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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例!“竞标”指定遗产管理人,破解侨房维护难题

老人去世后,

遗有一处祖宅,

因这处祖宅的使用维护问题,

老人的多名后人起诉到法院争夺管理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下称思明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涉侨房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老人过世遗祖宅 

管理权归谁纷争不断


已故的魏姜氏遗有祖宅一处,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未指定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魏姜氏育有三女一子,大女儿、二女儿均已去世,儿子和三女儿早年迁居境外,现生死情况及子孙沿嗣情况均不明朗。长女魏某甲照料晚年的魏姜氏,这处遗留祖宅曾由魏某甲夫妻二人管理,目前居住这处遗留祖宅的是魏某甲的后辈。


因魏姜氏继承人众多,且多人散居海外情况不明,魏姜氏身后遗留祖宅的析产确权困难重重,继承纠纷已历经两代人均未能妥善解决。

 

目前遗产房屋已经日渐旧损,家族各支继承人就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纷争不断,实际居住在内的魏某甲后人也因无法定身份,而在维护祖宅时处处受到制约。

 

《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后,魏氏家族在国内的继承人提起申请,请求尽快确定祖宅的遗产管理人,以避免祖宅年久失修,大部分继承人的利益遭受侵害。

 

引入“竞标”机制 

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调查了魏姜氏的后人谱系,尽最大努力联系了,尚在大陆境内的继承人,参与遗产管理人协商,并追本溯源,详尽调查了魏姜氏的生前居住地、主要赡养人、祖宅历代翻迁管业情况和当前状态等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魏姜氏于《民法典》施行前过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但魏姜氏的遗产始终未析产分割持续至今,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魏姜氏后人

争当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

创造性地引入“竞标”机制

↓↓↓

令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各支继承人分别阐述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


由法院根据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遗愿、最大限度发挥遗产效用的基本原则,最终判决与魏姜氏较为亲近、对祖宅感情较为深厚、对祖宅及周边环境较为熟悉的魏某甲一支后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实施后,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诸如魏氏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闽南侨乡不少涉侨房产在落实侨房政策后仍然析产确权困难,因此长期处于管养维护的搁置或争议状态。


思明法院巧用《民法典》全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创新具体适用机制,妥善解决了涉侨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也为侨乡历史建筑的司法保护树立了“思明样本”。




声明:本文转载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张立叶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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