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记者问 | 二审稿“滥用专利权”条款的意义何在?
2018年12月23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年1月4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 链接】。该草案第二十条增加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
对此规定,本人曾经撰写《滥用专利权条款解析以及修改建议》一文,认为:
首先,《专利法》增加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有必要的,但可以与现行《专利法》第五条结合起来,作为第五条的第一款,所有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行为都纳入“驳回专利申请”或者“宣告专利无效”的范围。这样“申请专利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有了实际的法律效果,而并不是一句空头白话了。
因此建议如下:
第五条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其次,《专利法》增加规定“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是没有必要的,但如果一定要增加这个规定,也应该加以进一步修改完善。第一,可以修改为“不得利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但不应该再加上“排除限制竞争”这个仅仅属于《反垄断法》范畴的损害后果。第二,无需就“排除限制他人竞争”做出规定,避免与《反垄断法》的规定重复。如果一定要规定,也应该明确其适用《反垄断法》。
因此建议如下:
第十四条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得滥用专利权】。
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的,适用《反垄断法》。
张伟君,公众号: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聚焦《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 滥用专利权条款解析以及修改建议
2020年6月28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审稿·链接】二审稿中的“滥用专利权”条款修改为: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可以看出,笔者提出的“如果一定要就排除限制他人竞争做出规定,应该明确其适用《反垄断法》”的建议,得到了二审稿的吸收。
近日,《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就上述二审稿“滥用专利权”条款的意义对笔者进行了书面采访。记录如下:
问1:
张伟君:
问2:
张伟君:
问3:
张伟君:
问4:
张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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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张校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