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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政府埋“机关”,侮辱内地生的港大学生难被惩治

冯炜光 直新闻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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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香港大学学生会校园电视日前发布一条所谓“二次创作影片”。影片将香港大学的缩写“HKU”变成“XGU”(意即拼音Xiang Gang University),又将内地生称为“间谍”,并讽刺港大提供奖学金予内地高考尖子,恶意针对和歧视内地学生。恶搞新片发出后,港大校方向校园电视主席游展鹏发信,要求校园电视删除相关片段并道歉。


笔者母校—-香港大学学生会干事会由支持“港独”内阁主政,早已成为香港“二次回归”的心腹之患。

近日学生会的校园电视把香港大学一段迎新视频“恶搞”,公然污蔑内地生为“Big Brother 间谍”,肆意侮辱内地生,明显触犯了香港法例第1053章《香港大学条例》(下称条例)的“诽谤大学的任何主管人员、僱员、成员或学生”、“盗窃、欺诈、不当地运用大学任何种类的款项或财产”(港大的迎恶搞段明显属于港大财产)。

香港大学校方绝对可以按条例成立纪律委员会对校园电视主席游展鹏及其他涉事同学,进行纪律聆讯。倘大学校方能俯从笔者这位前学生会会长建议,相信各位读者会拍手称快。

且慢!原来条例在1992年修订时,港英已埋下“机关”,令这个纪律委员会纵使能召开,也可能惩治不了相关同学。且听笔者道来。

香港大学条例

在第1053章香港大学条例第XXX节《纪律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内,列明由下列人士组成:

1)教务长从教务委员会小组中委出教务委员3名,为该小组成员中位次最高而又已接受委任为委员会成员者;及

2)教务长从学生小组中委出的学生2名,为该小组成员中位次最高而又已接受委任为委员会成员者。

即是纪律委员会有5名成员,其中2名是学生,学生占比可谓不少。

那么这个“学生小组”又如何产生呢?条例中规程XXX第4款(1)列明学生小组由 20 名学生组成,该学生由大学学生会评议会按经界定的位次而委任。

而条例规程第XXX节第4款(4)款则列明,学生会会长须于每年的 6月1日前,将获妥为委任的学生小组成员的姓名及位次,呈交教务长。第5款则列明教务长须于每年的7月1日前,公布委员会成员名单,名单须列出各成员在其各(界)别小组内的位次。

香港大学的纪律委员会成员由学生会评议会委任的组别产生,且评议会和学生会会长,这2个独立于港大校方的机构和职位,竟然可以写入香港法例内,香港大学这个安排在全港属罕有,相信在全球也是难出其右。

更不幸的是,近年有心人透过把持香港大学学生会,让“港独”渗入校园,垄断“港大学生”这一具风向标作用群体的话语权。

而按学生会伦理,以“位次”论,学生会会长一定位列前列,即是说有强烈“港独”倾向的学生会会长及其干事(如内务副会长)可以堂而皇之地依法成为香港大学纪律委员会成员,只要他们蓄意荫庇肆意侮辱内地生的游展鹏,再加上一位教务委员(通常是大学教师)一念之仁例如投弃权票,那么纵使纪律委员会得以召开,游展鹏也可以因票数相同(老师2票赞成,1票弃权,学生2票反对)而获“放生”。

且慢,不是有3位大学老师吗?通常纪律委员会主席会由老师出任,那主席不是有决定一票吗?

英国人当年想得很透,如果是涉及罪名裁决,主席没有最后决定权:
条例第XXX节《纪律委员会》第11款第列明,“如票数均等, 则主席除可投其原有票外,亦可投决定票,但如涉及是否有罪的裁决则属例外。如就某名学生作出任何该等裁决时出现票数均等的情况,则须将裁定无罪的裁决记录在案。”

说游同学是“港独”也不冤。且看今年5月11日,当时仍然是港大学生会校园电视候选内阁主席的游展鹏接受港大学生会官方刊物《学苑》(对!就是那个在2014年刊发“香港民族论”的那份《学苑》)记者采访的对答。

《学苑》记者问:对“香港独立”议题的立场?

游:“我们认为‘香港独立’是香港前途问题的其中一个解决方法。因为我们认为香港人有‘命运自决’的权利,有权决定自己的未来为何,再加上在集会中也能见到有一部份的声音支持‘香港独立’,因此我们认为不应单纯因某一方的反对而否决‘香港独立’为香港前途选项,反而应以大众讨论方式决定及保留为其中一个可能会实施的方法之一。”游同学的“港独”立场,昭然若揭。

发表此段谈话时,中央仍未宣布定立香港国安法,近日的以“恶搞”大学迎新视频来侮辱内地同学,其实是游同学等在香港国安法震慑下,以另类方式来表达“去中国化”,根本是“暗独”。

由于有英国人在撤离前处心积虑地设下大学条例中的机关,游及一众涉事同学是几乎不会受到大学制裁的。然而这“保护伞”其实是害了同学们。

且看过去一年多少大学生因为触犯法律而身陷囹圄。当然对英国人来说,香港各大学学生堕入法网,是“你死你贱”。然而,当香港国安法已经生效,而香港大学未能依法惩治学生,令涉事学生及早得到教训。若法律的利剑出鞘,那时大学当局和涉事学生,只会噬脐莫及,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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