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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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不可抗力"
你能想到什么?
不可抗力
就是意外事件吗?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又有什么关系?
不懂就问
快跟着京小槌一起
认识“不可抗力”!
视频抢先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栏山法庭
张婷
我来问
法官答
01
什么是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两类:
1. 自然灾害。
具体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泥石流等。
2. 社会异常事件。
具体指社会中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暴动等。
TIPS
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力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轻微的、并未给当事人的义务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02
不可抗力有哪些特征?
1
不可预见性
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
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事件的发生,即便该事件阻碍了合同履行,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
无过错
首先,过错的认定必须是依据客观标准判别,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或者依普通人的理性认定。
其次,过错认定只能成为排除不可抗力的直接依据,没有过错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
3
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已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努力和措施是指被认作经济手段的法律上的行为,不包括不道德、违法犯罪行为。
衡量经济手段到达程度的标准,就是在债务人履行成本和债权人收益的对比之下,来决定债务人尽力到某种程度就能达到不可克服性的最低标准。
03
不可抗力VS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是一种通常情况下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小概率事件。
不可抗力
一般人不可预见
免责事由
意外事件
部分可预见、避免、克服
不可广泛适用,非一般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
交通事故就属于典型的意外事件,但肇事车主不会因此免除赔偿责任,而如果车辆损坏是由于洪水漫灌停车场所致,则停车场管理人不会因此承担车辆损坏的责任。
04
不可抗力VS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两者均要求所发生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二者的“情势”常发生重合。
但二者仍有以下区别:
不可抗力 | 情势变更 | |
1. 客观表现 |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 | 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
2. 适用范围 | 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可适用。 | 合同履行原则,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 |
3. 直接造成的后果 | 使合同不能履行,包括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 | 合同仍然能够履行,只是合同的履行过于艰难或履行代价过于高昂,并因此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
4. 免责程度 | 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取得证据,履行法律义务,则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直接通知对方解除或变更合同。 | 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若法官驳回请求,则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赔偿或补偿责任。 |
5.当事人的权利性质 | 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 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
案例君补充
关于不可抗力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
的问题
按照《民法典》第180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的排除规定外,不可抗力既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也可适用于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不可抗力的适用有具体规定的,依据该规定。主要有:
1.《民法典》合同编第590条规定,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侵权责任领域,法律规定的排除不可抗力的类型主要针对部分无过错责任类型。主要有:(1)《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7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2)《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8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3)《邮政法》第48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注:案例君补充内容摘自《民法典总责编理解与适用》一书。
● 彻底搞明白:合同中“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并用?(附民法典新规解读)
● 《民法典》涉及“公平原则”的条款梳理、要点解读与经典案例
声明:本文转载自“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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