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案子?你养我啊!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庭前独角兽 Author 明码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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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案 | 刘嘉洛(浦东法院)
漫 画 | 周靖婧(浦东法院)
“贵姓?”
“免贵姓明。”
“姓……名?”
“姓明,名码标价,字就叫做明码标价,
叫我小明就可以了。”
我是小明,是一名法院的普通干警。
正因为在法院工作,常常有亲朋好友找我帮点小忙。
以我这样乐于助人的性格,来者不拒是我的原则。
当然了,帮忙不能白帮,正如我的名字一样,明码标价也是我的原则。
1
查询案件信息
法官提示▶
案件信息可不是“随便看一眼”的小事,法院干警违规查询信息可能会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受到处分哦!
2
打探案情
法官提示▶
案件信息都不能随意查看,审判机密就更不能问了。
3
包考包过
法官提示▶
人民法院招录人员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可不是谁都能“包考包过”的。
4
托关系
5
转递涉案材料
法官提示▶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6
请客吃饭
法官提示▶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既然亲戚们开口了,该帮的忙我总要尽力对吧。
可是这些亲戚们后来都没再来找我,我还觉得有点奇怪。
后来才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三个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整治活动。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
我想,亲戚们没有再来找我,
一定是学习了这三个规定吧。
声明:本文转载自“庭前独角兽”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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