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韬略、刘馨雨|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原文发表于《中华商标》杂志2023年第8期
目次
1 引言
2 规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须性
2.1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本身足以对在先权益人造成经济损失
2.2 在先权益人无法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3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与规制路径
3.1 从被动保护到主动出击
3.2 从针对组合行为到针对恶意抢注行为本身
3.3 从《侵权责任法》到《反不正当竞争法》
4 《商标法》框架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草案》第八十三条的具体适用
1 引言
2 规定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须性
2.1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本身
足以对在先权益人造成经济损失
2.2 在先权益人无法根据
《商标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3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司法实践与规制路径
3.1 从被动保护到主动出击
在恶意抢注人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如果涉案注册商标是以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方式恶意取得的,法院通常会以原告的起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例如,在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碎永与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王碎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驳回其诉讼请求。[3]在2017年的82号指导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恶意抢注和维权定性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在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指南针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明确指向优衣库公司的商标权后,意图将该商标高价转让,未成功后又分别以优衣库公司等侵害该商标专用权为由,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系列诉讼,主观恶意明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
3.2 从针对组合行为到
针对恶意抢注行为本身
然而,如果恶意抢注人没有实施后续的组合行为,在先权益人能否针对恶意抢注行为本身,提起民事诉讼并主张赔偿?在上述“雅富顿”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针对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同时期的艾默生电气公司诉厦门和美泉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等一案(下称“艾默生”案)中,法院得出不同的结论。[8]该案被告仅存在持续模仿原告商标进行恶意申请的行为,但无实际使用商标或者基于其恶意注册的商标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原告针对被告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之后,认定被告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此外,法院还认定抢注者的实际控制人为共同侵权人,协助实施抢注的代理机构构成帮助侵权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艾默生”案是全国首例法院仅基于被告恶意批量抢注原告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而认定被告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给在先权益人提供了针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维权新思路。
3.3 从《侵权责任法》
到《反不正当竞争法》
针对“商标恶意抢注+随后不当行为”的组合行为,在《民法典》实施前,有法院曾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恶意抢注行为的民事责任。例如,在“宝拉珍选”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恶意抢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商标,并滥用权利发侵权警告函,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和商誉减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规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赔偿损失诉讼请求。针对单独恶意抢注行为,由于其既没有对商标进行使用而导致商品来源混淆,也没有恶意投诉或高价转让商标导致主体关联关系或认可关系混淆,现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仿冒混淆行为条款)都无法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在先权益人和法院只能转而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曾经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现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都有一般条款的属性,适用时不确定性较强。例如,在恶意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中,法院必须审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是否属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等。此外,法院在认定恶意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时考虑的因素也不统一,未形成明确的裁判标准。例如,在“拜耳”案中,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恶意抢注的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抢注人的注册、投诉行为是否存在恶意”;在“碧然德”案[9]中,法院主要是基于恶意抢注后的不正当行为认定这一组合行为整体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与“艾默生”案中法院仅就恶意抢注行为本身作出认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过多依赖一般条款不利于提升市场主体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预期,对此业界已经提出不少批评。可以认为,《草案》第八十三条的出台正是吸收了最新司法实践的经验和业界反对过分依赖一般条款的意见。
4 《商标法》框架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草案》第八十三条的具体适用
注释 请向上滑动阅览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课题组.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特点、成因及危害[J].中华商标,2013(1):29-32.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97号民事裁定书.
[3]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4]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94号民事判决书.
[5]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民事判决书.
[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6480号民事判决书.
[7]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6614 号民事判决书.
[8]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书.
[9]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6614号民事判决书.
[10] 高翡,张丽颖.民事程序一并审理“商标不当注册”争议之规范化模式构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128 份文书为分析样本.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 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与行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2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13.
排版/钱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