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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推倒性骚扰男子致其死亡被索赔87万,法院:正当防卫不担责!

近日,广西一女子推倒性骚扰男子致其死亡被认定正当防卫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治日报》记者联系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女子潘某出于本能推开性骚扰男子以保护自己的身体权不受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没有伤害该男子的故意,该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且该男子跌倒后及时求助他人进行救助,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潘某的行为没有构成防卫过当。



据判决书显示,王某与潘某是同村人,2020年5月27日22时许,二人酒后从朋友家出来,一起走路回家。途中,王某在醉酒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其间潘某均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王某。 


二人行至一处时,王某再次对潘某强行搂抱,被潘某用手推开。王某被推开后直接仰倒跌在地上,昏迷不醒。后潘某打电话喊人来到现场,王某被送到罗秀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 


2020年6月4日,王某的女儿到象州县公安局罗秀派出所报案,潘某到罗秀派出所自首。6月9日,王某抢救无效死亡,住院医疗费5万多元,其中潘某代支付1万元。经鉴定,王某符合跌倒头枕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8月10日,象州县公安局以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9月16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潘某在遭到王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将王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的后果,但该后果是由于当时潘某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潘某的行为不是犯罪,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王某家属不服,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21年6月17日,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因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已撤销不起诉决定,决定终止办理。7月30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潘某作不起诉处理。


2021年11月19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就该案民事赔偿作出判决,认为王某的死亡固然令人痛惜,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醉酒情况下强行对潘某实施骚扰行为,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潘某出于本能推开王某符合人之常情。但王某跌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苛求潘某对该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有悖常理,亦无法律规定,案件证据证明潘某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对家属提出的87万余元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主办法官介绍,该案审理的关键是潘某是否对死者实施了侵权行为。死者家属在起诉时只提供了一些简单的证据,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也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潘某有侵权行为,只是以潘某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调查笔录中的自认,认为潘某既然承认有推倒死者的行为,就应该对死者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主办法官分析,民事诉讼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案件所有的直接证据都来自于潘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认,没有其他的旁证,均不足以证明潘某实施侵权行为。由于此前没有关于“正当防卫”方面的相关判例,因此在作出判决前,主办法官就到底是以死者家属无充分证据证明潘某存在过错、还是以潘某构成正当防卫,或者两个理由结合来对本案进行释理论证进行了充分考虑,经法官专业会议讨论认为,以潘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更有说服力,更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主办法官介绍,象州县人民法院以前没有审理过此类案件,该案判决进行了充分的释理论证,死者家属在领取判决书后反应平静,没有作出任何回应。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指导意见起草小组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附《指导意见》与典型案例)


刑事类指导案例分类整理(含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案例)




声明:本文转载自“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潘园园

排版:何一泓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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