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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从签订主体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系行政主体;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权利。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伟,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
声明:本文来源“两高案例”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王崇宇
排版:王文雅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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