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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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与《征求意见稿》word对照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6号《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6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3月23日 上午 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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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斌: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修改要点评述

原文上下部分分别发表于公众号“司法部”和“知产财经”【原文链接1】【原文链接2】作者简介: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教授背景阅读:word对照版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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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对照版 |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附有关规范性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
202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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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分享 | 金融创新与专利法

较之于其他专利,欧洲专利局审查金融专利的时间也要久些。欧洲专利局在决断这些专利申请的授权时,授权的可能性也要比别的专利申请要低。针对已经授权的金融专利的异议程序,也要比别的专利来得更加频繁。[75]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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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韬略|许诺在专利期限结束后销售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辛伐他汀”案说起

原文发表于《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7期摘要: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在专利保护期结束之前,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然而,许诺在专利期限结束后销售专利产品,是否属于该条的侵权行为,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澄清。2006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辛伐他汀案对这个问题给出明确的答复。不过,透过该案,我们能看到德国历史文献中的具有启发意义的其他不同意见。关键词:许诺销售,许诺提供,专利侵权目次1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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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韬略|向仿制药厂商提供专利活性药物成分是否侵犯专利权:安斯泰来诉波尔制药案与Bolar例外适用

原文发表于《科技与法律》2016年第5期摘要:我国与美国、欧盟的Bolar例外规则存在着诸多差别。从欧盟安斯泰来诉波尔制药案提出的问题,即第三方供应商向仿制药厂商提供专利活性药物成分时能否主张Bolar例外来看,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仍隐晦不明。相比之下,我国专利法的Bolar例外规则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从而为仿制药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律预期。但为了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与仿制药产业的利益,针对这种提供行为,应突出强调供应商的相关注意义务,确保其提供的活性药物成分仅用于Bolar例外所允许的为获取行政审批所需信息的研究和试验活动。关键词:仿制药,活性药物成分,专利权,Bolar例外目次1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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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AI和法律的自负

互联网专门立法是定论作为论文观点展开和基础的所谓互联网“马法”之争,本身就以美国参议院在1998年10月12日全票通过著名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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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解释论——兼论合作作品与作品结合的区分

张佩霖:《认定合作作品及著作权共有的法律界限再探》,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第60页;李迟善:《合作创作决定著作权共有》,载《著作权》1991年第2期,第43页。[6]
202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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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模型训练与合理使用问题探讨

借助于抽象豁免原则:美国“四要素分析+转换性使用”模式2023年5月17日,美国国会召开“交互中的人工智能与版权法”听证会,美国版权局前总法律顾问Sy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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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服装款式、款号的竞争法规制

张伟君、张林:《从仿冒服装款式案看的适用——兼评“(质量)认可关系混淆”作为第三种混淆形态》,2023年4月11日发表于“之江知产与竞争法”公众号。[9]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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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注释版首发|《巴黎公约》第4条E小节之误读与澄清——兼论优先权人转换申请类型的空间

为了协调和方便权利人在成员国之间申请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A小节创设了“公约优先权”制度[1],允许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用于商品上的注册商标适用优先权原则。[2]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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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华 | 以进为路——AI法律责任的分析和建构

加快中的立法步伐如本文前引介绍美国国会在本月(23年9月)召开的高规格大型人工智能论坛,以及国会图书馆下属美国版权办公室开展关于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AI版权问题的大规模意见征询【<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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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集采挂网与许诺销售侵权:法律分析与政策考量

原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炳叔讲知产”【仿制药集采挂网侵犯许诺销售权吗?(一)】【仿制药集采挂网侵犯许诺销售权吗?(二)】【仿制药集采挂网侵犯许诺销售权吗?(三)】目次1
2023年9月24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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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静波|未经许可使用视听作品原声的侵权认定(附:二审判决书)

原文参见公众号“知产前沿”【原文链接】目录与摘要:1.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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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韬略、刘馨雨|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课题组.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特点、成因及危害[J].中华商标,2013(1):29-32.[2]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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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华 | 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法律竞争

