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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判决的效力究竟及于哪些国家?

张伟君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4-08-26




本文是针对知识产权局一位朋友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欧洲)单一专利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也是在摸索中。这里的答案不一定准确,仅供参考。如有错误,请方家批评指正。感谢唐青、王晓迪、金亦林等就这些问题提供的意见。本文的部分内容参考了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撰写的《欧洲单一专利制度进展调查报告》(作者张伟君、张韬略、唐青等)。

 

问题:


张老师:


……2015年您在我局做了关于单一专利的讲座,受益匪浅。最近,有关单一专利的两个问题,向您请教。


1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EPUE,简称“单一专利”)将应申请人的要求在26个参与强化合作的国家直接生效,将由统一法院对其无效性和侵权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被判无效或侵权,将仅在批准了统一法院协议的国家(目前12个)被无效或判定侵权吗?没有批准协议的国家仍旧有效或处于不侵权的状态吗?


2过渡期后,传统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的侵权和无效都只能由统一专利法院受理,那么是否意味着,在加入了单一专利制度的26个国家就没有传统欧洲专利了?过渡期结束后,申请人可否选择传统的欧洲专利在法国、奥地利等加入了单一专利的国家生效?但如果涉及到侵权或无效案件就被全部无效或被判停止侵权,是不是也就等同于单一专利的效力了?

 

与上述问题有关的几个基本事实:


欧盟(EU)成员国(28个国家):

 

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38个国家):


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包括10个非欧盟成员国:阿尔巴尼亚、冰岛、列支敦士顿、摩纳哥、马其顿(前南斯拉斯)、挪威、圣马力诺、塞尔维亚、瑞士、土耳其,目前还扩展到: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黑山2个国家,以及摩洛哥、摩尔多瓦2个协议生效国(突尼斯和柬埔寨也签署了协议,但未生效)。


参与单一专利(EPUE)强化合作的欧盟成员国(26国):欧盟成员国中除西班牙和克罗地亚之外的26个国家。单一专利体系自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生效后正式启动。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的签署国(25国):欧盟成员国中除了西班牙、克罗地亚和波兰之外的25个国家。该协定的生效需要13个以上国家(必须包括法国、英国、德国)批准,目前已经有12国批准,但英国和德国尚未批准。

 

答复:


关于第1个问题: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是由欧盟成员国中25国签署的国际公约,需要至少13国(必须含有英法德)批准后才生效,目前已有12国批准,但是尚待德国和英国批准后才能生效。该协定生效后,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体系才能开始运行。理论上,统一专利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效力可以及于所有UPC协定的成员国,但是,前提是:该成员国已经批准了UPC协定,在没有批准该协定的国家该法院的判决仍旧不具有效力(TheUPC's rulings will have effect in the territory of those Contracting Member States having ratified the UPC Agreement at the given time,  )。虽然目前只有12国批准了该协定,但该协定生效前后,相信大多数协定成员国会批准该协定,使得单一专利真正成为在全部UPC签署国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关于第二个问题:


对于通过立法批准单一专利制度的国家,就与传统的欧洲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相关的纠纷,其申请者也可以提交到统一专利法院受理。在7年但是有可能再被延长7年的过渡期内,传统欧洲专利的各国法院对于已经生效的欧洲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和统一专利法院一起有非排他的管辖权,即可以就某些限制的案件范围,和统一专利法院同时享有管辖权。受理的纠纷案件可以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侵权纠纷、不侵权宣告、颁布禁令和损害赔偿等;另一类是无效案件;最后是一些授权许可的赔偿等。在此过渡期内,传统欧洲专利的权利人不仅可以在统一专利法院和传统欧洲专利的国家法院中作出立案的选择,还可以在统一专利法院立案前,通过撤出程序,将案件撤掉。


在过渡期后,无论是欧洲专利(不包括过渡期前授权并选择了撤出的),还是单一专利都只能接受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It will have exclusive competence in respect of European patents and European patents with unitary effect, )。欧洲专利的申请人只要一旦选择进入单一专利体系,就无法再进行撤出,统一专利法院就单一专利做出的无效或侵权等判决在全部UPC协定的批准国生效。


但是,过渡期后,如果欧洲专利的申请人不选择进入单一专利体系,仍然可以继续选择作为传统欧洲专利保护,比如,可以选择传统的欧洲专利在法国、奥地利等加入了单一专利的国家生效——只不过即使选择传统欧洲专利保护,其无效和侵权等纠纷也是由UPC管辖而不是本国法院。这时,UPC的判决应该是仅仅在该欧洲专利所进入的欧盟成员国家(该国或该些国家同时是UPC成员国,并已经批准UPC协定,比如法国、奥地利)具有效力,其判决的效力不会及于所有的参与单一专利强化合作的国家(除非该欧洲专利选择进入全部参与单一专利强化合作的国家),因此,即便在欧盟范围内,选择传统欧洲专利保护还是单一专利保护,UPC判决效力的地域范围也仍然是有区别的。而对于选择进入非欧盟国家以及选择进入西班牙和克罗地亚的传统欧洲专利,因为这些国家既不是单一专利的参与国,也不是UPC协定的成员国,UPC的判决应该无法在这些国家发生效力。


另外,即使欧洲专利的申请人选择进入单一专利保护体系,统一专利法院的判决也不会在这些欧洲专利的非欧盟成员国家发生效力(参与单一专利强化合作的都是欧盟国家),也不会在西班牙和克罗地亚发生效力。另外,波兰虽然是欧盟成员,加入了单一专利强化合作,但不是统一专利法院协定成员国,统一专利法院的判决能否在波兰发生效力,也还是个疑问。


题外的话:未来欧洲境内专利的类型


1. 在加入单一专利强化合作的欧盟成员国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2.加入单一专利强化合作的欧盟成员国的欧洲专利

3.未加入单一专利强化合作的欧盟成员国的欧洲专利

4.非欧盟成员国的欧洲专利

5.在过渡期内选择撤出UPC管辖的欧洲专利

6.一国授予的本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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