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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买房和朋友妻“假结婚”后身亡 ,千万豪宅的贷款由谁来接棒?

男子为买房

和朋友妻“假结婚”后身亡

留下一笔银行贷款无人偿还

那么问题来了!

贷款该由谁还?

是黄某的“原配”还是“现任”?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友情提醒:

请记一下这张图

便于后续厘清案件人物关系↓



没有买房资格的他 打起朋友妻的主意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2016年10月,黄某想在上海买房,资金可以解决,却被购房资格限制住了。一次,黄某和朋友陈某聊天,无意中得知陈某的妻子王某已连续缴纳满5年社保,拥有购房资格。


想到网上看过的新闻,黄某顿时萌生了“假离婚”买房的念头,把主意打到了朋友老婆身上。于是,黄某和陈某商量,想借王某一用,通过“假离婚”“假结婚”实现自己买房的目的。


一个敢说,一个敢借。“讲义气”的陈某居然同意了黄某荒唐的请求!就这样,黄某与妻子耿某离婚,陈某与妻子王某也离了婚。次日,黄某和王某登记结婚,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图片来自摄图网



抵押贷款买到房 他与“原配”复婚


下面是四位当事人之后的一系列操作↓


2017年3月22日

黄某与S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981万元用于购置上海市一套房屋,并将该房产抵押给该银行用于借款抵押担保。


2017年3月30日

该房屋被过户至黄某与王某名下,两人共有该房产,同日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权利人为S银行,抵押人为黄某与王某,抵押债权金额为981万元。


2017年6月1日

银行将981万元汇入房屋出卖方账户。

2018年7月11日

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所购房屋归黄某所有,所有房贷由黄某归还,两人还对该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同日,黄某与王某登记离婚。


2018年7月12日

双方各自与原配偶耿某、陈某复婚。黄某、王某与S银行签订的《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协议(变更抵押物共有人)》,确认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


2019年10月

该房产变更登记至黄某一人名下。


身亡贷款无人还 到底该谁接棒


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黄某每月都按时归还房贷。


然而2019年12月15日,黄某死亡,此后便无人继续偿还房屋贷款。


2020年12月,S银行向法院提出金融借款诉讼,并将此前与黄某“假结婚”的王某作为第一被告。



而原配耿某作为遗产继承人也是被告之一,她表示认可王某所述,并且同意拍卖房屋清偿债务。


黄某的其他遗产继承人亦书面表示同意黄某遗产用于偿还债务,由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法院围绕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认定和判决:


“假结婚”要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吗?需要!


夫妻是假,结婚是真,共同债务背上身。房屋贷款发生于黄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若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能否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不能!


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经过公证,亦不能对抗债权人。虽黄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系争债务由黄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并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某主张权利。


债权人同意将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一人,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对王某主张债权?不是!


抵押担保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同意变更抵押物的抵押人为黄某一人,不代表债权人放弃对王某的债权。实践中,银行出具同意变更房屋抵押人的文件,仅是为配合变更房屋权利人登记。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是神圣的,借着“夫妻关系”的空壳,钻着制度的空子,愚人者也终将愚己。在法律世界里,并不存在对婚姻真假的评判,法律尊重每个人对是否成立以及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选择。


但虚构身份关系,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弄假成真、人财两空、信用受损等不可控的种种风险。婚姻没有真假,法官提醒您,真诚对待每一份社会关系,审慎对待自身的权利义务,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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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新闻坊、杭州日报、“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王崇宇

排版:熊媛媛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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