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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错误进行免税申报风险
风险描述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法人企业以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身份投资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这类合伙企业中,有限责任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他们不直接管理资金,股权投资的具体投资活动则由一般合伙人,即对投资活动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负责。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法人企业以有限的资本取得更高收益。A 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的投资收益中,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该单位将该笔收入作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优惠在税前扣除,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该公司会计处理:(1)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2)取得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该公司税务处理:将该笔收入作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优惠在税前扣除。
税收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人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合伙企业不是居民企业。
分析路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第一列“被投资企业”中是否包含“合伙”两字为条件,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搜索,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即基本存在此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