Diffusion的技术分析,力图证明被告存在故意侵权。我个人认为Getty诉状中的技术分析相比莎拉·安德森案诉状,减少了对数学理论的依赖,转而使用比较通用的逻辑和步骤表述,有利于争取法庭理解。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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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君:论专利产品出租者的侵权责任

原文发表于《中國專利與商標》2023年第3期提示:本文发布前对已经发表的纸质版文本略有改动,以本公号发布的文本为准。目次1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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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对照版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5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12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征求意见稿(点击跳转):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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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馥宇:论许可侵权的构成要件

编者按:关于“授权侵权”(也翻译为“许可侵权”),本公号相继发布了伟君老师和学生们的几篇文章:张伟君:读书笔记|英国版权法中的侵权责任:初始侵权、继发侵权、授权侵权及其他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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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侵权的成立是否以被授权的侵权行为存在为前提——以英美法为例

伟君老师的话:长期以来,英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授权侵权”规则在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中的特殊意义并不为我国理论和实务界所熟悉和重视。我在2014年所做的读书笔记曾对此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点击跳转】;2019年上海知产法院的“慧鱼”案判决【点击跳转】就是按照这个思路进行分析说理的一个有益尝试。我也一直鼓励自己的学生认真研究这个规则。2018级张校铨同学撰写了《无权许可导致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以“授权侵权”理论为分析工具》,并获得2020年“第十二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二等奖。2019级赵杨同学的硕士学位论文以此为选题进行研究,其研究成果同时获得了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三等奖,本文是在该获奖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目次1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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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单一专利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依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第89条的规定,在德国作为最后一个必须批准UPCA的成员国最终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之后,欧洲专利新体系(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将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众号:智南针网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的实施及影响相关阅读欧洲单一专利制度:英国“脱欧”公投结果深深伤害了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判决的效力究竟及于哪些国家?德国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有望明年运行目次1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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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君 | “AI孙燕姿”翻唱歌曲,侵权了吗?

原文首发于“知产前沿”公众号【原文链接】作者的话:本文是为“AIGC音乐侵权问题探究”讲座撰写的讲稿。【讲座预告】近日,“AI孙燕姿”翻唱的经典歌曲在各大网络平台上走红,利用AI软件Sovits4.0在音频素材中“提取”特定歌手的声音,便可以大量产出翻唱视频,还能模仿歌手的音色、唱腔,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在视频网站bilibili,与“AI孙燕姿”相关的视频已经达到了数千条之多,其中翻唱自周杰伦的《发如雪》播放量已超过260万,AIGC在音乐行业的此次“出圈”,也引发了一系列侵权争议。5月22日晚,歌手孙燕姿发文回应称“人类无法超越AI,做自己已然足够”。目次1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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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翻译|欧盟委员会2020-2023年开源软件战略(中文版)

2020年10月21日,欧盟委员会批准了《开源软件战略2020-2023》(下称“《战略》”)。此《战略》以“思想开放”为主题,提出了鼓励和利用开源,创新和协作能力的愿景。《战略》实施遵循6条原则:思考开放,转变,共享,贡献,安全,保持控制。其中特别强调了软件解决方案,专业知识的共享和重用,以及在信息技术和其他战略领域中增加对开源的使用。感谢刘烨同学对《战略》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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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也谈德国脸书案及“双重程序”规则

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documents/public_statements/418081/071220googledc-commstmt.pdf,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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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扬、梁珺怡:首例抄袭服装款式混淆案之再思考

伟君老师的话:3月20日周扬法官发给我他裁判的案件(链接:“搭便车”不可取,“搜同款”需谨慎!),请我批评。于是,有了《从仿冒服装款式案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兼评“(质量)认可关系混淆”作为第三种混淆形态》这篇文章。这篇文章的主要观点就是:这个案件的裁判说理把消费者因对仿冒产品质量的认可而误解了产品质量,等同于消费者误解仿冒产品的生产销售获了原告的认可或同意,这是对“认可/赞助/支持/许可关系混淆”这一概念的误解和误读。本案中,在被告的仿冒行为没有造成产品来源的直接混淆或误解主体间存在关联关系、许可关系、支持关系等的间接混淆情况下,其产品质量获得消费者认可,只是造成了对原告产品质量声誉的搭便车的损害后果,因此无法适用反法第六条“混淆行为”条款进行规制,而只能求助于一般条款的救济。我也请周法官对我的文章提出批评。现在周法官的回应文章如约而至。(链接:首例抄袭服装款式混淆案之再思考)但是,他的文章没有直接反驳我的质疑,即“(质量)误认关系混淆”是对“confusion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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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许可导致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以“授权侵权”理论为分析工具

