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注释版 | 防御商标注册需以主商标驰名为前提?——防御商标与驰名商标关系的历史和现实考察
原文发表于《中国专利与商标》
2023年第2期
摘要:制定法形态的防御商标制度最早出现在1938年英国商标法之中,作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手段之一而诞生。时至今日,仍有较多学者在阐述防御商标的概念和特点时强调防御商标的注册应以主商标是驰名商标为前提。本文通过考察比较法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及商标实务,发现我国目前并没有限制防御商标注册,非驰名商标所有人具备获准注册防御商标的可能性,且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防御商标注册作为品牌发展战略的重要部分。出于对商标行政机关审查效率的考虑,且根据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认定原则,我国没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增加防御商标的注册要件,也没有必要在注册阶段区分主商标和防御商标,并以主商标驰名为注册防御商标的前提。
1 问题的提出
2 比较法的考察
2.1 英国商标法曾明确防御注册以主商标的驰名为前提
2.2 印度商标法曾明确防御注册以主商标的驰名为前提
2.3 澳大利亚商标法没有明确要求主商标的驰名
2.4 日本商标法明确防御注册以主商标的驰名为前提
2.5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了主商标驰名和非驰名的两类防御注册
3 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并未排斥非驰名商标所有人注册防御商标
3.1 防御商标未落入《商标法》第4条的规制范围
3.2 实务中存在已取得注册的非驰名商标的防御商标
3.3 防御商标的基础权益已不局限于注册商标
4 防御商标申请人应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不具有合理性
4.1 增加防御商标注册的要件将耗费商标行政机关的审查成本
4.2 注前认驰的要求违背了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
4.3 现有制度能够规制注而不用的防御商标
5 结语
1 问题的提出
2 比较法的考察
2.1 英国商标法曾明确防御注册以主商标的驰名为前提
2.2 印度商标法曾明确防御商标以主商标的驰名为前提
1940年的印度《商标法》第38条基本照搬了1938年英国《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同样明确提到主商标“已为人所熟知”以及在其他产品使用时可能会导致商业关联的误认。[11] 但是,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999年印度修订其商标法,修订后的商标法于2003年9月15日生效。新法案扩大了拒绝注册商标的理由,包括拒绝模仿知名商标的注册,与此同时,商标防御性注册的规定也被删除。[12]
2.3 澳大利亚商标法没有明确要求主商标的驰名
2.4 日本商标法明确防御注册以主商标的驰名为前提
2.5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了主商标驰名和非驰名的两类防御注册
3 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并未排斥非驰名商标所有人注册防御商标
3.1 防御商标未落入《商标法》第4条的规制范围
3.2 实务中存在已取得注册的非驰名商标的防御商标
3.3 防御商标的基础权益已不局限于注册商标
4 防御商标申请人应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不具有合理性
4.1 增加防御商标注册的要件将耗费商标行政机关的审查成本
4.2 注前认驰的要求违背了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
4.3 现有制度能够规制注而不用的防御商标
5 结语
注释 请向上滑动阅览
[2]K. S. Shavaksha, Principle Underlying Defensive Registration, 46 TRADEMARK REP. 267 (1956);殷聪,周于靖:《从域外视角探究防御商标制度》,载《北方经贸》2021年第6期,第72页;张一泓:《强化使用义务背景下的防御商标制度研究》,载《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第28页。
[3]UK Trade Marks Act, 1938 S.27.
[4]例如日本《商标法》第64条,参见刘春田编:《十二国商标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6页。
[5]王莲峰:《商标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6页。
[6]张今,谭伟才:《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商标权的保护》,载《知识产权》1994年第6期,第15页。
[7]同注7,第72页。
[8]K. S. Shavaksha, Principle Underlying Defensive Registration, 46 TRADEMARK REP. 267 (1956).
[9]Paul A. Gyseman, New Legislation - Registration of Service Marks in the United Kingdom, 75 TRADEMARK REP. 288, 290-291 (1985).
[10]根据马泰斯委员会(Mathys Committee)的统计,在35年的时间里,仅有大概100件防御注册申请。See Robert Burrell & Michael Handler, Dilution and Trademark Registration, 17 Transnat'l L. & CONTEMP. Probs. 713,752 -753 (2008).
[11]India Trade Marks Act, 1940 S.38.
[12]Taj Kunwar Paul & Jitheesh Thilak, Reincarnation of Trademark Law in India, 86 J. PAT. & TRADEMARK OFF. Soc'y 237, 238 (2004).
[13]Australia Trade Marks Act 1995, Part 17, S.184-189.
[14]殷聪,周于靖:《从域外视角探究防御商标制度》,载《北方经贸》2021年第6期,第73页。
[15]王太平:《商标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34-435页。
[16]同注1。
[17]同注1,第59-60页。
[18]同注1,第61页。
[19]张伟君:《“不以使用为目的”条款的初心和使命》,载微信公众号“君策Justra”,2019年10月24日。
[20]任凡:《防御商标禁止权范围的司法平衡——“小天鹅”商标侵权案评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11期,第36页。
[21]《@所有人 我们今天启动品牌焕新计划啦》,载微信公众号“DARLIE好来口腔护理”,2021年12月14日。
[22]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最后检索日期2022年12月7日。
[23]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编写的《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中特别提到,“此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该《指引》回应了司法实务的需求,因为此前在相当一部分案例中,商标权人主张被诉侵权人对自身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属于第35类服务中的广告。
[24]半吨:《第35类商标到底是什么样的存在》,载微信公众号“半吨知产”,2022年10月31日。
[25]天猫在2016年修订的卖场型旗舰店入驻资质细则就新增了这个要求。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下文简称“《驰名商标解释》”)第1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修订)第2条均对驰名商标的地域因素作出了要求,即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7]冯术杰:《<商标法>第4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认定》,载《知识产权》2022年第6期,第71页。
[28]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最后检索日期:2022年12月9日。
[29]同注7,第73页。
[30]黄晖:《商标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7页。
[31]同注20,第37页。
[32]同注15,第181页。
[33]阿木:《继口罩之后是螺蛳粉!老牌车企五菱的路子有点野》,载微信公众号“知产力”,2020年3月20日。
[34]钟红波等:《关于清理闲置商标的立法建议》,载《中华商标》2021年第6期,第73页。
[35]中国商标网:2022年10月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受理量统计,2022年11月15日,https://sbj.cnipa.gov.cn/sbj/sbsj/202211/t20221115_23487.html#
[36]孔祥俊:《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1期,第17,18页。
[37]同注15,第436页。
[38]田晓玲:《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研究》,载《学术论坛》2010年第3期,第175页。
[39]齐亚莉:《中日防御商标比较》,载《中华商标》2005年第5期,第53页。
张伟君:“不以使用为目的”条款的初心和使命
孙敏洁、魏大海:论防御商标的权利范围及其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