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
历史演变、逻辑特征及前景展望
【引用原文】刘振天 张蕊: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历史演变、逻辑特征及前景展望[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刘振天,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原理,高等教育评估与质量保障;张蕊,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政策。
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大体经历三个阶段:分类管理的初步探索阶段(1949—1992年)、快速推进阶段(1993—2009年)、改革创新阶段(2010年—至今)。不同发展阶段,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有着不同的建设目标。整体看来,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呈现出如下特点:分类体系由“刚性分类”向“柔性分类”演进、分类对象由“单一主体”向“系统要素”扩展、分类过程由“给定固化”向“竞争流动”过渡、分类标准由“学科导向”向“人才培养”转变。针对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存在的不足,加快出台各类高校设置标准、调整资源配置方案、落实高校分类评价等,理应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选择重点。高等教育分类管理问题是新世纪以来我国高教理论界和实践界着力研究与解决的重大课题。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再次强调,要“推进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和高等学校综合改革,构建更加多元的高等教育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旨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分类发展和特色发展。系统梳理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发展历程,分析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变迁逻辑,预测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未来走向,在我国高等教育步入普及化阶段的新背景下,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行动价值。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历史演进
高等教育分类是指高等学校或其利益相关者在一定的目的指引下,根据高等学校的特征,选择特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归类(1)。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就已被提到高等教育发展的历程上。1952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院校调整计划草案》,高等院校调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揭开了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序幕。本研究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具有标志性的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以及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实践,将70余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演进划分为三个阶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各阶段分类管理政策的内容及其特征。(一)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初步探索阶段(1949—1992年)
自20世纪50年代,为满足当下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借鉴苏联模式的导向下,经合并与重组,我国逐步确立了以专业学院为主体的高校分类布局。与此同时,“全国性重点大学”的认定工作,开启了我国集中资源、重点扶持部分高校建设的开端。
1.合并与重组:主动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
旧中国高等教育主要是英美式的通才教育,与新中国建设对专业人才的急需严重不适应。为解决这一问题,在“以苏为师”的办学导向下,教育部提出对存量高校进行院系调整的指导性方针。以1949年为起点拉开了我国高校合并和重组的大幕。1951年11月,教育部确立了国内工学院调整试点方案,为之后的大规模院校调整提供了指导和遵循。1952年,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院校调整计划草案》,明确提出以重点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核心内容,以加强专门院校建设、整顿和调整综合性大学为具体措施,加快为各社会领域供应一批能够推动行业发展的优秀专门技术人才和领导干部。除了调整各高校系科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外,此次院校调整还根据工业建设的需要新设专业,充分展现了这一时期加快发展工科类院校、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和目标,也由此确立了专业化的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模式。
2.恢复与重建:改革开放后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新发展
1978年以后,国家开始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各项教育事业逐步步入正轨。1978年2月,国务院转发《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作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高校认定工作的决定。同年10月,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进一步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校,在行政上受各部委领导,相应地,省、市、自治区所属重点高校则受省、市、自治区领导。由此确立了条块分立式管理体制,形成了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二元化结构。我国高等教育分层、分类管理的特点和布局初现雏形。然而,这种条块分割的二元化管理体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那就是重复建设,办学效益低下。为此,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针对高校管理体制弊端,提出要扩大地方和高校办学自主权,使高校办学开始面向地方,走多样化发展道路,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分类发展与改革。总体说来,这一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尚处于探索之中,缺乏明确的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指导意见。在“以苏为师”导向下,我国高等院校经历了裁撤、合并与改造等重大调整。一方面,院系调整适应了建国之初加快发展经济建设、大力培养工科高级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院校调整中传统的通识教育基础遭到摒弃,过窄的专才培养模式限制了高校和学生对不断变化着的适应性(2)。