缴纳罚款的细则。
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经重庆市税务局调查情况后,双方达成协议,允许该企业延期至今年12月8日前缴纳完毕罚款。“这样做既落实了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又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税务稽查执法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屈涛表示。
据了解,《规定》在很多方面体现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认可。今年6月,在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结的一起举报案件中,按照《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检查组告知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理由、政策依据及少缴税款的情况。该纳税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无异议,但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提出异议,故向检查组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针对其提出的陈述申辩事项以及“加收滞纳金”这一税企争议焦点,检查组与企业进行多次交流,听取企业意见。同时,查阅了近年人民法院关于滞纳金的司法判例,后提请西安市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本案未定性为偷税,建议核定征收税款,自核定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建议。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表示:“税务部门不仅考虑我们的诉求,又耐心地讲解相关税收知识,我们对处理结果心服口服。”案件检查人员也感慨:“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要求我们充分尊重纳税人相关权益,认真听取其意见,把涉税矛盾纠纷化解在复议诉讼之前,更促进了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也明确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保障。
不久前,大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64万余元,税务稽查执法人员向该企业送达了《催告书》。在陈述申辩环节,该企业表示对处理决定不理解,执行人员联系检查人员一同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为其仔细讲解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使企业更加清楚自身违法事实,接受了处理决定,并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先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提高了稽查执法的规范性,也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说。
促精确选案 案件办理更有效能
据了解,《规定》的实施,对推进各地稽查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程序规范、裁量幅度合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打通稽查干部外出检查期间缺乏监督的堵点,破解稽查案件查不深、查不透的痛点。
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石发明介绍,《规定》出台以来,在选案方面,海南税务稽查部门共选取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批发零售行业347户,选案准确率达到100%,实现“以数治税”精准监管。检查方面,推行在办案件超过一定比例的科室和检查组不再新增检查任务的硬性要求,有效提升案件查办质效。审理方面,每宗案件办理时长平均缩短45天,延期案件大幅度减少,办案效能持续提升。执行方面,查补入库税款11.72亿元,积案清理率达到77.22%。该局干部陈鑫说:“更加精准的管理办法让检查人员能专心钻研案情,不断提升执法精确度,实现办案质量和效率双提升。”
《规定》第四十七条还明确:“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为此,海南省税务系统应用案件全过程跟踪管理模块,建立即将逾期案件综合应对机制,推动实现案件成效从事后统计转变为全程跟踪、办案时间从无差别要求转变为分类量化引导、案件进展从人工台账统计转变为信息系统预警、案件跟踪从一级催办转变为三级联办、案件管理从简单催办转变为综合治理、案件查处从鞭打快牛转变为齐头并进等“六个转变”。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案源科科长林明聪说:“在检查环节60天的案件,跟踪模块就会预警提示,我们按不同的情况分类处理。比如,因为案情复杂导致的即将逾期,我们会组织力量重点突破案件难点,加快办案进度。”
“《规定》要求,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屈涛介绍道,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大数据为依托,打造“一案式”选案分析平台,推进“精准选案”“精确执法”。据悉,自今年2月该平台上线以来,该局选案平均时间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内,效率提升50%,选案准确率提高至85%,显著提升稽查工作的质效。
据介绍,以往选案过程由线下人工完成,指标少,主要凭经验分析,选案结果因人而异,差异较大。加之税务机关内外部门协同不够,信息来源渠道有限,分析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案式”选案分析平台实现数据集成,极大提高了数据查询使用效率。“以开展案源分析为例,过去需要在金税三期系统不同版块中查询财务报表、申报表和发票等信息,搜集企业税收和财务相关指标,并进行数据整合,便于后续查找疑点,至少需要5天。”屈涛说,运用现在的平台,分析人员只需在系统中输入疑点企业名称、识别号和相关时间段,系统将自动汇集和加工线索、信息和数据,仅需10分钟就能将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内容整合好。分析人员在对此数据内容提出的疑点进行研判、复核和审批后,即可将疑点企业纳入待查案源库,准确性和科学性大大提高。
“这在今年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行动中尤为明显。”屈涛说,今年3月,潼南区某酒业公司申请增值税小微企业存量和增量留抵退税72.66万元。重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分析人员运用平台开展分析,发现该公司增值税、营业税、未开票累计收入、存货增长率、其他应付款与营业收入占比变动等多项指标均呈现异常,怀疑该公司可能存在账外经营、隐匿收入、恶意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况。立案后,查明该公司账外经营偷税、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犯罪事实,追缴留抵退税和少缴税款223万元,罚款225万元。
接受采访的稽查部门相关负责人纷纷表示,《规定》实施以来,在有效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各地将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继续落实好《规定》,为税收法治化建设贡献更多力量。
(参与采写:贺艳 伍美红 姜睿 邬昕宇 姬洋 刘建功)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2年11月22日,转自财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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