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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条案例裁判观点(上)

2017-06-19 甘国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1.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能够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单某与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380号;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5664号

 

生效判决认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单某所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明确约定了单某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审批表已经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故对单某要求泛太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参见:王忠、郭映映、夏天宇:“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

 

2.在案件审理中,应综合整体情况,将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规定进行目的解释,若用人单位具有书面订约行为外观,不具有不订立合同的内心意思,且劳动者存在找人代签可能的,可排除用人单位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适用。

 

——马文莲与王佳胶带(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4369号;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33号

 

生效判决认为:单位提供的续签合同通知由马某签字确认,该通知内容明确双方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与单位提供的讼争合同的有效期能够吻合,因此,即使该份劳动合同并非马某本人所签,但马某对双方之间存在讼争劳动合同的事实应是明知的。


另外,在该讼争合同的有效期内,马某曾经发生过工伤,在此过程中,单位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同样是该份劳动合同,从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可推定单位已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单位完全没有必要提供一份其明知并非马某本人签名的劳动合同,由此认定单位主观上一直确信该份劳动合同系马某本人所签,因此即使该份劳动合同上马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但单位已经尽到了诚信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不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马某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参见:陈旭、刘菲:“劳动者道德风险与双倍工资支付责任排除”,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期。

 

3.录用信等文件是否应视作劳动合同,应从公权力可否有效介入的角度,综合内容的拘束力和对主体的拘束力进行判断。内容的拘束力,要求劳动合同须具备反映劳动力交换的核心要素,且合约双方应赋予所订书面文件以劳动合同的法效意思;对主体的拘束力,则要求劳动合同具备意思表示渠道的可溯性、主体的可识别性。不具备上述拘束力的录用信等文件不应视作书而劳动合同。

 

——孙某与K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42号

 

生效判决认为:录用信虽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条款,但K公司出具给劳动者的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章作出接受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之特征不符。而且,录用信载明一旦劳动者确认并接受聘用通知,将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表明录用信只是一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并不属于书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K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正确。

 

参见:蔡建辉、徐文进:“缺乏拘束力的录用信不应视作书面劳动合同”,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8期。

 

4.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俞伟峰杭州冠逸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3)杭桐民初字第530号;二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2732号

 

生效判决认为:“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虽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因此书而合同是否签订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还取决于劳动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本案中,俞伟峰上班伊始就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两个单位间隔上班。未与俞伟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客观原因,该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对于这种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让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参见:兰世民:“双重劳动关系中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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