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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图文解读:你是孩子爹,还是你哥们是孩子爹?


文案|曾建琼(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漫画|茅一鸣(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在执行界有个传说,

办不好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法官不是一个好老娘舅。


除了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

还需要发出足够使人温暖的司法温度。

需要提醒大家思考的是:

我们探望孩子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离婚后,

夫妻不再是夫妻,但父母仍旧是父母。

爱情不再甜蜜,但亲情仍旧暖心

如果说破裂的婚姻已经给孩子

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创伤,

就不要在探望权的拉锯战中继续折磨孩子。

因为你以为的爱,

在孩子看来可能是伤害;

你以为的“为了孩子”,

在孩子看来不过是为了你自己的私心。


当爱已成往事,大可放过彼此,各自安好。

父母探望孩子不是赌气,

更不能把孩子做为伤害对方的武器。

让自己先冷静下,想想怎样做才是对孩子最好的?


既然夫妻离婚后因为孩子做不到再也不见面,

那就主动打开心结,退一步海阔天空,

正所谓:


结婚一时爽

离婚娃受伤

抚养争几场

探望强执忙

天时地利人

处处费思量

为娃身心想

何必撕互伤


案例君补充


《民法典》第1086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对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基本保留了原《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和表述。探望权,又称探视权、全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本质而言,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无论对父母还是对子女,都不可或缺。本条规定将探望权的行使主体规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其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可以说具有双重价值:其一,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实现方式;其二,是最大化保护子女利益的手段。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对子女利益给予比父母利益更多的关注。归根到底,探望权的设置、亲权的行使,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根据本条规定,探望权如何行使,包括行使的时间、方式,首先由父母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当发生父母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依然必须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第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第二,尊重子女本人意愿。第三,兼顾有利于探望权实现。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个案当事人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在尽量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基础上,灵活确定探望权的行使。


另外,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如原法院生效判决中未对探望权作出处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5条规定,当事人仍然得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声明:本文来源“庭前独角兽”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王崇宇

排版:王文雅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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