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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影视单幅图像是摄影作品,还是视听作品的片段?

张伟君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3-08-26

《产科医生》案涉案截图,转自“豆瓣网”


评析


影视作品中的单幅图像也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此,似乎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它是属于摄影作品,还是视听作品的片段?不同法院的判决对这个问题却做出了不同的回答。不同的答案看似无足轻重,但其实对影视作品中的单幅图像的作品性质的不同认识,起码会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权利归属的问题如果把单幅图像认定为是摄影作品,显然,它是独立于视听作品的一个单独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那么,单幅图像(摄影作品)应该也是属于这里“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单幅图像(摄影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换句话说,可以对单幅图像(摄影作品)行使著作权是作者,而并不是影视作品的制片者!因此,有的法院判决认为“涉案电视剧出版物上的署名方【即电视剧的制片者】是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这样的推论值得商榷!当然,如果法院把影视作品中的单幅图像定性为视听作品的片段,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则无可厚非

 

其次,关于合理使用的问题如果把影视作品中的单幅图像定性为视听作品的片段,法院很容易认为这样单幅的图像在整个影视作品中是极其微小的片段,因此,很容易得出被告的利用是“合理使用”的结论。比如,有的法院就认为:“涉案截图的使用行为并未实质性地再现涉案影视作品,构成合理使用”。但是,如果把影视作品中的单幅图像定性为一个单独的“摄影作品”,一般来说未经许可对这样一个摄影作品的直接复制和传播,显然是可以认定为侵权的。所以,作品的定性不同,可能带来截然不同的侵权判定结论。

 

看来,这个问题并不是小事。希望我国立法部门对此加以关注,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对此加以明确。

 

笔者在此提供德国的思路,以资借鉴【如图,雷炳德《著作权法》中文版第151-3页】。


判决摘要


朝阳法院:


影视单幅图像从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一帧静态画面,本质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与之相独立的摄影作品


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该作品的截图主张权利。


因此涉案截图的使用行为并未实质性地再现涉案影视作品,构成合理使用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态拍摄完成,但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出了独创性。涉案电视剧特定帧画面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本院认为其属于摄影作品。


涉案电视剧出版物上的署名方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未经许可在网店展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宿迁中院:支持楼上!


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符合法定要件的特定帧静态图像以摄影作品加以保护,不会为权利人带来超出其创造性劳动价值之外的保护,也不会给社会公众添加额外的负担,或损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涉案电视剧出版物上的署名方所主张摄影作品(包括视频的截图)依法享有著作权。


未经许可展示剧中截图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整理:张校铨


判决书分享


 《产科医生》截图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105民初10028号


当事人&审理经过&原告诉称



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乐视花儿公司)与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豆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视花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豆网公司立即删除“豆瓣电影”网页上涉案电视剧的截图和海报……


相关查明



在域名为douban.com的“豆瓣网”首页,点击“电影”进入“豆瓣电影”页面,在该页面上方搜索框输入“产科医生”,检索后在结果页面点击第一项结果条目“产科医生/情定妇产科/Obstetrician”,进入新页面后,页面左侧上方为该影视作品的海报、导演、编剧、主演等信息,中部为分集短评列表、剧情简介、电视剧图片部分列表,下方为讨论区。右侧上方为商业广告。点击图片区的“全部”,进入新页面,显示有“剧照(48)”、“海报(1)”、“壁纸(0)”三个栏目。


庭审中,乐视花儿公司主张前述公证过程所显示的全部49张图片中,有34张系海报,15张系截图。


相关说理



就截图而言,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前后连贯的视听作品,表现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该连续的动态画面是由一帧一帧的静态画面所组成,本案所涉截图,即系从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一帧静态画面,从本质上来说,该静态画面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与之相独立的摄影作品。乐视花儿公司作为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该作品的截图主张权利。


 ……


涉案截图作为从四十余集电视剧的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的一帧帧静态画面,数量有限,亦无法通过截图的前后连续组合表达出完整的故事情节,公众难以通过浏览涉案截图获悉涉案影视作品的全部内容,因此涉案截图的使用行为并未实质性地再现涉案影视作品,客观上未对涉案影视作品起到替代作用,不足以对其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


……该行为属于对乐视花儿公司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未构成对乐视花儿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雨佳


《产科医生》截图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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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丈夫》截图著作权纠纷案【浙


