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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员工在知乎曝“黑料”,公司强行解雇,结果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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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互相交流的平台,逛逛社区、发发帖子,也成为常事。


但最近,在一家航空公司供职的李某,却因为一个知乎账号被公司解雇了。


公司以她用知乎账号在网上散播公司不实言论为由,强行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该案,二审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当庭判决驳回公司方上诉,维持原判。


因怀疑知乎账号散播不实言论

员工被公司强行解约


2017年4月,李某与一家航空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采购工程师,月工资8000元。一年后,李某又被提拔为采购经理,工资调整为15300元∕月,且如果每季度考核合格(70分以上),则会按照1700元∕月发放绩效奖金,按季度发放。


2019年7月,公司发现知乎上有一个账户名为“安全员”的用户从6月起开始发布公司员工及公司的负面不实消息。


公司经内部调查发现,“安全员”发布的信息中所附的图片,是发布当天由李某通过微信发送给上级领导吴某的图片,结合相关信息发布的时间、内容,公司认为李某很可能是“安全员”账号所有人。


7月8日上午,吴某找李某谈话,询问账号相关事宜,李某否认她是“安全员”账号的所有人,称图片是公司其他员工发给她的,她转发给了吴某,并没有在网上散布其他消息。


谈话后,“安全员”账户所有内容即被删除。于是吴某下午又找李某谈话,但李某仍旧否认。


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并于谈话的第二天即7月9日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解约违法,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绩效奖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称,李某用知乎账号在公开平台发布损害公司形象的文章及言论,对公司造成商业影响,与她解约是理所应当的。


李某表示,那张图片是其他同事转发给她的,她没有在知乎上发表过任何信息,公司解约没有事实依据,应该赔偿她的损失。


公司认为:“上午找你谈话,下午账号上的所有内容就被删除了,两次谈话你的态度也很不一样,如果不是你做的,怎么会忽然就没了?”


“我不清楚,这个图片不止我一个人有,并不能说明就是我发在网上的。而且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要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行为,才能辞退员工。公司只找我谈了话,第二天就辞退我了,这不符合规定。”李某说。


“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两次谈话等同于两次记过,辞退你是合规合法的。”公司称。




公司解约没有事实依据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只提供了知乎用户的发言截图,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安全员”是李某的知乎账号,以此主张相应截图及文章等为李某发布,缺乏依据。


故判决公司解除合同违法,经核算,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工资、绩效工资等近10万元。


公司方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审中,双方均未补充提供证据。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依照公司提供的知乎网站上相关信息的截图与微信记录、谈话记录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知乎网站上用户名“安全员”的账户所有人即为李某。


公司依此认定李某存在言论不当的违纪行为,却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待证事实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李某两次谈话中即便态度有所不同,但其并未自认发布相关信息,故不足以构成对公司待证事实的自认;


电子数据存在易复制性,相关要素的巧合虽引人争议,但从举证证明的高度上,尚不足以使该院对网站信息来源于李某作出高度盖然性的推定。


其次,公司作出违纪解除制度依据为《员工手册》,依据手册内容记载,公司对员工言行等管理性约束作出明确规定,李某作为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公司对员工管理也应当注重奖惩得当有据。


手册对于辞退规定“屡犯(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员工。


然而公司并未依此规定作出书面形式的记过处罚,而径直采用最为严厉的解除权,有违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宋赟指出,违纪解除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项下对劳动者作出的最严厉处分,解除权的行使应审慎有据。


本案中,公司对其行使解除权依据的违纪事实不能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员工也应该在日常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维护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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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上海一中院”,转载自“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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