原文刊载于:周林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二十九卷):区块链、NFT与知识产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摘要:在知识产权领域,没有权利基础的许可人却许可或委托他人利用知识产权最终导致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未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实际授权却许可他人传播作品、制造专利产品等。为制止这种“非法许可”行为,我国法院往往将“非法许可”行为解释为直接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样虽然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结论,但可能会脱离客观事实甚至扰乱法律逻辑。其实,英国版权法中“授权侵权”的理论可以成为解释该问题的分析工具,可以为我国解释知识产权中无权利基础许可导致侵权的问题提供帮助。关键词:侵权责任
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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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注释版 | 防御商标注册需以主商标驰名为前提?——防御商标与驰名商标关系的历史和现实考察

原文发表于《中国专利与商标》2023年第2期摘要:制定法形态的防御商标制度最早出现在1938年英国商标法之中,作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手段之一而诞生。时至今日,仍有较多学者在阐述防御商标的概念和特点时强调防御商标的注册应以主商标是驰名商标为前提。本文通过考察比较法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及商标实务,发现我国目前并没有限制防御商标注册,非驰名商标所有人具备获准注册防御商标的可能性,且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防御商标注册作为品牌发展战略的重要部分。出于对商标行政机关审查效率的考虑,且根据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认定原则,我国没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增加防御商标的注册要件,也没有必要在注册阶段区分主商标和防御商标,并以主商标驰名为注册防御商标的前提。关键词:防御商标,预防性注册,驰名商标目次1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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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注释版 |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兼谈仿冒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原文发表于《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原文链接】摘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依据知识产权专门法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各自独立和平行的两个请求,并非是谁对谁的补充,不存在谁优先适用。知识产权专门法(如著作权法)不能保护的对象,不排除依然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但是,只能按照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与知识产权专门法是否保护该成果无关。如果反不正竞争法对于模仿他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成果加以禁止,确实是为成果提供了补充保护,使得按著作权法应该进入公有领域的成果重新获得保护。因此,模仿他人不受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的成果,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应该被允许或禁止,在竞争政策上也是一个充满矛盾的问题:一方面,模仿有利于繁荣市场而为公众所期望,且全面禁止模仿并不利于创新和竞争;另一方面,无限制地允许模仿,也会打击创新的积极性。对此,德国法的基本原则是:模仿自由是不言自明的常态,而模仿禁止是需要说明理由的异态。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才会构成侵权行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三)项吸收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对上述原则具体化过程中确立的标准,规定了模仿构成不正当行为的特别要件:(1)经营者模仿竞争者的成果,并且在市场上供应;(2)该竞争者的成果不受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但是具备竞争属性;(3)模仿行为具有显著的侵害性,即存在使经营者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个特定情形之一——可避免的来源欺骗(cause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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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仿冒服装款式案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兼评“(质量)认可关系混淆”作为第三种混淆形态

该图片由Mikes-Photography在Pixabay上发布摘要:无论从美国商标法,还是从WIPO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文献来看,仿冒行为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许可、同意、支持、赞助等关系,与相关公众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联合、母子公司等关联关系一样,都属于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间接混淆的范畴。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执法文件也都已经将其纳入主体关系混淆的范围。所谓的“认可关系混淆”如果是对confusion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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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的统一和重塑

原文发表于《中国版权》2023年第1期摘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约定归属的本质是著作权的转让,单位通过约定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仅限于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的一般职务作品;在委托创作的作品是一般职务作品的情形,如果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作为受托人的单位应该事先取得作者(员工)的同意;在委托作品著作权不属于委托人或者职务作品著作权不属于单位的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单位对于作品的使用权的规则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在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或者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单位的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仍应该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或修改权。关键词:委托作品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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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 | 张韬略译:《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制度》

