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检察院召开温州首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会
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增强司法公开性和透明性,7月23日上午,龙湾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温州市首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调解员作为听证员参与。
案情回顾,借据日期存争议
2010年10月,被告郑一(化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郑二(化名)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并拒不归还剩余本金。
2018年10月,原告郑二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示借据,被告郑一未出席庭审,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29万及利息损失。
(图片来自网络)
后郑一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得知自己被列为被执行人,他对该判决不服,于2019年10月向温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时,郑一否认借款事实,提出银行账户清单中并未收到该笔借款;同时提出借据日期有笔迹变更,即还款日期由2010年11月改为2016年11月,借款日期长达6年1月,不合常理。
(图片来自网络)
温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借据证明力较强不可否认,同时原告郑一并未提供篡改日期的笔迹鉴定证据,遂驳回郑一再审申请。
拨开“”疑云”,听证会上促沟通
郑一因不服中院再审结果,依法向龙湾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鉴于在一审判决和再审裁定中,申请人郑一均缺席判决,诉讼后双方未见面,龙湾区检察院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审查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
听证会上,围绕再审聚焦的二个关键问题:
一是申请人郑一是否从郑二处借到30万元?
二是借据日期是否人为变造,诉讼时效会不会影响案件的判决?
承办检察官出示了调查核实后的证据:通过向银行查询金额流水取证,发现郑一银行账户中虽并未收到款项,却有定期定额偿还利息的账单;同时,通过笔迹鉴定,借据上“2016”的数字“6”上半部分确有更改痕迹,在笔画、力度、书写时间上均与剩余部分不同。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激烈的探讨,后经过检察官的情理沟通,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疑点达成共识:申请人郑一的确从郑二处借到了30万元,同时,借据日期存在人为变造痕迹。作为听证员的人大代表与人民调解员也对案件办理发表了评议意见,并对检察机关以举办听证会的方式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十万元“借款疑云”由此拨开,借款的事实得以确认。最后,检察机关建议双方当事人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和解。
本次听证会是温州市首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省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规程》的规定,龙湾区检察院对重大、疑难、复杂和当事人矛盾冲突较大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积极组织公开听证。听证程序的加入是检察机关拓展监督方式的有益探索,亦是一次生动的释法说理和司法公开,不仅为当事人搭建了充分表达意见的平台,更是龙湾区检察院贯彻“阳光检务”的一次有益尝试,既彰显了检察监督的公正透明,又提升了检察监督的质效。
素材来源:第四检察部
长按二维码,关注“龙湾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