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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南:“程序正义”成为香港暴徒的庇护伞?

张思南 直新闻 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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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新闻:今天,香港立法会多名反对派议员及离任议员被警方逮捕,这些所谓“揽炒派”此前严重冲击立法会,甚至向主席台扔粪水,更有人被保安抬出会场,您对此有何观察?


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目前此事正在进行中,具体还有待观察。


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不只是上述被捕人员,相当多的反对派议员自去年“修例风波”以来,涉嫌多次干犯立法会条例第17条和第19中,所列明的刑事罪行,包括扰乱并中断立法会会议、妨碍或骚扰会议厅内的议员、强迫议员赞成或反对待决事项等。而根据相关法律,最高可判处监禁12个月,罚款一万元。


外界注意到,去年10月立法会复会后,香港反对派在内会中公然“拉布”,导致6个月内17次会议都无法选出主席;而内会长期停摆,多达14条法案不能及时审议,超过80条附属法例在限期届满前得不到处理,严重影响立法会正常运转,令大量疫情期间涉及公众健康保障和房屋供应的民生立法活动无法进行。


与此同时,反对派破坏立法会运转的手段也越来越暴力,时常超出文明的底线。5月初到6月初,反对派议员四次大闹立法会,5月8日,冲击内会主席台;5月18日,再次冲击主席台;5月28日,许智峯向主席台投掷有强烈气味的腐烂植物;不到7天后,朱凯迪和陈志全直接向主席台投掷粪水。


事实上,反对派对立法会正常运作的干扰从来没有停止过。本周,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指出,此前的统计数据显示,立法会处理一项法案,一般只需要2小时不到。但在过去两次会议中,要消耗接近20个小时,才能完成审议一项法案,其中反对派“功不可没”。


而根据当前会期编定的30次立法会会议,若扣除当中处理议员口头质询、施政报告、致谢议案和3次财政预算案会议所需的时间,只剩下不到400个小时的会议时间,可供处理其他事项。


如果每次需要接近20个小时,即至少两次例行会议的时间,才能完成处理一项法案的话,相信立法会根本不可能在本届会期内,完成既定的立法议程,更不要说还有大量顺延自上个会期的议员议案。


对此,梁君彦就严肃指出,“部分议员”不能漠视其他议员履行宪制职能的权利,更不能妨碍立法会作为立法机关行使及履行基本法所订的各项职权,否则便等同于剥夺整个立法机关及其他大多数议员履行宪制职责的权利。


某种意义上,香港反对派通过各种野蛮又可笑的“政治表态”,令立法会成为了一场又一场闹剧的舞台。在议会文化中,全盘和和气气,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多数党和反对党之间,在合理范围内就议案内容进行激烈交锋,反而可以推动香港本地治理方案的进一步优化。


但问题是,如果将这种交锋变成为了交锋而交锋,以至于“拉布”越来越频繁,“吵闹”越来越常见,甚至直接堕落成“议会暴力”,只进行“政治表态”而不去协商议案内容,就是对香港选民所赋予的权责的直接背叛。而自今年以来,从港府到中央,多次进行警告,反对派众议员却充耳不闻。可谓是说了你也不听,听了你也不做,那依立法会条例逮捕你,也就没什么可商量的了。



直新闻:但就在昨天,针对去年8月31日港岛暴动案,7名因堵塞交通、纵火焚烧杂物并向警方投掷汽油弹被控干犯暴动罪的男女,香港法官沈小民载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声称“参与暴动并非唯一合理推断”,你对此怎么看?


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我们说,法律来源于大众朴素的道德直觉,但又不应该被这种朴素的道德直觉所绑架。


在大部分人的常识里,7名被告在暴动现场被捕,和暴徒一样穿黑衣,还被搜出了汽油弹等攻击性武器,并和暴徒集群移动,他们很难不被认为是参与暴动的一员。因此公众对被告存在普遍的有罪认定,首先我们说是无法避免的。


其次就算香港司法界的所谓“精英”如沈小民本人,也很难说不会有类似的想法;外界注意到,三年前沈小民在审理旺角暴动案时,就斥责嫌犯指,“如果不想被误认为是暴徒,就应该站着不动,而非和暴徒做相同的事”。


但我们必须要承认,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上,仅凭“被告身穿黑衣出现在暴动现场”这一事实,的确无法有效证明被告的罪责。毕竟,当晚穿什么颜色的衣服,与是否参与暴动之间,很难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这个角度而言,沈小民以“疑罪从无”的“程序正义”,裁定7名被告暴动罪不成立,似乎是在依法办事。但另一方面,8月31日晚,港岛暴动案是不是真实存在的?街道上熊熊燃烧的大火是谁点燃的,投向警方的汽油弹又是何人所为?一年多过后,是否有任何一个暴徒被绳之以法?在暴动中身家性命受到威胁的民众,他们的伤痕又是否被抚平?


这7名被告需要他们的程序正义,香港的法治传统和全体守法港人也需要结果正义。


就像我一开始说的,法律来源于大众朴素的道德直觉,而为了超越这种朴素的道德直觉,我们发明了程序正义的法律工具;但这些法律工具不能反过来成为蒙蔽良知与公义的爪牙。


沈小民以所谓的程序正义作出了有关判决,但他作为法官,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又在多大程度上做到了公正客观、符合良心的自由心证?我不知道,但我知道的是,在暴动当晚,现场暴徒堵路放火,十分凶险,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正常人大概率是不会深入暴动现场的。


而沈小民却认定,被告是因为“想见证难得的历史时刻”而出现在暴动现场。这虽说不是不可能,但其动机和可行性究竟有多大,又是否值得作为严肃的可能性纳入裁量范围?


作为法官的沈小民,究竟在此案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是惩治了罪恶,还是包庇了凶徒,我想每个人心中都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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