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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疏忽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需要负责吗?“人章争夺”的情形下,谁是公司诉讼代表人?一起来看!

编者按:案例君普法vlog第四弹来啦!今日,《金融纠纷》《公司纠纷》分册的责任编辑将依次为大家分享相关司法案例,大家一起来pick吧!


因疏忽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需要负责吗?“人章争夺”的情形下,谁是公司诉讼代表人?接下来的两则小视频为大家解答。


Ps:案例君整理下文两视频的相关案例信息,供大家参考哦!



《金融纠纷》

网络盗刷案件中,持卡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资金损失

——李某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支行借记卡案


基本案情:李某向朝外大街支行申请开立借记卡一张,并申请开通该卡的网上个人银行(大众版)/手机银行服务。2015年7月25日,李某收到95555发送的短信一条,内容为“您的银行卡积分已满可兑换1288元现金礼包,请及时登录wap. cmbcix. cc进行兑换,逾期积分清零。[招商银行]”。李某按照短信提示进行操作,但未收到验证码。后,李某拨打招行客服电话询问,招行客服回复称银行目前没有此积分兑换活动。李某在询问后未对账户实施防范措施。


另查明,李某招行储蓄卡共发生21笔支出,金额为121091元。其间,招行系统向李某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17条,内容为支付验证码和账户资金交易情况。上述短信中,没有对冒充招行客服电话发送虚假信息予以风险提示的短信内容。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李某银行卡被盗刷的相应责任。


裁判要旨:银行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的义务涵盖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运营设施、业务处理系统和相关数据存储的安全性,网络通信系统的安全性。银行应当在办理网上支付业务中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对风险的存在以及防范尽到告知义务;发现钓鱼网站应当及时告知持卡人,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范风险。现无证据证明,朝外大街支行就钓鱼网站相关风险向李某进行了提醒告知或者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故本案中朝外大街支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持卡人在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审查交易页面真实方面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李某点开的钓鱼网站与招行官方网站域名存在显著差异,其未经辨别即行点开。即使在发觉异常、得知没有积分兑换活动后仍未采取积极防范措施保护资金安全,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借记卡卡号、密码等信息未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应在其违约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公司纠纷》

“人章争夺”情况下公司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金华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


基本案情:原告金华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华中捷公司)曾在2014年5月5日与孙某新、胡某平签订承包合同,将金华中捷公司100%的经营权在2014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承包给胡某平、孙某新。承包期结束后双方未续订合同,胡某平、孙某新等人也未归还金华中捷公司的公章。现金华中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坚在原告起诉后向法院自认胡某平等人以原告名义起诉被告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得到原告法定代表人蔡某坚的授权,原告起诉被告是胡某平、孙某新的个人行为。


裁判要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司存在人章分离的情况下,通常应以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代表人。若仅持有公章,而无证明持章人有公司授权持章代表公司意志的证据的,则持章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就本案而言,承包期结束后,原告公司的公章仍掌握在胡某平手中,原告起诉被告并未得到原告法定代表人蔡某坚的授权,胡某平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得到了公司授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的证据,且原告公司的股东浙江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不同意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因此,现胡某平等人以原告公司的名义起诉被告缺乏法律依据,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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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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