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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