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 朋友圈造谣他人感染新冠肺炎,赔了1.6万!
一时兴起
在朋友圈发布一条不实信息
造谣他人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
结果发布者赔了
一时兴起发布谣言
1月,张七(化名)回四川省合江县老家过春节,听闻同村村民王五(化名)感冒发烧去医院就医。因正值疫情突发,张七一时兴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 “王五被政府确诊为新型病毒感染者,现在还在高烧不退!请相互转告”的信息。
朋友圈截图
张七没想到,这“随手一发”,竟给自己带来了惨痛的教训。
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
当日,公安机关核实张七所发信息为不实信息后,对其进行了教育,张七在朋友圈及时进行了更正辟谣。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张七处以500元的罚款。
张七在朋友圈进行更正辟谣
而后,王五对张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七侵犯自身名誉权。疫情特殊时期,张七的行为使得村里流言四起,议论纷纷,村民对其远离躲避,甚至不断有人打电话求证,给其精神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打击,给其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主张各项损失赔偿3万余元。
调解结案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双方意愿,承办法官与双方进行电话、微信沟通协调。调解阶段,张七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随意一发”给王五带来的伤害,自己确实做错了,表示尽可能通过经济赔偿弥补王五损失。希望王五能原谅自己的过失。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七赔偿王五损失1.6万元,并当庭给付。
民事责任★
散布谣言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或者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信誉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刑事责任★
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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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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