号指南》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已经在2021年7月7日更新为第二版,并在公众征求意见之后通过;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R)出台的一些特别指南,例如2021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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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40年:情系商标事业 见证法治发展 亲历生动实践

原文参见2023年3月3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目次1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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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校录制教师网络授课的若干著作权问题——兼谈口述职务作品规则的适用

原文发表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3年第2期摘要:教师网络授课产生的口述作品是著作权归属于教师个人的一般职务作品。教师只要按照学校要求完成了课堂教学任务,学校就无法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单位对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强制要求教师录制网络授课供学生反复观看。学校未经教师同意擅自录制教师授课内容,将涉嫌侵害教师对其口述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学校虽然享有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禁止他人使用的优先权利,但不能据此禁止教师将自己的授课录制后向他人提供。关键词:网络授课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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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注释版 | 论《民法典》框架下姓名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保护

苏珊娜·伯格曼:《美国和德国公开权制度的比较研究》,罗炜译,载张民安主编:《公开权侵权责任研究:肖像、隐私及其他人格特征侵权》,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1页。[33]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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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君 | 对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的期限应该一视同仁——2023年征求意见稿第22条和第45条评析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恶意注册的规制2023年1月发布的商标法第五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的一个亮点是强化了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定。具体表现为:1.1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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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具有区别能力”作为拒绝商标注册理由的适用

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杂志2015年第8期【原文链接】内容提要:在商标法中,“区别能力”和“显著特征”是两个既有紧密关联,又有所区别的概念。总的来说,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必然也是具有区别能力的标志。不具有区别能力的标志,不得成为商标,这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适用于所有申请人。所谓“相对不具有区别能力”情形的实质是在先申请的商标与在后使用具有知名度的商标之间的冲突的问题,与该标志是否具有区别能力没有关系。对于这种冲突,商标法本身已经有“先申请原则”加以规范,以《商标法》第8条来解决这种冲突,既不符合第8条规定本身的目的,也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矛盾。第8条不是解决“微信”商标异议纠纷案的适当法律依据。关键词:区别能力
202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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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对照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商标制度,解决商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2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iaofasi@cnipa.gov.cn。二、传真:010-62083681。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
202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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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注释版首发 | 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解释困境及其抉择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7月24日。[10]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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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速递 | 如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在CIPAC2022“数字经济下的商标注册与保护”论坛上的发言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以消除联系,显示区别,停止侵害(形式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4
202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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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转码阅读服务的著作权侵权认定——以我国司法实践为视角

原文发表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11期摘要:小说转码阅读服务是专门定位网络小说的“内容聚合平台”服务,其采用的WAP搜索、智能换源、智能转码等技术有助于提高移动端读者的阅读体验,但很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如果服务提供商与盗版网站分工合作提供小说,或在转码环节存储小说复制件供浏览或下载的,可认定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间接侵权路径之下认定小说转码阅读服务提供商的过错时,裁判者应加大对其市场定位、经营性质、预防措施、换源主动推介和差异化推介的考察,赋予更高的权重,以确保利益的平衡。关键词:小说转码阅读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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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汇总 |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参见链接: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本公众号整理汇总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一)至(九)的对应条款和链接,以飨读者。目次1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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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注释版首发 | 请求停止侵权还是披露代码?——违反自由软件“版佐”许可条款的责任承担方式

原文发表于《电子知识产权》2022年第8期【原文链接】摘要:自由软件运动在版权法和合同法的法律机制之下,借助其版权许可证特别是“版佐”许可条款来贯彻软件代码自由共享的理念。针对违反版佐许可条款的情况,自由软件版权人可以根据版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损害赔偿。由于执行成本、利益衡量等因素的制约,自由软件版权人根据合同法主张违约并要求特定履行即强制披露代码的诉请,一般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从目前我国合同法规定和自由软件许可证的条款来看,只有自由软件版权人才有法律资格进行版佐许可维权,许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违约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即便可以,其要求披露代码的诉请也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词:自由软件;通用公共许可证;版佐许可;版佐维权;特定履行;披露代码;目次1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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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速递 | 地方特色传统工艺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以龙泉青瓷为例

