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登记表没有体现自行监测的内容,还需要进行监测吗?
问:排污登记表没有体现自行监测的内容,还需要进行监测吗?
答:需要。登记管理的企业,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要进行监测的一样要执行。登记表是企业的告知性备案,但并不豁免企业应遵守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例如,主行业是登记管理,有10吨的锅炉,还需要对锅炉进行监测吗?答:实际上其他的管理要求它该执行的还是要执行,只是在我们的登记表中没有体现。
解读
注:此处小编提醒进行排污登记的单位要特别注意,对于其他的管理要求该执行还是要执行。(例如看看环评批复文件)
对于以下说法,不要理解错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其台账、监测、执行报告等如何执行?
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需要执行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一)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二)以技术规范为指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对自行监测的要求有明确指引。目前已公布的有 1 个总则和 23 个行业技术指南,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的生态环境标准-标准查询栏目(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输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进行搜索下载。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四)开展自行监测活动
按照《指南》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具体要求见对应的行业技术指南,如无行业指南,则按照《总则》要求执行。
监测频次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
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
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监测指标
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对于主要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各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制。
(五)上传自行监测信息,实现与“全国监测平台”联网排污单位需在取得排污许可证 90 天内将企业自行监测信息联网上传“全国平台”。1、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登录平台网址: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企业端登录账户后,在监测记录模块进入到全国平台。(排污单位账号、密码请各排污单位自行联系所属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取;登录后,也可点击上方“帮助中心”下载用户手册,自行学习研究)
2、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点击“数据采集”-“基础信息录入”,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文件。
点击“数据采集”-“监测方案信息”-“当前编辑”,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方案。 点击“监测方案管理”,拟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监测指标、频次要求开展监测并及时上传自行监测信息。
3、上传自行监测信息
手工监测信息录入
采用手工监测方法监测的项目,点击“手工监测结果导入”-最上方“采样日期”,选择具体采样日期,根据实际监测的项目,选择废水、废气、无组织、噪声项目或者周边环境的监测结果录入,录入后点击发布。
在线监测信息导入
采用在线监测方法监测的项目,第一种方式:可点击“在线结果导入”,然后点击右方的模板,下载模板后,按照模板格式填写在线监测数据,然后上传,最后需再次确认信息成功上传发布。(注意,模板不能做任何的修改,否则会上传失败);第二种方式:点击“在线监测结果录入”,选择具体采样日期,根据具体在线监测点位进行录入,录入后点击提交发布。其他问题
监测方案的变更
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变更监测方案:
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
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
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排污单位应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应急报告
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短期内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执行。非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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