同时,高等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推进缓慢,相应地,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法治保障也不完善。(二)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快速推进阶段(1993—2009年)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制度不断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无论是在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实践探索上还是在理论探讨上都更加趋于完善。具体表现为,在政策层面上国家明确提出制定高校分类标准、推进高校合理分工的建设要求。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走向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制度法规,以保障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1.制度确立:分类发展在顶层设计中获得制度空间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有关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高校分类标准,指导我国高校合理分工,走特色化发展道路。这一政策的颁布使得分类发展在顶层设计中获得了明确的制度空间。《纲要》还就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作了详细说明,确立了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在高校管理体制上,《纲要》提出对于一些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高校办学效果显著和具有较强行业性特征的高校,囿于地方不便管理等客观原因的,管理权可过渡到中央;地方举办的高校,在遵循中央政策方针和实施纲要的前提下,管理权和领导权均由该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参与和负责。由于规定了高校所属管理部门的不同,也使得高校有了不同的身份和等级。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高校管理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分层分类导向。
2.“211工程”“985工程”:持续推动重点大学建设的重要抓手
与此同时,我国开始启动重点大学建设工程,即“211工程”和“985工程”,这对快速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1991年的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上,办好一批重点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即被作为核心议题被提出和讨论。1993年7月,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点的若干意见》,正式实施“211工程”。1995年,原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对“211”工程的主要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资金、建设程序与组织管理等作出了详细部署。1998年12月,国务院批准转发《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在“211工程”建设基础上,继续深入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标志着“985工程”的正式启动。“211工程”和“985工程”的系统实施,是对建国初期我国实施的重点高校认定工作的继承与发展,也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制度化和系统化标志。
3.法律规范:进一步健全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制度法规
在上一阶段,国家颁布了相关政策对高校办学类型进行规范。例如,1980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将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并进一步规定了各级学位的授予单位。《条例》的施行直接影响了我国高校分类体系的建立。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传统的高校分类法均是根据所颁发毕业文凭的类别对我国高等院校进行划分。1986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就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数、办学条件、人才培养目标等分别作了划分和说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通过并施行,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并明确了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基本条件。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一部分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校,直接由国务院负责相关管理工作,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的高校,进一步巩固了我国高校分层分类管理的实践导向。
这一时期,《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颁布使得高校分类管理在政策层面得以确认,一些法律规范的出台为高校分类管理取得了合法性基础。同时,“211工程”“985工程”作为持续推动我国重点大学建设的重要抓手,为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创新阶段(2010年—至今)
新世纪头十年,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建设重点开始由理念转移到实践上来。具体说,主要针对如何构建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如何推进分类管理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完成了重点大学认定制度改革,实施动态的高校“双一流”建设,极大地激发了高校自主办学活力,以重点大学建设推动我国高校分层分类发展的战略性决策更加科学化。
1.明确方向:建立高等教育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理念已经在各级政府得以确认。2010年5月,国务院审议并通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要不断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为高校转型和分类发展指明了方向。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将“建立高校分类体系”作为重点领域综合改革试点内容之一。2017年2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首先指出了我国高校设置工作亟需在顶层设计上完善高校分类标准这一主要难题,之后提出以人才培养定位为依据,将我国高校分为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三大类型(3)。这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首次就高校分类设置标准作出具体规划,标志着我国高校分类体系的基本形成。
2.鼓励试点:引导地方开展分类指导、分类管理试点工作
