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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家暴日|这些行为是家暴吗?当你遇到家暴时,该怎么办?

每年11月25日

被联合国确立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权利保护,更显司法温度。为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家事法官一直在行动!


你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吗?

夫妻间吵架是家暴吗?孩子不听话,父母经常打孩子是家暴吗?殴打同居女友或时常辱骂共同居住的老年人算家暴吗?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

《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里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暴力不局限上述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暴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


面对家暴,你该如何应对?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是特别程序,不依附于离婚、抚养权等相关诉讼。

管辖法院: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请求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作出时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有效期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怎样用法律武器,向家暴说“不”?

家暴的证据收集: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短信、微信记录;妇联、社区、居或村委等组织、团体出具的相关材料等。

离婚纠纷中家暴的法律后果:家暴行为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施暴方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能丧失子女抚养权,其在财产分割上亦可能面临少分财产,此外无过错方还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因家暴导致感情破裂的,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2.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3.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人民法院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施暴方少分财产的比例,以此惩戒施暴者。

4.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家暴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遭受家暴一方不仅有权利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家是温暖的港湾,不是充满硝烟的战场。每一个家庭都应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反对家暴,人人有责

平安家庭,人人共创

和谐社会,人人共享

让家庭暴力无处遁形

让家成为最安全的地方




最高法民一庭:家暴认定仍是难点,可适当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

“宅生活”遇上家暴?别忍、甭怕!咱有“护身符”


明:本文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熊媛媛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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