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温暖】法院快处“控辍保学”案 两名孩子重回校园

点击上方“公众号” 可以订阅哦!


2019年10月8日,永善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2起拒不履行送子女入学义务的案件。这是永善县首次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监护人提起的“控辍保学”诉讼案件。



陈乙年仅11岁,原在永善县第三中学就读义务教育七年级,暑假结束后却未按期返校继续接受教育。无独有偶,现年16岁的王乙原就读于永善县第三中学义务教育八年级,暑假结束后也未按期返校继续接受教育。



发现辍学情况后,永善县溪洛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学校老师多次给两位学生家长做思想工作未果。永善县溪洛渡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日依法分别向陈乙之父陈甲、王乙之父王甲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责令限期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二被告仍置若罔闻,未按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定监护人应尽的义务,一直放任陈乙和王乙辍学至今。


10月4日,溪洛渡镇政府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两起监护权纠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将未成年的两个孩子及时送至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永善县法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案件的审理,审判人员立即多方开展调查走访联系。在查清案情后,一方面向二被告宣讲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二被告阐释接受教育对于孩子健康成长,以及个人前途命运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方面与镇政府一起组织校方、老师、家长、学生座谈,针对两个孩子的就学情况与困难进行深入交流,共同形成合力破解难题,解决“后顾之忧”,确保两个孩子稳定就学。



经过审判人员的耐心思想动员和反复释明,案件仅四天便调解结案,二被告认识到作为监护人不送适龄子女上学属于违法行为,是对孩子接受教育权利和前途命运的漠视,当庭表示后悔,并书面具名承诺保证将两个未成年孩子送到永善县第三中学就学,直至完成学业。


这是一起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阶段发生在教育扶贫领域的典型案例。控辍保学工作事关教育事业的发展,事关脱贫攻坚大局。为使永善县义务教育能规范、有序进入法制轨道,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永善法院制定了《永善县人民法院关于控辍保学诉讼程序的指导意见》,为“控辍保学”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力争用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方式处理该类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寄语


我们郑重呼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彻底打赢控辍保学攻坚战,请有失学辍学学生的家长及时将孩子送至学校继续就读,确保孩子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业。对那些履行监护责任不到位的家长,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坚决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不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启动诉讼程序,判决其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在判令履行法定义务的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经同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可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审判。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来源:永善县人民法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