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汇款80万支持女儿生活、创业,是借款还是赠与?
父亲汇款80余万元
对女儿的生活、创业等方面予以支持
这笔“爱的付出”
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
父亲能要回吗?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维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父女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终于落槌。
案 情 简 介
2006年,老张与前妻协议离婚后,女儿小花(化名)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老张承担了大部分抚养费。
小花大学读书期间,老张对小花有求必应,想着能弥补一点是一点。
大学刚毕业时,小花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时常和父亲诉苦。恰逢老张房屋被拆迁并收到拆迁款,顾念亲情,也希望女儿在事业上有所作为,老张对小花生活、创业等方面予以支持。
老张向小花前后共汇款45次合计95160元,用于女儿的日常生活消费,另外还帮小花支付了购车首付、缴纳购置税和偿还车贷等合计259000元,分五次转账447000元赞助小花与男友合作开公司。
可是没想到,不久后老张失业又生病,加上房子装修等经济压力,身上背负的债越来越多。
2019年年底,老张向小花催讨上述款项,均遭到果断拒绝,双方为此争吵,父女关系越闹越僵。在“还”给父亲40000元之后,小花更是彻底失去联系,无奈之下老张将亲生女儿告上法院。
80余万元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老张认为,他对女儿在生活、购车、创业方面支付的大量款项来源于住房及厂房拆迁,是失去生产生活资料后政府给予的补助,也是后半生的养老钱,所有款项应属借款,在其生活困难或急需资金时女儿应予以归还。
小花辩称,作为具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互相进行经济上的帮扶是人之常情,所有款项应属赠与。自己与老张没有借贷关系的凭证,因此借贷关系的存在应该由老张举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系父女关系,对案涉款项金额及用途均无异议。对于款项性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现参见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16条,内容一致》本案中,老张没有明确所有款项为赠与款,小花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习惯、公平等因素,虽然父母给予子女抚养费是人之常情,但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有抚养义务,给子女出资买车、创业更不在义务范围之内。本案中,老张提供买车、创业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帮助的性质,故老张给女儿的95160元生活费不宜认定为借款,而买车、创业款等共计706000元应认定为借款,应予以返还。在女儿小花已归还40000元的基础上,安吉法院一审判决其归还借款666000元。
近日,湖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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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园园
排版:熊媛媛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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