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实质性运营"?以横琴与海南之为例
引
言
继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南自贸港”或“自贸港”)对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于2021年3月及2022年9月出台了“实质性运营”明确要求和补充公告及解读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琼税发〔2022〕102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横琴合作区”或“合作区”)也于2023年2月14日出台了《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及其相关政策解读,对于注册于横琴合作区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实质性运营”提出了实施要求。1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本文将为您对比海南自贸港与横琴合作区对“实质性运营”实施要求,并分享我们的观察和应对建议。
一、主要内容
(一)海南自贸港与横琴合作区对“实质性运营”实施要求的主要共同点
(二)海南自贸港与横琴合作区在“实质性运营”实施要求上的不同点
二、我们的观察及企业应对建议
(一)与全球“实质性运营”要求大趋势一致
(二)“人员在自贸港/合作区”的判定标准不同
(三)个税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政策匹配
(四)提前规划以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