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持股时间是免征或减征个税的关键因素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持股时间是免征或减征个税的关键因素
典型案例
政策分析
判断个人投资者如何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关键,在于持股时间。此外,如果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为限售股,还需要关注相关限售股是否已经解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可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合J公司的情况,J公司于2017年1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其实际控制人卢某持有2163万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解禁日为2020年1月6日。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件和财税〔2012〕85号文件的规定,卢某在2020年1月6日以后取得的由J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可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由于卢某的持股时间(自2020年1月6日起计算)已经超过一年,其今年预计取得的6.5亿元现金分红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
新三板挂牌公司:无须区分是否为限售股
典型案例
8月15日,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60.6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4.6亿元。其中,H公司的个人原始股东收到的现金红利为2.3亿元。那么,H公司的个人原始股东在取得现金红利后,应当如何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呢?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公告”),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8号公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也就是说,如果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个人原始股东持有的股票,为其在公司挂牌前取得的原始股且处于限售状态,同样可以按持股时间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持股时间方面,从H公司的情况来看,虽然H公司在重新挂牌3天后就实施分红计划,但是其个人原始股东在H公司挂牌前就已经持有相关股票,持股时间均超过1年,可以就其取得的现金分红享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思考建议
对于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来说,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助于引导其个人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避免短线炒作给企业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制定分红计划前,充分考虑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投资者的影响,尤其是对个人原始股东的影响。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赖湘蓉 姜新录,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