相关链接:第五届世界青瓷大会在杭隆重开幕青瓷复兴·共同富裕|第五届世界青瓷大会主旨论坛2022年11月1日,张伟君教授在第五届“世界青瓷大会”陶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的发言提要:知识产权在“龙泉青瓷”这样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品保护中的作用和功能需要准确定位。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可或缺,传统陶瓷行业同样可以有也需要有知识产权保护。传统工艺品依然需要推陈出新,才能将民族瑰宝发扬光大。企业的创新不仅是开发新产品,进行新设计,改进和提升传统工艺(比如,解决青瓷作为日用餐具过于沉重的问题),探索和研究失传的传统工艺也是一种创新,同时陶瓷企业也要在市场中树立起自己的良好品牌,提升商标的知名度,而这些都需要知识产权法律的保驾护航。企业可以通过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来制止市场中出现的假冒产品和仿制产品,维护传统特色工艺品的市场声誉。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在传统陶瓷行业中的作用不应被神化和夸大。知识产权保护并非无所不能,而是存在很多局限和限制的,比如,像龙泉青瓷这样的传统烧制技艺虽然是令人引以为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这样的传统技艺如果已经是公开信息而并非依然属于保密的独家绝技,就已进入公有领域,无论是专利保护还是版权保护都无能为力;虽然“龙泉青瓷”已经获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当地的青瓷企业可以利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为自己的产品增强市场影响力提供帮助,但是,这最多只是一项集体荣誉或者集体品牌,即便是龙泉当地的陶瓷企业也无法仅仅依赖这样的一个集体品牌来获得市场的成功。更何况,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和体系,地理标志在地方特色工艺品市场营销中的作用是有限的。这方面,尤其需要龙泉青瓷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管理和积极维权方面加大投入和力度。再者,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对它的有效运用。企业需要精确掌握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各自特定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同的企业需要根据各自的产品特色和经营状况采用适合本企业需求的知识产权策略,学会综合运用技术秘密、商标、地理标志、著作权和专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当前我国陶瓷行业特别是具有传统地方特色的陶瓷产品来说,解决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要有效打击和清除市场中那些假冒陶瓷“地理标志”的产品,更重要的是要像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陶瓷企业一样,打造属于企业自己的知名陶瓷品牌。比如,我们不仅要让公众知晓“龙泉青瓷”产品,更要让消费者知晓哪个品牌的“龙泉青瓷”产品是值得信赖的,当少数几家企业或几个品牌能够从诸多“龙泉青瓷”企业或品牌中脱颖而出成为在全国甚至全世界有市场影响力的“龙泉青瓷”陶瓷制品的制造商的时候,才是“龙泉青瓷”这一民族瑰宝真正实现其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的时候。最后,对陶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痛点,需要及时跟踪,对症下药。就龙泉青瓷而言,在商标保护方面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关注。第一,妥善解决地理标志“龙泉青瓷”商标与当地企业在先注册的“龙泉”商标以及在后注册的“龙泉青瓷”商标之间的冲突,避免发生类似“金华火腿”商标的纠纷和麻烦;第二,对非龙泉青瓷产地的企业或者个人在第21类瓷器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已经初审公告的带“龙泉”字样的商标,需要认真对待,如果存在涉嫌混淆“龙泉”青瓷产地来源或者利用“龙泉”青瓷地理标志的市场声誉的问题,应该及时启动有关法律程序加以制止;第三,龙泉当地的青瓷企业要有及时注册自己的企业商标的意识,在商标设计中要突出自己具有显著性的符号元素,而没有必要突出“龙泉”字样。附PPT:排版/张校铨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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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专利法将停止侵害请求权纳入“比例原则”限制对我国的启示

https://www.irglobal.com/article/german-patent-law-draft-modernization-act-approved/[14]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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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 英国版权法中的侵权责任:初始侵权、继发侵权、授权侵权及其它