案件信息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案号:(2017)浙8601民初2296号


当事人&审理经过&原告诉称



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扬州胜基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电视公司)与被告扬州胜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基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丽电视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胜基公司、天猫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涉诉店铺中侵害新丽电视公司著作权的相关信息;2.共同赔偿新丽电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人民币;3.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相关查明



由华录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小丈夫》光盘封面显示:出品公司为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传媒公司)、新丽电视公司,联合出品方为新丽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时代公司)、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该剧中出现有女性角色怀抱一毛绒玩具的镜头。新丽电视公司提交底片显示,该电视剧的一幅剧照拍摄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


2016年7月15日,(公证)进行清洁操作后,访问天猫网(××),搜索并进入“彤乐旗舰店”,页面显示该店铺经营者为胜基公司。该店铺中展示有一款“小丈夫姚澜同款毛绒玩具真爱松鼠公仔抱枕玩偶送女朋友生日礼物”,页面显示其价格为39-129元,月销量为6,累计评价为0,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展示有4张前述《小丈夫》电视剧中女性角色怀抱一毛绒玩具的画面,以及前述剧照(局部)


相关说理



就本案所涉的该电视剧中画面截图而言:


首先,电视剧作为一种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固然体现在动态图像上但动态图像在本质上是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易言之,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态拍摄完成,但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出了独创性。鉴于电视剧属于在特定介质上对物体形象的记录,当其特定帧图像所体现出的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时,该图像便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其次,……就本案所涉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符合法定要件的特定帧静态图像而言,以摄影作品加以保护,不会为权利人带来超出其创造性劳动价值之外的保护,也不会给社会公众添加额外的负担,或损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完整享有,但并未排除制片者对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所包含的其他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可能。易言之,制片者同时对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该作品中可析出的其他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不违反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


鉴于涉案电视剧特定帧画面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本院认为其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摄影作品。


因涉案电视剧出版物上署名包括新丽电视公司及其他各方主体,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应当认定署名方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其他各署名方、创作者均声明该电视剧、剧照、截图著作权由新丽电视公司享有的前提下,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即新丽电视公司对其所主张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胜基公司未经许可实施前述行为侵害了新丽电视公司所享有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责任……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州胜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


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

书 记 员 史凯杰


《小丈夫》截图著作权纠纷案【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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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丈夫》截图著作权纠纷案【苏】


案件信息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13民初324号


当事人&审理经过&原告诉称



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沭阳县一抹绿种业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电视公司)与沭阳县一抹绿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抹绿种业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案涉网店中有关侵权信息;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相关查明



由广州天圣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小丈夫》光盘封面显示:出品公司为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新丽电视公司,联合出品方为新丽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8日,(公证)访问京东网站,搜索并进入“一抹绿礼品专营店”,页面显示该店铺经营者为沭阳县一抹绿种业有限公司。该店铺中展示有一款“小丈夫好先生欢乐颂姚岚同款三只松鼠公仔毛绒玩具布娃娃玩偶女生松鼠”,页面显示其价格为69.3元,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展示有6张前述《小丈夫》电视剧中女性角色怀抱一毛绒玩具的画面。


本案诉讼过程中,新丽电视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主张的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关说理



涉案电视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就本案所涉的该电视剧中画面截图而言,电视剧作为一种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固然体现在动态图像上,但动态图像在本质上是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态拍摄完成,但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出了独创性。


就本案所涉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符合法定要件的特定帧静态图像而言,以摄影作品加以保护,不会为权利人带来超出其创造性劳动价值之外的保护,也不会给社会公众添加额外的负担,或损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涉案电视剧出版物上署名包括新丽电视公司及其他各方主体,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应当认定署名方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其他各署名方、创作者均声明该电视剧、剧照、截图著作权由新丽电视公司享有的前提下,新丽电视公司对其所主张摄影作品(包括视频的截图)依法享有著作权,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一抹绿种业公司在其网店中展示了新丽电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剧中截图等摄影作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该作品……侵害了新丽电视公司所享有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责任。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沭阳县一抹绿种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案涉《小丈夫》截图的复制、网络传播等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信息的链接;


二、被告沭阳县一抹绿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

……


审 判 长 徐 宁

人民陪审员 王 民

人民陪审员 李厚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立东

书 记 员 王 秀


《小丈夫》截图著作权纠纷案【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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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张校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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