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上遛狗溺亡案”:成年人自甘风险理当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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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
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结大量案件,其中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却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它们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天介绍的“小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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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上遛狗溺亡案
案件回顾
支某与妻子婚后喜得千金,然而孩子尚未满月,不幸却突然降临。2017年1月16日,支某外出遛狗后迟迟未归,其家人报警称怀疑支某掉入冰中。当晚经民警查找,发现支某死于永定河拦河闸南侧消力池内。2017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支某为溺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事故现场
2017年10月,支某的妻子、父母和女儿等近亲属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对永定河河道及河道水利设施存在行政管理职能的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幼儿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支某溺亡地点位于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从性质上看,消力池系永定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永定河河道的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抵达消力池的正常路径,需要从永定河的沿河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永定河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无论是消力池的性质、消力池所处位置还是抵达消力池的路径而言,均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而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针对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故永定河管理处对消力池冰面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抵达路径示意图
且从侵权责任的构成上看,一方主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就另一方存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所涉永定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无论是进入河道或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对此类危险后果的预见性,并不需要管理机关事先的警告、告知,亦不需要专业知识就可知晓。支某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综合全案证据,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支某意外溺亡,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是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审判决作出后,支某近亲属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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