按语:2014年作者在德国马普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访学,并思考著作权侵权责任这一问题的时候,发现英国版权法中的相关概念和规则不同于我们所熟悉的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以及共同侵权等规则,而是以初始侵权、继发侵权、授权侵权等构筑其版权侵权责任体系,尤其是英国知识产权法中独特的授权侵权又与美国法中的帮助侵权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就激发我试图去梳理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这个读书笔记就是当年阅读一些书籍后所作的归纳,并发布在我的新浪博客中。目次1
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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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商业秘密判定中非普遍知悉信息与不容易获得信息的关系

今天推送的文章是张伟君教授2015年4月10日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研讨会发言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新法第9条没有修改该要件的表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所谓秘密性要件。《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强调,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有关信息,必须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这个解释既可以理解为:凡是“非普遍知悉(generally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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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合规指引(2022)》发布和“自动驾驶合规评估平台”开放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合规指引》全文下载2022年9月2日,在以“智能社会与协同治理”为主题的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智能社会论坛上,同济大学、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联合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合规指引(2022)》(下称《指引》)。该《指引》是依托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综合基地(上海杨浦)、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面向无人驾驶应用场景的区校合作、政产学研联动的研究成果。为了集合来自技术、法律、管理等多学科的研究力量编写该指引,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治理研究中心和智能交通研发团队联合成立了“智行治理课题组”。张韬略、苏苗罕老师以及王亚坤、钱榕和熊艺琳三位研究生同学代表同济大学法学院全程参与了《指引》的研究和编写工作。《指引》采取“数据类型-数据处理行为-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逻辑框架,将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区分为个人数据、重要数据、国家核心数据、地理信息数据等,并逐一归纳和梳理数据合规内容。相关机构可以借助《指引》,从自己处理的数据类型入手,判断自己业务范围涉及哪一种或哪几种汽车数据,盘点自己的“数据类型清单”,然后逐一审视自己业务范围涉及以哪种或哪几种方式处理该类型的汽车数据,最后再查核需要遵循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则。为了方便使用,课题组还联合开发了“自动驾驶数据合规评估平台”,将《指引》及附录自查表进行软件化,目前该平台业已对外开放(http://www.openeglab.org.cn/),欢迎大家下载、使用和指正。作为《指引》编写的牵头专家,张韬略老师表示: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从研发、测试、示范应用到商业化都涉及汽车数据的保护和安全问题,而随着我国近年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复杂化,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数据合规问题已经成为所有产业参与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制定应当努力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给企业造成过重的合规成本,而产业参与者应该积极主动履行数据合规义务,保障数据主体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数据保护和安全环境,确保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指引》的编制正是希望在这方面做些工作,为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降低数据合规风险的参考文件。排版/钱榕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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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谭谈交通”案看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适用

原文发表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8期(总第20期)【链接:2022年第8期正式出版!】摘要: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定归属制片者的规则并不属于《民法典》第153条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便影视制作合同约定某个作者享有著作权,也不会导致这样的约定无效。借助合同约定来确定权属,既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会对视听作品的利用带来不利影响。视听作品与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则并不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而且原则上都尊重当事人对权属的约定。如无约定,当制作单位在影视制作中的实际投入仅仅是其员工的智力贡献时,适用职务作品规则来确定著作权归属更具有合理性,也有助于引导制作单位和员工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权属,减少纠纷的发生。目次1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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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材料专利——新殖民主义?还是一种技术转移和利益分享的方式?

