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同志法官:刑事裁判文书制作六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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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一份裁判文书的相关信息分解,可以看到它至少应包含以下六大基本要素:事实、证据、法律、法理、程序、形式。具体说,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应当有严谨的事实认定、精准的证据表述、准确的法律适用、有力的裁判说理、适当的程序审查、规范的形式表达。
案件事实是裁判的物质基础,对裁判结论的形成具有关键性意义。对案件事实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给予全面、客观的认定、表述。具体说:
1.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事实
所谓证据裁判,就是“事实认定必须依据有关证据作出,没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这句话引申出了证据审查运用上的三大规则:
(1)认定事实,必须依据合格的证据;
(2)认定事实,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
(3)认定事实,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刑事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表述,应当遵循上述证据规则。
2.保持事实认定与证据的协调一致
裁判文书在认定和表述案件事实时,要坚持“一切靠证据说话”、“有多少证据,认定多少事实”的原则,切实将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对应起来,既要防止出现“事实多、证据少”的问题,也要避免形成“证据多、事实少”的局面。
3.全面认定和表述事实
裁判文书制作既要关注直接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也要关注边际事实。“边际事实”一词较早由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提出,与于欢故意伤害案有关。沈德咏副院长2017年4月5日在山东调研时指出:“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等案件的核心事实……同时要认识到,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事件,而是社会生活发生激烈冲突的结果。因此,受诉法院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 [1]
按照沈德咏副院长的阐述,边际事实主要指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不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却是客观存在、影响法律事件发生、发展的重要因素,它对于避免认定事实偏离客观真相起着重要作用,在查明事实真相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从于欢故意伤害案的审判看,案件的边际事实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影响事实全貌,影响法官对指控事实完整性的认定;
(2)影响证据证明力,从而影响全案证据的充分性;
(3)影响对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评定等。所以,从准确定罪量刑的角度看,裁判文书对于有充分的在案证据支持的边际事实,不能忽视,应视情予以认定、表述。
4.事实认定的自主性
在刑事诉讼中,既存在检察机关的控诉事实,也有被告方的辩护事实,两者时常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法院审理认定并写入裁判文书中的案件事实,一方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受制于指控事实;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辩护事实的影响。另一方面,其形成及具体表述本身又具有自主性。即便裁判认定指控事实的成立,通常也不宜照搬照抄指控事实,除非指控事实在内容及表述上均属完美、无懈可击。
5.事实表述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所谓原则性,是指案件事实的表述存在一些常规性做法,比如对于不同罪名的多起犯罪事实,一般按照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罪行轻重排列;对于同一罪名的多起犯罪事实,一般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等等。
所谓灵活性,是指案件事实的表述本身会因个案而异,比如当存在多起犯罪事实时,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特点而采取按照时间先后的自然顺序法、突出主犯法、突出主罪法、综合归纳法、先总后分法等方式方法来表述案件事实。
笔者曾见过一份职务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还采用了图表列举法。该案的被告人利用职权便利受贿295次,涉及行贿人110人,如果采取传统的逐次逐人表述,案件事实会显得十分冗长。本案判决书制作打破常规做法,首先概括了本案的总体情况,然后直接用图表列举的形式来来表述各起事实,简洁清晰,一目了然,值得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意见》)第40条规定:“为便于释法说理,裁判文书可以选择采用下列适当的表达方式:案情复杂的,采用列明裁判要点的方式;案件事实或数额计算复杂的,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内容用附图的方式更容易表达清楚的,采用附图的方式;证据过多的,采用附录的方式呈现构成证据链的全案证据或证据目录;采用其他附件方式。”该规定也对案件事实、证据表述上的灵活性作了确认。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证据裁判原则获得空前重视,诉讼参与各方均越来越重视证据。与此相适应,刑事案件的在卷证据材料以及呈现给法庭的证据信息越来越多。这就对裁判文书的证据表述提出了更多要求。笔者理解,对证据表述,要从证据的摘录和列举两个方面做好文章。
(一)关于证据摘录
在证据摘录上,要紧扣裁判认定的事实,遵循准确、客观、中立、全面、匹配事实、详略得当等的要求,通过精心梳理证据以实现表述的准确精炼。具体有以下要求:
1.按照繁简分流原则,对被告人不认罪或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有较大分歧的复杂、疑难案件应当总体坚持对证据详细摘录、表述;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裁判文书可适当从简表述证据。
2.严格按照未经举证、质证不得认证的法则,严禁在裁判文书中摘录、表述未经庭审出示、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
3.摘录证据的具体内容时,要重点关注直接关乎定罪量刑的关键性信息。
4.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内容都应当反映,不能厚此薄彼。
5.对内容重复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要善于归纳、合并。
6.妥善处理证据摘录上的详略关系,对重要信息原则上引用原话、详加表述,不重要的证据信息一笔带过,无关的信息可以不列。
7.要重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对相关证据的内容、信息多加摘录,注重发挥客观证据的证明作用。
8.不忽略证据的附随信息,注意列明证据的来源、提取过程和取证机关等。