2012年6月,教育部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提出,以“学校自愿选择、政府分类管理”为原则,经过试点,初步形成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和监督制度。2015年10月,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推动我国部分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发展是当前高等教育领域一项重要且迫切的工作内容。《意见》提出以“坚持试点引领、示范推动”为指导思想,激发高校自主办学活力,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改革取得进步和发展,并提出了推动高校转型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这一阶段,在引导地方分类管理、开展试点的政策导向下,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推动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试点与执行。
3.“双一流”建设:推动重点大学建设的延续和优化
2015年10月,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以高校学科建设为依据强化了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理念和实践,提出了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高等教育强国的建设目标。2017年9月,《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分别公布了“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及建设学科名单,“双一流”建设在各高校开始启动。由于“211工程”“985工程”缺乏各高校间的动态竞争和身份流动,造成了我国高校建设中的“马太效应”愈发明显。因此,高等教育领域开始探索非固化和非指定的高校“双一流”建设,有利于激发高校办学自主性,释放高校活力。这一举措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合理化推动重点大学建设的延续和优化。纵观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在不同阶段,分类管理政策均有不同的建设目标,这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践进程密切相关,也是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客观体现和必然趋向。总的来说,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在整体上呈现出分类体系由“刚性分类”向“柔性分类”演进、分类对象由“单一主体”向“系统要素”扩展、分类过程由“指定固化”向“竞争流动”过渡、分类标准由“学科导向”向“人才培养”转变的变迁特征。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变迁逻辑
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的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可以看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相应地,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在分类体系、分类对象、分类过程、分类标准上均发生了质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客观要求,提出对当时存量高校进行院系调整,为工科、农林、师范、医药类等专门院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期间,高校分类主要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为依据,将我国高校分为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所属高校,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二元化结构得以形成。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高校分类又更多地表现为“高等教育结构”问题。在对高校分类的具体指导和实践中,多以高等教育所在区域、所属部门、所处层次、所含专业等为视角,对高校予以分类。例如,根据高等教育区域,将高校简单划分为西部高校和东部高校;根据高校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将高校划分为教育部所属高校、中央其他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政府所属高校等。
吴岩主编、刘振天副主编,
《构建中国特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教育科学出版社,2014年8月出版
可以看出,以上分类依据以一条明晰的边界或分水岭将我国高校纳入一个非此即彼的体系。无论是新中国成立之初主要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为依据的分类法,还是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这一时期以“高等教育结构”为主的分类法,均是从高等教育的外在属性对高校进行分类,可称之为“外延式分类”或“刚性分类”(4)。显然,这种基于高校的行政属性、层次、水平等特征为依据的分类未能深入触及和反映高校的本质。因此,对于高等教育分类发展的理论研究参考性不高,对于高等教育分类发展的实践指导意义不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高校分类发展的价值取向(5)。21世纪以来,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对于高校分类体系的规定和指导逐渐超越高等教育运行机制、高等教育结构的范畴,不再以简单的外部属性规划我国高校类型,取而代之的是高校如何在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和高校职能转变的双重背景下,突出特色,明确定位,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需求。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分类体系更多是从“高等学校职能”出发,回答和解决我国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问题。正如2017年《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中将我国高校分为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那样,这一时期的分类体系更加关注高校如何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能,办出特色和水平。随着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价值取向由等级分类向职能分类转移,我国高等教育分类体系也实现了由“外延式分类”或“刚性分类”向“内涵式分类”或“柔性分类”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仍处于探索和模仿时期,这一阶段的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对象主要以高校单一主体为中心(6)。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建设重点在于讨论优化高校分类标准,规划高校分类体系。但无论以何种标准为依据,高等教育分类对象均以高校为单元。随着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施行,新时期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对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高校分类层面,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内容或者对象至少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办学质量分类评价。在我国已经开展过的前几轮评价活动中,评价维度均较为单一。