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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的区议员,洗不白的煽动罪丨香港一日

不吐不快的 直新闻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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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证据?不行的



中西区区议会主席、民主党郑丽琼,本周二在社交平台上转发了一个恶意“人肉”港警的帖子,贴文内有警员编号、相片、姓名等个人信息,公然违反香港高等法院相关临时禁制令。


去年10月,经律政司和警务处申请,香港高等法院颁布临时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公开、使用警员和他们家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职位、相片及住址等,同时禁止任何人恐吓、骚扰警员及其家属。


外界注意到,该禁止令长期有效,“直至另行通知”。然而郑丽琼却表示,不知有该禁制令,与此同时,又删贴企图毁灭证据,假装无事发生。


周三晚,郑丽琼被警方带至葵涌警署接受调查,并于周四下午获准保释。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警司莫俊杰交代案情称,会征询律政司意见,研究被捕者有无违反高等法院禁止令,以及是否干犯“藐视法庭罪”。


莫俊杰指出,此类恶意“人肉”行为不仅对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伤害,更影响社会安危,“社会各界因怕起底而被逼保持沉默,造成寒蝉效应,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你英爹留下的法律要好好珍惜啊



然而,此次郑丽琼被捕的焦点更多在于港警援引“煽动罪”对其进行拘捕。


“该60岁女子(郑丽琼)鼓吹暴力,煽动仇恨的言论,涉嫌干犯《刑事及罪行条例》下煽动意图罪。”


事实上,这是香港自1997年回归以来,首次引用“煽动罪”。周四,大批泛民人士口诛笔伐,宣称港府“动用殖民地恶法滥捕民主人士”。


查阅相关历史可知,香港司法界的“煽动罪”最早来源于港英政府于1938年颁布的“煽动条例(Sedition Ordinance)”,其中明确煽动意图围绕“引起”二字确立,包括:


1)引起憎恨或藐视女皇陛下本人

2)激起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项;

3)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

4)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

5)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


1970年代,港英政府重修“煽动条例”,将其纳入《刑事罪行条例》之中,并在“煽动意图”中加入“煽惑他人行使暴力”和“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同时明确“发表煽动文字”或“展示煽动性刊物”即属干犯煽动罪。



1997年香港回归前,港英政府对《刑事罪行条例》下有关“煽动罪”部分进行突击修订,加入“意图导致暴力或制造扰乱公安或公众骚乱”为认定触发煽动罪的前提,并于当年6月23日,即英方归还中方香港主权前7天,由末代港督彭定康签署。


须知,回归后的香港司法建设并非一个推到重来的过程,在“一国两制”的大框架之下,包含《刑事罪行条例》在内的大量港英时期法律,在经过仔细审查后,由特区政府所继承。


而根据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回归后任何条文中涉及“女皇陛下”的内容,均解释为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主管机关。


因此,“煽动罪”虽然修订于香港殖民时代,但在当今香港社会之下的法律效力完全毋庸置疑。也不知道“泛民”哪里来的迷之自信,回归后从未使用过的法律就等于失效么?


“泛民”一众是时候认识到,中国对香港的管理一定比英国更好,经济上如此,司法上更没有理由不如此。你们所向往的“港英”时期的一切法律准绳“从未远去”,就郑丽琼实质上煽动示威者攻击警员的贴文而言,她接受“煽动罪”制裁是正义得到了伸张。


红衣者即郑丽琼



黑白是良知



有意思的是,“泛民”对于郑丽琼干犯“煽动罪”一事,周四一整天都胡搅蛮缠,辩称“见不到郑丽琼的网上言论构成煽动意图”。


每当这种时候,笔者都能想起反对派的一句宣传口号,也是笔者在“修例风波”中最喜欢的一句口号:


“黄蓝是政见,黑白是良知。”


遗憾的是,在政见之下,反对派良知着实难寻。最基本的判断力也可以得出,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公信力和号召力的郑丽琼,在社交平台上恶意“人肉”某位警员,同时配上刺激性的文字,一定不会引申出你侬我侬的人道主义情怀。


如果说我们能从“修例风波”中学到什么的话,排在前列的一定有“香港的暴力示威者是没有下限的”,大闹警员婚礼,攻击歇班警员,甚至持致命性武器或开车欲致警员于死地。


那段疯狂的岁月不过几个月前,笔者不相信如今的香港示威者已经脱胎换骨,洗心革面,与自己曾经的暴戾割席。



因此,显而易见,郑丽琼的言论适用《刑事罪行条例》下“煽动罪”。


而郑丽琼的“泛民”同伙仍在狡辩,援引港英政府在回归前对“煽动罪”的突击修订,称即使郑丽琼“引起”,但她本人“没有意图”。


“泛民”啊“泛民”,你们以为就你们会翻阅法条么?好好看看《刑事罪行条例》吧,你英国爹早就把这些漏洞给堵上了。《刑事罪行条例》第十条早确,“发表煽动文字或展示煽动刊物”即属犯罪。


这些弯弯绕想必郑丽琼一定知道,否则她也不会第一时间删帖毁灭证据。


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港币5000元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


赶快进去,然后把你屁股底下的区议员位置让出来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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