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非因紧急情况停放在巡游出租车专用停车位上,可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Author 上海高院研究室
对网约车临时停放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
——奚某诉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编者按
设定有停车时段限制的巡游出租车专用停车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也是保障巡游出租车正常运营的必要设施。网约出租车非因紧急情况停放在巡游出租车专用停车位上,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日12时17分,原告奚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网约车)停放在某公共厕所门口的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地面标识有“TAXI”字样,旁边立有出租车专用停车位标识牌并配以“20分钟”“禁止非专用车辆使用”的辅助说明。因停放时间超过三分钟,原告车辆被电子警察拍摄。被告长宁交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奚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沪7101行初312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奚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沪03行终64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车辆作为网约车能否停放在涉案的出租车停车位上。
一
涉案出租车停车位是否仅供巡游车专门使用
首先,从网约车与巡游车的区别来看,巡游车作为“行政特许”是对常见公交形式的补充,承担了一定的公共交通服务功能,按照规定其在道路上负有不得拒载乘客的义务,以保障老年人、农民等特殊群体能平等享受巡游车的公共交通服务。而作为“普通许可”的网约车是对企业经济自由和公民劳动自由限制的解禁,司机可根据自身便利自由地安排工作时间,并不负担同巡游车的特殊义务。因此对二者应遵循不同的规制思路,在市区设置有一定停车时段限制的巡游车专用停车位,供巡游车司机解决就餐、如厕等生理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以及巡游车的运营属性。
其次,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来看,涉案出租车停车位旁立有专用停车位标识牌,图形示例为配有 “TAXI”顶灯的出租车图案,并配以“20分钟”“禁止非专用车辆使用”等辅助说明。按照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应能得出该图案系指向配有顶灯的巡游车的结论,而非无顶灯配置的网约车。另原告本人出示的在本市其他道路上划有 “出租网约车专用”“网约车临时车位”等停车位的照片亦印证了上述认知的普遍性,也证明供网约车使用的停车位需专门进行说明。
二
原告将网约车停放在涉案停车位是否具有个案合理性
从个案合理性上看,被处罚当天原告通过网络预约平台仅处理了三笔订单,离被处罚时点最近的一单已超过半小时。且按照平台的系统操作规定,如司机需就餐、如厕应事先下线,不得处于听单的状态。综合上述情形可判断,当天并未有突发的紧急状况导致原告必须停放车辆于仅供巡游车使用的停车位上,故原告的行为亦缺乏必要性与个案合理性。
综上,原告将网约车停放在巡游车专用停车位上,被告认定其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并无不当。法院最终支持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93条第2款、第1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行初312号行政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王剑晖、倪蕾、解济民(人民陪审员)
二审案号:(2020)沪03行终649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朱晓婕、陈瑜庭、程黎
编写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倪蕾、吴泽均
声明:本文转载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微信公众号,案例君对原文内容有删减,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李 恬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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