以学术性为导向的评价理念极易对高校办学起到误导作用(7)。2021年1月,教育部出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首次提出“两类四种”评估理念,根据不同类型、层次高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实际,分别实施不同的评估方案,将高校办学质量分类评价落到实处。第二,办学资源分类配置。长期以来,在对高校进行经费配置时,政府通常是根据院校的层次来拨发经费。一般来说,能够获得较多办学资源的多是学术型院校。其中,国家或省属重点建设高校生均拨款高于普通本科高校,而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又高于高职高专院校。不过,随着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推进,这一情况得到一定改善。2016年,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建设100所示范性应用型高校,每所高校拨款1亿元,深化产教融合,支持不同类型的高校在各自类型上办出特色、争创一流(8)。第三,高校职能分类管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不同高校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发挥将发生巨大的改变。加强对高校职能的分类管理,有利于促进高校自我定位和发展,整合高等教育资源,进而实现高等教育系统功能的最大化(9)。新中国成立以来,重点支持一批高水平大学优先建设和发展一直是我国快速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一项战略性决策,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形式。新中国成立之初表现为重点大学认定工作,指定一批高校进行重点支持,优先发展。之后,在20世纪90年代又开展了“211”“985”建设工程,均以重点建设为根本,大力扶持一批高校快速发展,建成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等学校。这种由重点建设工程的实施而导致的外部形态上的分层已经成为我国高等院校的一个重要特征,且各层次间的高校群体办学实力存在较大差距。由于重点建设高校的身份固化,一方面,使入选高校不必面对教育资源竞争的压力,导致该类院校满足于发展现状,自主发展意识不足;另一方面,身份指定固化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未入选高校的办学积极性,实质上也造成了我国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以及“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高校发展状况(10)。针对上述问题,近年来,高等教育领域开始探索新的分类格局。“双一流”建设是继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重点大学认定与20世纪实施的“211工程”“985工程”之后,又一项高等教育重点建设项目。2015年10月,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以高校学科建设为依据强化了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理念和实践,提出到本世纪中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实力上,我国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跻身世界前列,基本实现高等教育强国的建设目标。与“211”工程、“985工程”相比,这一做法改变了以往重点大学身份固化的弊端,动态调整手段有效激发了高校办学活力,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随着20世纪90年代重点高校建设工程的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体系逐步呈现出明显的分层特征。这种由重点建设工程的实施而导致的外部形态上的分层,各层次高校间实质上并没有人才培养目标上的差异,也缺乏与之相应的办学体系和管理体系。从现有的各高校间的人才培养目标来看,重点建设高校和非重点建设高校在人才培养上,比较明显的是只有授予学位层次的区分,重点建设高校大多具备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资格,而在具体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上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可以说,即使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步入普及化阶段,但高校设置标准仍在沿用精英阶段高等教育的规范(11)。高校的核心职能是人才培养,人才培养理应成为高校的合法“身份”。因此,高校类型的划分也应当从人才培养的视角出发(12)。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人才,既包括从事科学研发、理论创新,具有较强创造性思维和逻辑思维的工程科学家和管理者,也需要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经验、服务行业产业转型升级的工程师,更离不开推动和实现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只有人才培养多样性的高校才能对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同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不同类型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自身办学定位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校加大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随着相关管理部门一系列配套政策的出台,我国高校分类标准逐渐由“学科导向”向“人才培养”转变。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等教育结构日趋复杂,社会对高等教育的诉求日趋多样。在这一背景下,高等教育分类发展再次成为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不容忽视的一个办学策略。然而,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对于本科高校自我定位的一项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底,我国2738所普通高校的自我定类达60余种。从定位的名称或者描述上看,较为杂乱,缺乏规范性,甚至还有近28.1%的本科高校没有给出明确的定类。此外,就已经明确了自我定类的高校而言,许多高校包括有些“双一流”高校几乎普遍存在着学校定类与实际办学行为名实不符、盲目追求“高大上”以获取有利资源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与缺乏统一的、公认的高校分类标准等不无联系。因此,针对以上问题,加快出台各类高校设置标准、调整资源配置方案、加快实施高校分类评价等应当成为未来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的建设重点。