(二)关于证据罗列
证据罗列也是裁判文书证据表述的重要方面。目前,无论是相关法律还是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均未就此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千差万别。概括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法定证据法,即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立法顺序罗列证据。
2. 主客观分列法,即按照先客观证据后主观证据或者先主观证据后客观证据的顺序排列。
3. 按照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分别列举。
4. 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排列证据。
5. 按照犯罪阶段列举证据。
此外,还有总分结合法、一罪一证法、突出主罪法、突出主犯法以及图表列举法等。证据如何具体罗列本无定法,但应有原则性要求:一要符合逻辑;二要条理清晰;三要控辩对等。此外,按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还应适当突出对庭审中新证据的裁判。
司法裁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是适用法律进行公正裁判的基础和前提,所以,要根据事实选择适当的法律。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就司法实践而言,多数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少数案件则争议很大。争议可能源于各方对法律涵义的理解存在分歧,也可能是因为法律规范本身有竞合或者冲突之处,还可能因为法官一时找不到相应的法条而陷入“无法可司”的局面,等等。所以,我们仍需要研究技术性的法律适用方法或规则。笔者理解,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找寻最接近事实的法条
在法学方法论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司法三段论”,即将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将具体案件事实通过涵摄过程,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三段论的逻辑推理以发生的特定法律效果为结论,具体要经历“从具体事实到法定事实,从法定事实到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到法律适用”的逻辑推理过程。由于案件事实需要通过涵摄完成,这一过程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由此导致特定案件事实往往可能与多个相关法条关联、对应。法律适用的重要法则是,寻找到最接近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契合度最高的法律条文。
2.根据法律体系位阶选择法条
因一法律规范的适用而排除另一法律规范的适用,两者不可并存,亦不可自由选择,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一般而言,在法律体系位阶上应遵循以下规则:
(1)在异位阶法律之间,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判断;(2)在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分别依据“后法优于前法”或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判断。
3.适用内涵更丰富的法律
如果特定案件事实与若干具有关联性的刑法条款对应,或者说可能对接几个相近的罪名,一般的原则是适用法律内涵更为丰富或者涵摄事实范围更为广泛的条款或罪名。
4.善于情势权衡与价值衡量
很多时候,适用此法条、此罪名而不是彼法条、彼罪名,往往是情势权衡、价值衡量的结果。在有的情况下,适用彼法条、彼罪名,并不一定是法律效果不好,而是从价值导向、社会效果等考虑,应当选择适用此法条、此罪名。
例如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被控单位受贿案:检察机关起诉罪名是单位受贿罪,如果照此审理,亦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此认定将会直接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国家法治的形象。所以,最后经过反复考虑,检法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以滥用职权罪等指控和定罪处罚。这样处理不仅在法律效果上没有打折扣,还获得了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5.恰当运用法律解释方法
审理刑事案件时,控辩双方基于各自主张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对案件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或者法律含义本身有需要予以阐明的内容,法庭需要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阐明法律含义及法律适用的理由。阐明法律含义与说明法律适用的理由,均涉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可谓是法律适用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多种,比如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等,但从司法实践看,法律解释无非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或扩张或限缩的理解。所以,法律解释可基本分成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两类。
就笔者体会而言,现阶段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下,各类矛盾问题突出,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这些注定了扩张解释可能成为当前司法的主要适用法律方法。事实上,现实中已有相当多的案件最终得以妥善处理,往往也是因为司法机关积极运用了扩张解释法律的方法。比如涉网络领域的一些刑事犯罪,由于立法滞后等各种原因,办案中一时找不到明确的对应条文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就决定了扩张解释方法的巨大适用空间。[2]
6.妥善处理定罪及量刑情节
一个案件通常会具备多个情节,这些情节有的归属于定罪范畴,有的则归属于量刑范畴。司法处理时有几个原则应注意把握:
(1)禁止重复评价。在实践操作中,一般不得将一个情节既作为定罪根据,又作为量刑依据。
例如2017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诉龚德田交通肇事案,该案在“裁判摘要”中指出“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在本案中,被告人龚德田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需同时具备负事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行为人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就是根据龚德田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即龚德田弃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终审认为,被告人龚德田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对龚德田不能同时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以避免重复评价。
