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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个人反避税典型案例

言税
2024-08-27

跨境税收策划以其复杂性、隐蔽性、高效性一直是高收入人群的偏好所在,其引发的避税问题也一直是各国主管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在我国,随着新《个税法》的颁布,以及CRS制度和BEPS公约的落实,跨境避税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曾经的税收策划可能引发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整。

案例1:非居民个人间接股权转让遭税局调整,补缴税款超1200万

甲乙系中国居民,丙系外籍华人,A公司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BVI”),B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以下简称“开曼”),C公司亦注册于开曼,D公司系中国境内企业。2014年10月,甲乙因境外企业股权转让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缴纳业务。该业务需要办理待解缴入库手续,税务机关人员根据规定需要纳税人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在办理过程中,税务人员在合同中发现问题:甲、乙、丙与A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10%、2%、58%、30%的股份,四方同意以约4.1亿元人民币将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但合同几乎所有内容都在对境内的一座写字楼进行约定。经检查发现,该写字楼是D公司持有的,D公司系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B公司仅有D公司一家子公司,且该写字楼是其核心资产。因此税务机关认定,丙及A公司系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通过间接股转的形式达到避税的目的,要求丙补缴税款4600余万元,A公司补缴税款1200余万元。

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风险是高收入人群国际涉税风险要素之一,股权转让涉及税收居民身份、企业组织形式、各国税制、国际税收协定等诸多问题,其形式也十分多样,本案系最为基础的利用境外壳公司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形式,也是最为常见的形式。我国税收体系针对间接股权转让设有三层“防火墙”,第一层是由法律法规形成的国内法体系,即以《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组成的,也是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征税权的来源第二层是由相关税收协定和BEPS公约组成的国际税收规范,正如上文所述,公约和税收协定为解决跨境股转避税问题提供法律依据;第三层系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等文件组成的国内规范性文件体系,上述规定细化了税收居民身份等判断问题,为实际执行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调整提供抓手。这些文件组成的间接股转反避税体系有效遏制了该策划形式,也增加了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税收风险。


案例2:分红长期留存境外账户不分配,税务要求补缴个税近百万

甲系中国居民,D公司注册在BVI,由甲全资控股,C公司注册在开曼,D公司持有C公司24.59%的股权,B公司注册在香港,为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H公司注册在境内,由B公司100%持股;C公司于2013年在港交所上市,上市公告中说明经营活动由H公司执行。

税务机关经调查发现,2011年,H公司对外分红2200万元,但甲并未就分红资金在境内进行申报纳税,在与甲会谈的过程中,甲说明H公司分红的款项系汇往C公司,由C公司分配至D公司后,D公司并未向甲进行再次分红,且甲拒绝提供D公司的交易信息。后甲担心税务机关启动反避税调查,对上市公司及自身信誉产生影响,主动就分红部分补缴税款近100万元。

本案系江苏省于2016年发布的典型税案,股东通过在境外避税港设立公司等形式,将境内收入留存于海外,避免因中国居民身份而就全球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在该国际避税问题上,此前由于税收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国际税收信息差较大,难以有效规避,因此利用境外企业长期不分配利润进行避税较为盛行,但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国际反避税经验的丰富以及税收情报的交换,弥补了该领域的“真空”、根据公开信息检索,近年来多家上市公司因长期未分配利润而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更有甚者受到税务稽查,造成公司市值波动。

另外,本案涉及的开曼和BVI作为“走出去”企业和股东的优选避税地,也因为当地《经济实质法》的颁布和国际税收规定的实施使得高收入人群的避税风险上升,税收透明化进程的推进对于采用长期不分配利润以规避税收的纳税人将更为艰难。


案例3:套取公司经营所得,利用子女外籍身份转移收入规避个税,遭税局调整超3500万

A公司注册在境内,甲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乙和丙系外籍华人,乙是甲的子女,丙是乙的配偶。2012年,Z国税务局通过我国驻国际联合反避税中心代表处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协助请求,希望我方提供中国乙丙夫妇在华的收入和纳税情况。

我国某市税务局展开调查后发现,乙丙两人在Z国购置了5处豪华房产、6辆名贵汽车,并在中山市内购置了3处房产、2块土地,乙和丙的银行账户有大量来自甲及其他亲属的资金汇入记录,汇入频率高且金额巨大,但两人均未申报境内收入。税务局通过与金融机构间的联动,利用全市近20家银行的流水信息,排查疑点企业和个人,前后翻阅核查了上万条银行账户交易记录、2300多条出入境记录、10家企业横跨9年的工商登记及变更资料、9宗不动产的产权登记材料。确认:甲以借款名义,长期获取A公司等实际控股企业的经营所得,并通过多名家族成员的境外账户向Z国转移,以规避税收,最终税务机关要求甲补缴税款近3500万元。

本案系利用子女外籍身份转移收入避税的案例,利用外籍身份避税的形式多种多样,且由于涉及税收管辖权,税务机关开展调查尤为困难,但随着税收情报交换机制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完善,该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截至本文发出之时,我国已和全球107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同时我国税务机关利用逐步完善的税收大数据系统,能够有效监控存疑交易,并通过国际间情报交换和数据分析开展反避税调查,利用外籍身份实现税收规避的路径将更为困难。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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