“在高等教育结构与体系研究中,如何划分高等学校类型,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又是一个高等学校定位与发展不能不解决的问题。”(13)2017年2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我国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首次就高等教育分类设置标准作出具体规划,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分类体系的基本形成。这一分类体系既呼应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1版高等教育分类标准,同时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新常态和高等教育新阶段相适应。然而,当前,在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制度顶层设计上,政府尚未出台明确的不同类型高校设置标准。这意味着政府对不同类型高校的期待尚且是模糊的,所有高校仍沿用同一个高校设置标准办学,导致即使国家已经明确高校按照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三大类型来办学,但是全国范围内真正的分类发展仍处于混沌之中。分类标准的缺失,严重影响着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深入和推进。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步入普及化阶段,如不及时解决高校设置标准问题,分类管理将更为复杂和困难。由此,建议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多维度考察高校的办学投入和产出,办学历史与绩效,办学优势与特色等,加快出台各类高校设置标准,明确各高校办学标准和办学方向。当务之急是加快出台《应用型高校设置标准》《职业本科高校设置标准》,从顶层设计上转变目前所有高校按照统一标准办学的局面。《应用型高校设置标准》《职业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等文件通过规定高校办学任务、主要职能发挥以及办学路径等,能够有效引导我国高校特色办学、分类发展;帮助一批普通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鼓励职业本科高校保持行业特色,发挥办学优势,进而实现所有高校的高质量发展和我国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总之,政府在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中要积极发挥宏观调控和战略支撑的作用,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实施项目工程、明确方案办法等,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制度体系,使得不同类型的高校各得其所,安心办学。最终形成同类型各层次的高校能够自主发挥办学活力,公平竞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加强合作,联合培养跨领域、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格局。解决当前高校要求整体发展与高等教育资源不均衡不充分的矛盾,创造各高校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进而保障高校按类发展、安心发展、特色发展是未来一段时间政府部门应当重点解决的工作内容。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倾斜扶持一批重点大学优先发展,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一项战略决策。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整体实力的提升和内涵式发展战略的实施,教育公平成为社会大众对于高等教育新的期待和诉求,也是社会各界在高等教育领域关注的新的热点问题。政府的工作重点也由优先发展高等教育质量转移到促进高等教育公平上来。在此背景下,调整资源配置方案既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重要保障。我国目前实施的资源配置方式一般为“综合定额+专项补助”。但有学者指出,政府部门开展的计划外项目和由此拨发的教育经费不可小觑。而且这些项目主体倾向性明显,多利于全国重点高校或者省属重点高校的发展,间接地制约了其他类型、层次高校的建设。针对这种情况,专家学者们纷纷呼吁削减或者取缔计划外项目,将计划外项目及其开支统一置于计划内项目拨款,公平配置教育资源,保证各类型高校安心办学。这就需要政府积极转变角色,在职能发挥上,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重新核算各类型高校人才培养成本也是促进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不容忽视的一项工作。政府部门应当依据不同类型高校人才培养成本,来进行教育经费的拨发以及其他资源配置等。而现阶段,我国相关政府在进行高校资源配置时,仍然受传统的高校层次、等级秩序等因素影响,在现实中,往往还存在着重点高校优于普通本科高校、部属高校优于地方高校、研究型高校优于应用型高校的思维惯习。实际上,不同类型高校的办学实践表明,应用型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类院校所需的教学资源成本并不比研究型高校要低。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职能定位的院校在人才培养成本上的高低为依据,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我国高校分类发展。评估是国际高等教育领域保障高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机制。自1985年我国正式实施本科教学评估工作以来,我国开展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已有3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数次调整和变革,目前我国实施的高校评价包括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2021年1月,教育部出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对“十四五”时期的审核评估工作内容进行了全面指导和详细计划。新的审核评估方案根据不同类型、层次高校办学的定位和发展实际,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指标体系,且实施哪一套评估指标来评价自身办学质量,选择权在于高校,较好的体现了高校分类评价思想。具体来说,新一轮审核评估方案按照“两类四种”的设计思想,将所有参评高校首先按照是否进入“双一流”高校建设分为两类。第一类审核评估实施的是质量保障能力评估指标体系,主要针对的是具有世界一流办学目标、培养一流拔尖创新人才的高校;第二类审核评估根据参评高校的实际办学状况,分为三种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三种评估指标体系分别对应于:已通过上一轮审核评估,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办学定位的高校;已通过上一轮审核评估,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的高校;已通过合格评估,首次参加审核评估的高校。由此,整体上形成“两类四种”评估方案(14)。这种分类分层次对高校进行评估的方式更具指导性和科学性,评估结果更能反映出高校的实际办学情况和在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中的位置。分类分层次的评估指标设计和极大的高校选择自主权,能够有效促进高校分类发展的定力和积极性,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可以看出,新一轮审核评估方案既体现了上一轮审核评估方案的思想,既保障高校达成“五个度”办学目标,又根据高等教育发展新阶段、新要求,深化改革了我国高校办学质量评估方案,更加注重分类评估思想,保障各类高校安心办学,推动我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议我国相关管理部门以新一轮审核评估为抓手,加快新一轮审核评估的实施,积极推动高等教育分类评估,分类办学。同时,以新的审核评估方案为基础,考虑将高校定类作为审核评估的二级指标或审核重点,重点考察高校定类与办学实际的符合度,引导高校科学合理定类,保障办学条件与学校定类相对应,从而实现各高校在各自的类型上争创一流。
[基金项目] 本文系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理念、标准、机制与方法”(项目编号:21AZD068)、教育部教育综合改革课题研究项目“我国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发展演变、执行效果、主要问题与改进策略”(项目编号:19JGET0015)之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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