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相信大家还不知道了,公众号最近改版,不再按发布时间推送,如果文章打开率太低,或者点赞不高,就会默认你不喜欢这个号,从而停止推荐,我们的号可能因此就会被“淹没”了。
账号创作至今几年了,相信这里已经成了很多养老人的家了吧
大家记得把我们账号星标★
记得随手给我们点个 👍【赞】 或是 【在看】
就当鼓励下我们呗!!!
家人过世后遗体一般会暂存在医院的太平间再由殡仪馆和家属一同接走进行告别仪式
但令人没想到的是上海的王阿婆的家人却碰到了一件离奇的事情在领取王阿婆遗体时发现遗体已被别人领走并且还进行了告别仪式、火化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7年的9月13日清晨,王阿婆在上海某医院逝世,遗体于当天5时30分送入医院太平间16号柜,并由家属确认并上锁。
王阿婆女儿: 尸体打开来一看,是别人的。我们就直接去找医院,我们说你们今天先通知一下殡仪馆,昨天和今天早上送来的遗体不要火化。
代理律师:张某当时的解释是老人化了妆,在辨认上面就没有特别地仔细吧。殡仪馆还有家人、医院在场都有一个核对的程序, 可能是每个人的环节上都有一些失误吧。
王阿婆女婿:追悼会去开的,不给人家吃饭可以吗?豆腐饭的钱大概是一万多元。
法官解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死者家属的祭奠权作为人格权益也受到了侵犯。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 叶佳:死者亲属通过祭奠可以缓解因死者去世带来的精神痛苦,同时这样的行为也可能影响死者亲属的社会评价,所以祭奠权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格权的类型,但是它也是属于自然人应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追悼会还没开,遗体被直接火化!
涉事工作人员已不是首次犯错
上周,市民陈先生91岁高龄的老父亲不幸过世。随后,老人的家人操办丧事,并选定于3月23日中午12时许,在位于老沪闵路1500号的上海市益善殡仪馆内举办告别仪式,送老父亲最后一程。据陈先生回忆,事发时约中午12时许,工作人员刚将他老父亲的遗体送入火化,2分钟后,主持告别仪式的司仪赶到门口。见到这一幕,这名司仪也傻眼了。但是,此时,所有人都意识到,随着遗体被推入火化,一切都已经无法挽回了。也就是说,陈先生一家必须接受没有郑重地与老父亲的遗体作最后道别的事实。“事发时,实在是太突然了,真的就是一瞬间的事情。等反应过来后,我们拉都拉不住。”“我忘记还要办仪式了。大不了我退你钱咯,怎么了?”这样的回答,这样的态度,让陈先生一家大为光火。“我当时真的气得浑身发抖!”陈先生表示,出了这么大的事情,涉事工作人员的态度竟然如此轻描淡写,就好像没事发生过一样。在随后的交谈中,该名工作人员甚至承认,这不是他第一次犯错。以前也有过这样的事情,赔点钱,家属就接受了。更让陈先生和家属寒心的是,事发后,当事人再也没出过面,也没有一句道歉。陈先生表示,益善殡仪馆的组长张先生态度不错,主动提出双倍退回仪式费用。但陈先生坚决提出,不要一分钱赔偿,希望善益殡仪馆能够对该名工作人员作出应有的处罚。这名组长承认,陈先生所叙述的经过均属实。他也坦言,工作人员确实操作失误、态度恶劣。但谈到后续处置时,他仅表示,目前正和陈先生一家积极沟通,争取达成和解。同时,陈先生还认为,善益殡仪馆在工作流程和员工培训上,也存在许多漏洞,这也从侧面暴露了殡葬行业内的一些乱象。整个告别厅里,就他一个工作人员,能够随时掌控遗体入炉的时间,这合适么?目前,善益殡仪馆给陈先生及家人发来一份《班组处理意见》,其中写明: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让家属得到相应的服务,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对此员工调离岗位学习1个月,扣除当月绩效奖金。但是,陈先生和家人仍认为这样处理还是缺乏应有的诚意。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裕斌律师表示,这起事件中,殡仪馆需要负两方面责任。首先是违约责任。当事人与殡仪馆是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合同里的服务内容涉及瞻仰仪容、火化前悼念等等,发生这样的事实,殡仪馆方面已严重违约。其次,还侵犯了死者家属的亲权。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殡仪馆没有经过仪式,就将遗体火化,剥夺了当事人缅怀死者的权利,显然侵犯了家属的亲权。秦裕斌表示,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起诉该殡仪馆,要求赔偿或者提出诉求,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同时也提醒,希望殡葬行业的主管部门也能做好行业指导、规范行业行为,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寻求:受多家海内外公司委托收购,投资!!!
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项目,投资老年护理院,投资居家护理, 有养老土地的项目等……证照齐全!北上广及全国各省会城市……各种方式合作可谈!
电邮:228545312@qq.com
微信:jgj228545312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公众号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详情:北京大学康养产业领军人才研修班第III期 开始报名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