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案: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赔偿
《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不少人存在疑问。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下称房山法院)首次审结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判决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这是一起涉及“全职太太”离婚家务补偿的案件。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作为明确支持家务补偿的“民法典第一案”,该案的标志性意义不容小觑。《民法典》让“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的保障越来越人性化。这一判决,冲上了微博热搜。
具体是怎样的案子?
为什么会有“家务补偿”?
这5万元的计算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起,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2019年,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20年,陈先生再度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为什么会这样判?房山法院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民三庭审理了这个案件,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对此作出解读回应。
主审法官冯淼: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又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家庭劳动补偿”。案件判决公布后,网上有不少讨论,有人认为判5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也有人疑问说,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对此,冯淼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主审法官冯淼: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中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不会在婚前设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协议,婚后财产等于“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夫妻之间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图片来源/映象网
当然,网上也有很多人在讨论:5万元的补偿是否太少了?
冯淼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 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 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 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不过,冯淼表示,在《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后,相关案件的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案件的补偿数额,也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采访中,房山法院民事三庭副庭长吴奕晗建议,步入婚姻后,要学会平衡好家庭和自我成长的关系,注重自我提升,珍惜工作机会,保持经济独立。“彼此之间也要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幸福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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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李雯桥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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