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拔出并丢弃52个共享充电宝!莆田一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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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人们越来越依赖手机等电子产品,共享充电宝作为在外易获得的手机“续命”神器,应运而生。
但,竟有心怀鬼胎”的人恶意破坏并丢弃共享充电宝,行为十分恶劣。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恶意竞争触犯刑法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件进行审理。
2019年7月,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办公室负责人游先生发现该公司放置在某会所服务台的共享充电宝连续两次被盗,经过监控查询,发现都是同一男子在没有扫码租借的情况下,直接将充电宝暴力拔出带走,游先生遂前往派出所报案。
经查,监控中的男子竟是深圳市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主管孙某,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他在门店对自家充电宝进行维护的同时,13次将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放置在莆田市各个门店的共计52个充电宝,暴力拔出后丢弃。经鉴定,52个充电宝价值人民币5106元。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出于恶性竞争的目的,13次毁坏深圳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的充电电池,破坏生产经营,损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06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退出损坏的财物折价款且具备监管条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判决被告人孙某将损坏财物折价款人民币5106元返还被害单位深圳市某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官说法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审判实践中,破坏生产的方式更是从毁坏机器设备等向使用计算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高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本案被告人孙某通过破坏竞争对手的经营设备,以达到让对手无法正常营运的意图,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及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在依法惩治违法犯罪的同时,责令被告人将其造成的财产损失返还被害单位,让其明白应通过合法的方式方法进行行业竞争,并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声明:本文来源“城厢法院”,转载自“ 莆田中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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