译者:张韬略校对:张伟君译文首发于:《专利法研究》(2007),知识产权出版社译者导语:围绕基因资源的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南北国家在争执中逐渐达成妥协,体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Trips协定、波恩指南、植物基因条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本文作者Joseph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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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挪用”是否就是抄袭?张伟君教授答《新京报》记者问(未删版)

近日,有汉服爱好者发现,迪奥新上市的一件标价2.9万元的裙子,从一片式剪裁、独特的裙门设计、腰间的打褶版型,就是非常标准的中式“马面裙”——明清汉族女装下裙流行了600多年的样式。但并未说明灵感来源。迪奥官网里介绍称“这条半裙采用标志性的Dior廓形,是一款全新的优雅时尚的单品”。这样的表述引发诸多网友不满,纷纷指责该品牌“抄袭”“文化挪用”“文化剽窃”。(迪奥销售的“中长半身裙”)就此次事件所涉及的“文化挪用”和法律意义上“抄袭”的关系,张伟君教授接受了《新京报》记者的采访,以下是未删版内容:问:什么是“文化挪用”?“文化挪用”是否就是抄袭?有没有合理的“文化挪用”?张伟君:我没听说过在知识产权法中有“文化挪用”这样的概念。如果这是指不同族群、不同地域、不同国家之间的人们相互吸收和借鉴各自不同的传统和经典文化,一般来说不可能属于知识产权法所禁止的抄袭行为,因为这些传统文化的内容早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借鉴和利用,甚至我们还应该鼓励各国的艺术家和设计师们积极参与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和融合,这样他们才会创造出更加丰富多彩的新的作品或设计。此外,对于抄袭本身,我们也应该注意其法律含义和通俗说法的差异,文艺圈、设计圈或者学术圈人士所称的抄袭的范围经常会大于法律意义上的抄袭,比如思想和观点的剽窃很可能构成学术不端,但这样的做法未必构成侵犯著作权,所以很多人所称的抄袭并不等于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抄袭行为。还有,有些所谓的“抄袭”在著作权法中也有可能是合理的模仿和借鉴,比如对某种艺术风格、手法、技巧的“抄袭”或“挪用”。问:由于马面裙没有申请图形专利,也并非明显的主流时尚文化象征,这种借用能否定义为抄袭?张伟君:传统服饰设计的样式、花色或造型等无论多么精彩纷呈或吸引眼球,也不太可能享有知识产权保护,因为这些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相反,在传统服装样式或者传统服装设计的基础上做出某种程度的设计创新,倒反而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新的服装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可能享有著作权保护,当然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制止他人的抄袭和模仿。马面裙作为传统服饰,不太可能享有什么知识产权保护,他人无论如何“借用”都不太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当然,公众从舆论上或道德上去批评这样的借用,甚至说它是抄袭,这与法律评价不同,是另一码事。问:网友认为,马面裙作为一种流传了几百年的样式既没有版权,也没有品牌。担心迪奥会不会把这种设计抢先注册,然后转头向中国的汉服商家收取天价版权费?这种担心有没有可能成真?张伟君:有这样担心的人们应该是认为迪奥的马面裙设计已经有不同于中国传统马面裙的新设计了,否则,有啥好担心的呢?如果我们认为迪奥的马面裙无非是照搬了中国传统马面裙的设计而不存在它自己的任何新设计,那就根本不用担心迪奥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不用担心其反过来主张什么版权费。无论如何,我们中国的汉服商家做自己传统的马面裙是根本不需要有这样的担心的。当然,如果中国的汉服商家认为迪奥马面裙设计还是有一些与传统马面裙设计的“与众不同”之处,然后为了蹭迪奥马面裙市场销售的热点,完全照搬迪奥马面裙的设计,甚至在品牌宣传上搭迪奥的便车,那说不定就有法律风险了。问:虽然马面裙是毋庸置疑的中国传统服饰,但因为不曾被申请相关权利,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有没有条例可以保护它?像这种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没有建议?张伟君: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美好的理想和口号,但我认为这基本上是画饼充饥的想法。我们与其把保护传统服饰文化的精力放在不切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不如好好反思一下:为何迪奥能把一条马面裙卖到如此高价?这主要是因为马面裙的款式设计,还是因为迪奥品牌的价值?我想,中国如果有一家汉服商家能够把自己的品牌做到和迪奥一样知名的程度,这才是对中国传统服饰“知识产权”的最大贡献和最大保护吧。相关阅读:张伟君: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解决张伟君:原告必须举证“接触”来证明被告抄袭吗?张伟君:著作权法中复制与抄袭关系之辨析排版/张校铨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