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全世界都可以看到哪些人在香港被拒绝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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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重新构建了选举委员会,人数由原本的1200人扩大到1500人,组成界别也作了相应调整,而总的目的,就是进一步扩大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完善和扩大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更有利于改善行政与立法关系,落实行政主导体制。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日前在接受深圳卫视&直新闻记者秦玥专访时表示,中央让一些以前从未出现过的新界别进入选委会,有助于反映更多基层或地方的意见,有助于社会各界人士的均衡参与。而区议会不再纳入选委会,原因就在于近年来,特别是俢例风波以后,区议会已经完全政治化,部分区议员不再服务于地区居民,而根据基本法,区议会不应该扮演用非常政治化的方式去处理议题的角色。
根据新修订的两个附件规定,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国安委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有人就质疑会否影响司法独立。陈弘毅点明,根据香港国安法,国安委的意见需要保密,且行为也不受司法复核。但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参选资格认定问题,资审委的决定仍然可以受到司法诉讼或复核。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资格审查在制度运作上是保密的,但结果却是公开的,也就是说,会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全香港的市民、国际社会都可以看到哪些候选人是被拒绝参选的。届时,大家就可以从各方面的资料了解这些人是否真的做了比如勾结外国、或者提倡“港独”等不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政府的行为。
至于外界关注的选委会成员和立法会议员是否可以拥有双重国籍的疑问,陈弘毅表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选委会成员一定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没有特别提到不可以拥有外国国籍。而根据现有的规定,立法会里面可以有少数议员可以不是中国国籍甚至在国外有居留权。
以下是专访实录(下),实录(上)已于4月2日推出:
深圳卫视&直新闻记者 秦玥:其实讲到发展经济民生,我们说选委会的功能界别成分,商界各减了一票,加起来到了新成立的一个中小企业的分组界别,如果看这个选委会新功能界别,其实中央想重新构建的选委会是出于何种考虑?是考虑不想划分小圈子、希望香港社会集中精力发展民生?另外我们也看到,增加了科技创新分组界别,是否是考虑到香港需要与时俱进的情况?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陈弘毅:这次选委会的改革,其实它背后的原则、目的都是增加这个选委会的广泛代表性,有助于社会各界人士的均衡参与。(中央)设计了一些新的界别可以选这个选委会的成员,这些新的界别很多都是从未有过的,比如反映更多的基层或者地方的意见,或者一些爱国爱港团体的意见,或者一些全国性的组织在香港的成员的意见,这些在以前全部都是没有机会通过选委会去参与香港的政治运作的,现在他们有机会参与,可以把更多的不同利益、不同意见带进这个选委会。
秦玥:这个选委会当中的第四界别加入了灭罪、防火地区委员会的人士,但这些组织都是地区咨询组织,政治性不是太强,有些人有疑问,这和原来也作为咨询机构的区议会没多大分别。您怎么看这种说法?
陈弘毅:我想主要的考虑就是区议会是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咨询机构,原本的目的就是产生一些区议员去服务他们地区的市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要服务街坊。在回归之后,最初这个区议会长时间内都是正常运作的,当选的区议员也真正服务到了他们的地区市民。但是近年来,尤其是修例风波以来,我们发觉区议会已经被政治化了,就是进入区议会的人的目的已经不是传统地服务地区居民了,而是变成了一种政治表态,比如说修例风波中所谓“五大诉求”,有些区议员候选人就以“五大诉求”作为竞选口号,这个就变成完全的政治化了,也偏离了基本法中关于区议会的功能设计。本来根据基本法,区议会不应该扮演这个用非常政治化的方式去处理议题的角色。现在改由特区政府任命的一些委员会,比如地区委员会,灭罪防火的地区组织(来加入选委会),这些人士都是特区政府在地方层次任命的一些有代表性的人,这些人比较独立、专业,可以发挥他们的角色,而不是说用政治化的方式去处理问题。
秦玥:这些地区委员会的票在1500人的选委会中也占了10%上下,您觉得中央是如何考虑这个比重的呢?