(2)定罪情节优先。一般可先考虑是否作为定罪情节使用,定罪条件已满足的情况下,则应将之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多余的定罪情节转化为量刑情节。例如,《刑法》第263条后半段规定了以下8种抢劫加重处罚情形: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行为人在旅客列车上冒充警察持枪抢劫,则可选择将“持枪抢劫”作为定罪情节,而将“在旅客列车上”“冒充警察”这两种多余的情形转化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从而使其所受到的处罚重于那些只具有上述一种情形的抢劫行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为贯彻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意见》,不仅具体规定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还从证据采信说理、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自由裁量权说理四个方面阐释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方式、方法,并明确了释法说理应遵循的技术规范、法律引用、裁判辅助论据、表达方式、语言规范以及指导机制、考核机制、评估监督机制、评查机制等配套机制,在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对该规范文件的有关要求应当认真贯彻。
(一)裁判说理的基本要求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意见》第2条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由此确立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要求:
1.阐明事理。裁判文书要阐明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来面目和前因后果。
2.释明法理。裁判文书既要释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也要说明适用法律规范的具体理由。
3.讲明情理。裁判文书要把法律所包容或者与法律相协调的人情讲清楚,充分尊重常识常情常理,有效引导和化解不当或者错误的民情民意。
4.讲究文理。裁判文书既要做到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也要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二)裁判说理的具体原则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意见》第3条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由此确立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五大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合乎法律,不管法律适用的说理、证据审查判断的说理、认定案件事实的说理,还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说理,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必依”。
2.正当性原则。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内容要正当合理,传达社会正能量,宣扬正确的价值观,将法理和情理融为一体;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借口符合情理来突破法律规定;要平等对待诉讼各方,积极回应诉讼各方的意见;要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和内在精神。
3.层次性原则。裁判文书通常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并能够反映出具体的推理过程。
4.针对性原则。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仅要针对诉讼各方的主张、争点进行,还要针对不同的程序要求各有侧重。比如,一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主要针对公诉方的指控意见和被告方的辩护意见,二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主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或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发回案件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还要针对下级法院的原审判决等。
5.必要性原则。要根据案件难易、讼争事实、庭审情况的不同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单案件简化说理,繁难案件强化说理;要针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的差异性在说理上各自有所区别;并且,针对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层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不能搞“一刀切”;说理既要到位、避免欠缺,也要防止繁琐,为说理而说理,力争做到适可而止、恰到好处。
根据《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意见》第8至10条的规定,对于以下几类案件要加强裁判释法说理:
(1)疑难、复杂、新类型、影响大的案件,具体包括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2)裁判结果特殊的案件,包括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3)审判程序特殊的案件,包括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4)其他需要加强释法说理的案件。
此外,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则可以简化释法说理。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应当针对上诉、抗诉、申请再审的主张和理由强化释法说理。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或者原审不同的,或者认为一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纠正法律适用错误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针对一审或者原审已经详尽阐述理由且诉讼各方无争议或者无新证据、新理由的事项,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可以简化释法说理。
(三)裁判说理的关注重点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意见》第5至第7条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具体类型和重点作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四种类型或者四个方面:
1.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2.认定案件事实说理。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围绕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印证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等进行说理。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应当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裁判的形成过程等。
3.适用法律说理。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无争议且法律含义不需要阐明的,裁判文书应当集中围绕裁判内容和尺度进行释法说理。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需要阐明的,法官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法律适用存在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选择适用的具体理由。
4.运用自由裁量权说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充分论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并阐明自由裁量所考虑的相关因素。[3]
现在的审判实践中,程序性辩护越来越多,控辩双方围绕诉讼程序问题展开激烈交锋的情况愈发普遍。作为审判活动的记录,裁判文书不能不加以反映与回应。而且,法庭依法开展程序性的审查、说理,本身也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
笔者理解,刑事裁判文书要注意对以下程序事项的审查、回应:
(1)案件管辖异议;
(2)回避申请;
(3)是否公开审理问题;
(4)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5)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
(6)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
(7)诉讼程序瑕疵问题等。特别是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重视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予以适当的回应、反映。
(一)要素完整
裁判,顾名思义,要在全面倾听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中立地做出抉择,控辩审三方组合,控辩平等对抗,裁判中立裁决,应是其基本的运作架构。所以,在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对控、辩、审三方的意见都应当充分反映,缺一不可。有的文书仅仅表述控辩一方的意见,便展开回应、论述,由于缺少相对方的意见,这种处理就会让人觉得裁判不中立、不全面、不客观、不公正;有的文书甚至不表述控辩双方的意见,而是直接进行单方的评价,这样容易造成了“自言自语”的局面,把“三方组合”搞成法庭的“独角戏”,显然不符合裁判的基本要求,应当加以避免。
(二)结构合理
一般认为,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其中,首部、尾部有着固定的内容和表述,“首部”通常包括“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等。“尾部”包括法院的“告知事项”“法官署名”“判决日期”“用印”“附录说明”等。这里需要重点关注是正文部分。“正文”通常由“事实”“理由”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刑事裁判文书的正文部分如何谋篇布局,应无固定做法。但是基本要求是结构科学合理、逻辑脉络清晰。概括地讲,正文的表述结构大致有以下3种形态:
1.控辩审内容分列,一次性表述。即将案件中的控诉方、辩护方的意见逐一列出后,法庭集中给予评判。此形式一般适用于犯罪事实单一、案情较为简单、控辩意见集中的案件。
2.一事一控一辨一认。即将案件的相关信息分成几块,然后逐一列出控辩意见,予以评判。实践中,有的根据案件指控事实分列,例如《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集)刊载的薄熙来受贿、贪污案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就对被告人的受贿事实和贪污事实分别进行了表述、评判,这也是较为常用的表述方式。
有的则将控辩双方的意见梳理概括、分类表述,例如《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9集)刊载的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王欣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考虑到该案经过两次庭审,控辩双方意见均发生较大变化,判决书制作时按照“控辩意见”“举证、质证、”“查明的事实”“定性”“刑罚”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和论证,依序展现审判过程。
3.综合模式。即针对一些案件特殊情况,有时会把上述两种形式结合进行。例如《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0集)刊载的于欢故意伤害案第二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首先集中地表述了各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被害人及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及庭审调查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然后综合、梳理控辩各方的意见及案件事实、证据,分列“关于事实和证据”“关于法律适用”“关于刑罚裁量”“关于诉讼程序”四块内容,逐一加以具体阐述、评判。
(三)表述规范
具体说,要做到字词精当、词语规范、句式规范、文风朴实等。
1.字词精当。要准确使用法律术语,比如何种情况下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称谓,不能混淆;要准确使用近义词,比如何种情况下使用“强制”“胁迫”“威胁”或“强迫”的表述,要力求妥切;要正确使用简称缩语,一般情况下首次出现用全称,后续内容中可用缩语;要正确使用数字,做到“真”“准”“慎”;要恰当适用量词,包括何种情况下使用一般量词(如“一些”“不少”、“有的”“有些”等),何种情况下使用全称量词(如“所有”“每个”“一切”等),应当心中有数,符合实际;等等。
2.词语规范。要尽可能地使用规范词语,避免方言俚语、行话、黑话、污言秽语、生僻字词、文言文、繁体字外语等忌用词语,特殊情形必须使用的,应当注明实际含义。
3.句式规范。具体说,词句应当完整,主动被动分明,词语搭配得当。
4.文风朴实。要做到精炼端庄,准确凝练,避免夸张渲染,章法各异;一般不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表述、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以及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比如“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咎由自取、罪有应得”等,表述上应当力求客观、理性、平和朴实、庄重。
[1] 何能高:《坚守公平正义底线 提升司法审判能力 让热点案件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6日,第1版。
[2] 于同志:《网络犯罪司法应对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7日,第6版。
[3] 胡仕浩、刘树德:《<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4集。
声明:本文转自“ 法律出版社 ”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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