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香港对完善选举制度进行本地立法,将是“有牙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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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表示,相信完善选举制度将令香港达至良政善治及长治久安。
直新闻:田先生,防止“港独”势力和外国反华势力的政治代理人进入香港政权机关,香港《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从哪几个层次织起“安全网”?
田飞龙 :特区政府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完成中央立法层面的选举制度的有关修订之后,快速启动了本地立法的进程,我们看到在4月13日已经推出了本地的选举修订草案,整体有700多页,而且是非常精细的,将“爱国者治港”以及中央有关立法规范与立法精神贯彻到了本地的选举法律当中,那这样一个本地立法与中央层面的立法,其实贯彻共同的法律原则,就是要将“爱国者治港”落实到选举制度的每一个环节。
在修订草案当中,我们注意到在选委会的构成当中以及有关的提名机制,特别是在资格审查委员会当中重视落实“爱国者治港”,那么确认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通过严谨的资格审查程序来过滤反中乱港势力,确保符合爱国者标准的人,才能进入相应的选举的范畴开展合法的选举活动。
同时对操纵破坏有关选举,特别是容易受到外部势力,跟本土极端势力操纵的一些选举环节进行法律的修订,规定相应的法则,进行本地法律上的规管,应该说特区政府的修订草案条例,是比较全面准确的落实了中央有关立法的精神,将“爱国者治港”落到香港选举制度的每一个环节落到了实处。
我相信这样一个本地立法的转化确实能够使得香港的“爱国者治港”从此掷地有声,全面准确的得到落实,使香港民主政治的游戏获得一个新的规则。
直新闻:从《草案》修订的重点内容来看,选委会被赋予哪些更重要的职能?
田飞龙 :这一次选举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的设计思路,对选委会的重新赋权,以及扩大其宪制功能为中心而展开,从全国人大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修订案当中,选委会已经获得了新的法律制度的“肉身”,从原来的仅仅承担特首选举的提名与投票功能拓展到对立法会所有的议员,有参与提名的功能,并且选委会本身还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选举范畴。
而负责来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也就是90名立法会议员当中的40名立法会的议员,选举委员会为了适应这样一个制度功能的扩展进行了重新的组成和构成,也就从原来的4大界别变成5大界别,增加了全国人大代表、(港区)政协委员,以及全国性团体的香港成员。
在“一国两制”范畴里面,较多参与并且熟悉国家治理事务,对“一国两制”有更加全面准确理解的香港人士,并且对前4个界别内部进行了界别分组的调整,使得一方面增加对爱国爱港力量的有关的团体,以及阶层的委员的比重,并且还适当地向基层进行倾斜,这样重新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应该说它体现了“爱国者治港”,并且体现了香港民主制度当中最核心的一个原理,就是均衡参与。
选举委员会确实是合乎“爱国者治港”这样一个根本原则的要求,能够充当香港新选举制度一个基本选举平台的作用,来优化行政与立法关系,来引导香港选举民主朝向一个良性的方向发展。
直新闻:修订立法会选举条例也是一个重点。为杜绝以往“少数人骑劫大多数”的局面,《草案》明确了哪几个关键问题?
田飞龙 :立法会在基本法所确立的香港特区政治体制当中担当非常重要的功能,也就是说行政立法关系将决定着香港管治的成效或者成败。既往一些年里面,香港之所以出现政治的乱局,出现立法会与街头运动之间不正常的勾连以及互动,就在于立法会的构成,立法会选举的方法以及立法会当中的议事规则等等都有关系。
这次选举制度改革我们注意到,一方面其实是对立法会的构成做了改革,由原来的70名议员扩大到,90名议员,并且确立了三种议员来源,就是选举委员会范畴的议员40名,那地区直选范畴的议员20名,还有功能界别范畴的议员那30名。
通过这样一种范畴的拓展,以及增加以选举委员会为基础的这样一个范畴的议员,使得香港的立法会更能代表整体的利益,更能然后符合基本法的要求,并且能够引导良性的行政立法关系的重新塑造。
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在立法会直选部分,重新划分了选区,由5大选区变成10大选区,并且在每一个选区里面设置两个议席,采取单票制,这样一种改革就改变了原来单一选区多议席的比例代表制,有利于排除极端势力选举进入立法会,使得小的政党极端的政党在选举游戏当中不能够去骑劫多数,绑架公众利益,也有利于通过地区直选的这个机制,将真正能够代表地区利益,然后符合法律要求,符合“爱国者治港”要求的人选进立法会,我觉得这些都是对以往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跟风险点进行了科学的周密的理性的研究跟检讨之后进行了一个弥补性的方案设计,使得香港的立法会更加理性,构成上更有社会代表性,从而使香港立法会更能够承担起基本法体制下的民主代议的理性功能。
直新闻:近年来,反中乱港势力为达到政治目的,无所不用其极,公开煽动他人不投票、投白票,甚至还搞出了非法“初选”的丑剧。为此,《草案》在选举工作安排上,也有不少严格规定。对于防止“港独”分子破坏选举,有怎样的作用?
田飞龙 :我们注意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修订案当中,专门有一个条款来责成特区政府通过本地法律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为什么要突出这样一个面向?我觉得是基于两点原因,一就是在香港国安法当中有关规制操纵选举部分的主要是在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方面,在香港国安法之下,外部势力的干预渗透操纵选举受到了一定的打击。但是本土极端势力,那些潜伏下来化整为零的“港独势力”,对选举的操纵破坏仍然存在,这一部分行为的规制就落到了这一次选举法修改当中。所以这个是进一步弥补香港选举安全的制度漏洞。第二个方面,这是一场新的选举制度的第一次事情,对香港社会各界,尤其是原来支持激进势力的那部分选民,还有一些中间派的选民来说,对新制度的理解跟接受。
还有一个心理适应的过程是一个将信将疑的过程,甚至是一个口服心不服,所以他们在投票的时候有可能相互串联煽动投“白票”,发起一场选举过程当中的政治“揽炒”的行动,破坏新的选举制度的认受性,以及在民意当中的这样一个影响力,同时向国际社会传递一个信号。
倒退香港民主,然后再受到破坏,这样的话其实为国际的干预又制造了新的口实。
所以新的选举法必须要将本土极端势力、港独势力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加以甄别以及规制和惩罚。当然了这样一种规制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不应当扩大至或者扩及正常的选举竞争行为。
那么首先如果是个人基于良心投票,他没有受到别人的煽动或者有组织的行为,个人投出了白票,那么这个是他一个政治的选择,不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
同时如果是有关的组织跟政党进行竞选的时候,呼吁投自己的票,而不去投别的团体的票这样一种正常竞争的行为,是属于选举自由的范畴,受法律的保护。那么除此之外,为新的法律所界定的那种选举舞弊的非法选举的行为,那就落入了规制的范围,有关的组织或个人如果从事这些违法行为,就应当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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