陈弘毅:我想这些地区人士是属于特区政府委任的委员会成员,所以他们应该是特区政府认为应该要被吸纳进这个特区的咨询架构里面的;而他们应该都会符合爱国爱港的标准,这个是比较重要的考虑。另外他们是有一定的代表性,特区政府在选择任命他们的时候都会考虑到他们的资历和背景,他们也都是愿意和比较支持政府工作的人士。
秦玥:选委会成员的基本条件是“爱国者治港”,是特区政府委任和比较信任的人。另一道关是资格审查委员会,行政长官透露这个资审会主要是由特区主要官员担任,如果从国安方面去查到的结果不适用司法复核,有人有疑问说是否会影响司法独立,这您怎么看?
陈弘毅:涉及到审查这些候选人是不是有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我们用的一个标准就是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政府,这个虽然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但它是有细化的,现在这个新的法案中已经定出了一些具体的行为是属于不符合这个标准的:比如说该人是和外国有联系;勾结外国做出一些损害特区利益的事情等,是已经列出了很多的标准。所以将来这个资格审查委员会只不过是根据(特区政府)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去处理这类问题,就是说,国家安全委员会听取警务处国安处的意见,警务处国安处会调查比如这个候选人有没有涉及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行为,调查后交给国安委,国安委就会写一份意见给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国安法,国安委的意见是需要保密的,而且国安委的行为也不可以受到司法复核,所以这次的安排其实都是基于香港国安法的规定。
但这也不表示绝对不可以进行司法复核,只不过根据这次全国人大的决定以及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修订,如果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问题,如果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基于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某个人不能参选,那这个决定本身就不可以进行司法复核。但是如果这个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这个参选人不符合一些其他的标准,就是一些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标准,比如他的国籍;或者他在香港有没有足够通常居住的时间;或者他犯的刑事罪行是否足以导致他不能参选;或者他是否因为破产而不能参选等,因为选举法列出了很多参选的资格,不单是涉及国家安全,就着这些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参选资格的问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是仍然可以受到司法诉讼或者复核的。
虽然说(资格审查)这个制度运作上是保密的,但是结果是公开的,就是说会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比如今年12月我们进行立法会选举,到时有哪个候选人是因为国家安全的理由、因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意见而导致他不能够参选,那么这个结果是公开的。到时全香港的市民、国际社会都可以看到有哪几位候选人是被拒绝参选的。大家也可以从各方面找资料看看他们是不是真的被怀疑做了一些比如勾结外国,或者提倡“港独”等不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的标准行为。
秦玥:说到国籍的问题,选委会成员和立法会议员是否可以拥有双重国籍?
陈弘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选委会的成员一定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但没有特别提到不可以拥有外国国籍。根据现有的规定包括基本法,立法会里面可以有少数的议员可以不是中国国籍的,甚至在国外有居留权,所以这次全国人大决定没有相关的改动,比如改变原本关于国籍或永久居留的这些标准,基本上是保留原有的制度。
秦玥:选委会的成员除了要爱国,还有没有其他要达标的条件呢?
陈弘毅:其实现有的法例已经列出了很多参选的标准,其实就算是这个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其实现有的法律也要求了所有立法会参选人要符合这个要求,现在新的选举制度都是基于现有制度的一些很基本的要求。
秦玥:最后想请问下您,现在附件一、二重新修订后,和之前相比,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变化?
陈弘毅:这个选举制度的修改的目的之一是促进行政、立法的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不是像之前那样有部分议员采取一种非常对抗式的做法,不愿意和政府合作。所以这个选举制度修订之后,应该是有助于促进行政和立法的合作,促进行政主导的政治运作,那行政主导的有效运作也有利于香港的有效管治,有利于特区政府解决一些因为政治争拗没能够全力处理的问题,比如土地、房屋或者长远的经济发展,或者各方面的民生改善。所以选举制度改革如果有利于特区的管治,也都会有利于市民生活的改善。
我估计中央在制定香港国安法的时候,可能已经同时在考虑着这个选举的改革了。在2019年的修例风波之后,基本法在实行“一国两制”方面的确是遇到一个很大的危机,这次(选举改革)是中央对于这个危机的回应,坊间有种说法叫做“组合拳”,希望可以通过香港国安法加上选举制度改革的这个组合,通过这些方法去扭转香港的局面,令“一国两制”重回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