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辨析】债权人代位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交强险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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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伊路芳菲
以下三组法律制度,虽然在实质内容上完全不同,但是在外在特征上却有某些相似性,因而在对其在认知记忆及法律适用上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与混淆。归纳为本文,作为个人加强记忆与理解之用。
1.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 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误解之处:管辖权问题。(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2)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侵权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确定管辖。
(二)保险代位权与交强险特殊违法追偿权
1. 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 交强险特殊违法追偿权。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误解之处:求偿或追偿的对象问题。(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求偿对象,为侵权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2)交强险特殊违法追偿权的追偿对象,为特殊违法行为人(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及《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推导)。
(三)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1.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 债权人撤销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误解之处:行使的期限,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的问题。(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期限为诉讼时效,即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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