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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法院可主动对约定利率释明并抵扣本金

2018-04-18 蒋桂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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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民间借贷合同属事实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予抵扣本金。


 案情 


被告岑某某、邱某某以急于用钱为由向原告程某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为一个月,月息为5分,被告陈某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岑某某、邱某某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到还清本金为止;被告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岑某某、邱某某辩称:岑某某有向原告程某某借款50万元的意向,并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借款。岑某某第二天以不再需要资金为由要求原告归还借条,但原告称借条已撕毁,导致没有收回借条。被告陈某辩称:陈某作为担保人在岑某某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字是事实。岑某某是否取得程某某的借款50万元,陈某不清楚。


 审判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已经收到了原告提供的借款;二、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借款本金金额;三、被告是否支付了原告三个月的利息,被告支付的高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是否退还被告或抵扣本金;四、被告陈某承担何种担保责任。


关于焦点一,原告提供了出借资金的来源以及将借款实际交付给被告的相关证据,且借条上的利息“5分”还是事后所添加,根据交易习惯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初步认定借款关系存在;关于焦点二、原告在交付50万元借款给被告时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2.5万元,因此,借款本金应为47.5万元;关于焦点三、原告自认被告共给付的3个月的利息 为7.5万元,同时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向原告支付过借款利息,因此,本案认定原告实际上收到了被告支付的3个月的利息7.5万元,被告已支付的利息高于年利率36%部分应予抵扣本金;关于焦点四、被告陈某仅在借条上签名而未对担保方式进行明确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被告陈某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综上,故判决:一、限被告岑某某、邱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程礼武借款本金441772.88元,并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本息清偿时止;二、被告陈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宣判后,岑某某、邱某某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16)湘11民终502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注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中的利息债务,其利率仍受到限制,年利率24%以内的约定部分,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利息,系法律义务,可强制履行;按照大于24%至36%的年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借款人按该部分约定支付的利息系自然债务,该债权无请求力、无执行力,但有保持力,出借人请求给付的,借款人可以拒绝给付,出借人无权请求强制履行,借款人自愿给付的,不成立不当得利,借款人不得请求返还;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自愿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无法律上原因,实际上构成了不当得利, 该部分不当得利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取得该部分不当得利应当以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利益为限返还借款人,具体到本案中,借款人岑某某、邱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只承认曾经写过借条给出借人,但未收到过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出借人是否收到了借款人给付的三个月的利息是认定该笔借款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在此种情形下,借款人不但不会主动提出退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抵扣本金,还会刻意回避该问题,如果借款人主动提出退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抵扣本金,就意味着直接承认收到了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从而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在现实的生活和审判中,大多数当事人对法律并不懂,哪怕连基本的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常识都不知晓,虽然对于应否释明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高利贷等手段谋取利息,为了更好的平衡法律这个杆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对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予以抵扣本金。(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一审: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572号


二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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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焦冲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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