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赔偿办:坚持“当赔则赔”,合理确定精神赔偿标准
2021年,时值“十四五”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在深化司改中,审判机关如何进行业务革新?司法审判如何秉持“法理情”逻辑规则,关照个案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振宇
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特别推出最高法十大业务部门系列专访,借此梳理司法革新的经验和思考,以期探路新时代审判改革。本场访谈嘉宾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副主任王振宇。
谈国家赔偿现状:
约一半是错误执行赔偿案,执行程序未终结也可提赔偿
Q
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情况如何?还面临哪些挑战?
王振宇:2020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6379件,较去年同期下降9.08%;审结案件5622件,结案率88.13%;决定赔偿金额2.65亿元。过去一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当赔则赔”新时代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新理念,依法妥善审理了安徽周继坤等5人系列案、江西张玉环案、山东任艳红案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刑事冤错赔偿案件,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国家赔偿审判救济私权、规范公权、修复提升国家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新时代背景下,国家赔偿审判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同时也遇到了一系列挑战。主要有:第一,现有国家赔偿制度体系与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权利保障需求相比仍有差距。第二,法律适用规范体系的精细化建设与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发展相比仍有不足和完善之处。第三,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与新时代国家赔偿审判任务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相比仍有提升空间。
Q
此前,最高法院还提审了首例错误执行国赔案。有何考虑和价值?
王振宇: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约一半是错误执行赔偿案,其中大部分赔偿申请因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而被驳回。在这些被驳回的案件中,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只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未完全丧失清偿能力,这类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实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但是,还有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已经完全丧失清偿能力,长期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等状态。由于国家赔偿与执行程序衔接的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这类案件既无法继续执行,又难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容易给人民群众造成“赔偿难”的负面印象,有损司法公正和权威。因此,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首例错误执行赔偿案就是要为审理这类案件树立鲜明导向,充分发挥典型示范意义,即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此案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第116号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作出判决,其示范作用在国家赔偿审判实践中已充分显现。
谈国家赔偿制度救济:
合理确定精神赔偿标准,区分无罪羁押赔偿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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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开报道看,国赔案当事人平均获得赔偿金总额仅为申请的三分之一。其中获赔比例最高的是张氏叔侄案,最低的是佘祥林案,分别为83%、7%。如何理解这一现象?
王振宇: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金额是其主观诉求,可以完全根据其个人意愿提出,但其获得赔偿的金额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方式和标准等决定的,因此该获赔比例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赔偿案件的情况,不能单纯以赔偿金额和获赔比例来评价赔偿是否公平公正。具体而言,佘祥林赔偿案发生在2005年,适用的是1994年国家赔偿法,当时尚未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定赔偿标准决定支付佘祥林25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同时考虑到该案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万元。张氏叔侄赔偿案发生在2013年,适用的是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此时的国家赔偿法经过2010年的修正拓宽了赔偿范围、增加了赔偿项目、提高了赔偿标准,新设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因此张氏叔侄共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20余万元。另外,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每日赔偿金是以作出决定时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上述两赔偿案发生在不同的年代,赔偿标准因此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赔偿标准和数额有了较大提高。由此可见,国家赔偿以赔偿法定为原则,但其赔偿范围、项目、方式和标准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体现了国家赔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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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赔偿法律适用规范体系已基本建成。但有专家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仍过于狭窄、标准不够具体明确等。您怎么看?
王振宇: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增加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按照该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赔偿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公民的人身权遭受侵犯,并不包括侵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益和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情形,这一点与民事侵权赔偿有所不同。近年来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关注和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合理确定赔偿标准。为正确适用该条款,最高法院于2014年7月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最近几年司法实践的情况,我们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规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就合理确定赔偿标准作了更细致全面的规定,力求做到既坚持司法适用的统一,又兼顾个案的差异与公平。该司法解释目前已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后续修改后将尽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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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强调“无罪”,受害人有犯罪事实而被拘留或者逮捕的、轻罪重判或犯此罪而被宣判彼罪的情形,不属于国赔法上的“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的范围。国家赔偿法如何救济这一情形?
王振宇: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遵循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即国家只赔偿无罪被羁押的公民,不赔偿有罪被羁押的公民,因此,轻罪重判或犯此罪而被改判彼罪引起的超期羁押,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需要说明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适用于错误逮捕、错误判决情形下的人身自由赔偿。根据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刑事拘留赔偿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在司法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条件、程序和时限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时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终止追究公民刑事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出于平衡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管理的考量。为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我们对于无罪羁押赔偿原则的适用也作了顺应法治发展需求的区分和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专门规定了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我们也就刑事赔偿的相关问题开展了深入调研,撰写专题报告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谈国家赔偿新理念:坚持“当赔则赔”,健全帮助受害人回归社会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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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大多处理的是“官民矛盾”,且需要完成更多后续工作,处理不当或将产生“二次损害”。如何避免?
王振宇:这确实是国家赔偿工作的突出特点,所以我们在第三次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会议上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坚持“当赔则赔”新时代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新理念,坚持“把好事办好”,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首先,要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内从优用足各项法律政策,在司法裁量权范围内尽量作对赔偿请求人一方有利的解读,及时、全面、充分地救济赔偿请求人,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平冤理直、扶危济困的价值功能。其次,要做好对赔偿请求人的诉权保护和法律释明。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与刑事审判的无缝衔接,充分告知赔偿请求人其具有的各项权利,主动提示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加强对程序事项的指引,耐心做好法律释明工作,确保赔偿请求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积极为经济困难的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提供便利。最后,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善后帮扶的工作。在依法妥善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沟通协调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有关社会组织,促进法定赔偿与善后安抚、社会帮扶救助的衔接互补,尽量帮助解决赔偿请求人的合理案外诉求,加强对赔偿请求人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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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蒙冤者在获得赔偿后出现生活重陷困境的现象,有的甚至再次面临一无所有的境地。这一问题如何解决?
王振宇:我们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去年在全国法院就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回归社会困难问题开展了专项调研,收集了相关典型案例,形成了调研报告。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因受羁押而长期脱离社会,有些受害人存在谋生技能不足、社会能力不够、思想状态不稳等困难,加之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其回归社会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有的获得赔偿后因为种种原因又重陷生活困境。各地法院在妥善处理刑事冤错案件赔偿的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通过个案回访、心理疏导、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就业、协调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联动帮扶,在帮助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回归社会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但是,该项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制度机制保障不足,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尚停留在个案协调层面。下一步,我们将在完善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帮助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回归社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逐步实现从个案协调到制度保障的转变,践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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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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