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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万元网购的“金渐层”猫咪到手却像流浪猫,卖家退一赔三!

花费近万元网购理想中的猫咪

反复视频确认并与卖家签订协议后

收到的猫竟像极了“流浪猫”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这起案件,支持林先生要求卖家“退一赔三”的主张。


案情回顾 

家住温州的林先生是位爱猫人士,家中养了四只可爱的小猫。为了给猫配种,2021年8月21日,他在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求购“长毛金渐层12色种公猫”的信息。位于福建的张某看到消息后联系林先生,表示有他需要的猫。



双方添加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聊天协商购猫事宜。


林先生

“你是自家养,还是猫舍?”

“是宠物医院,这个猫是养户自家养的。”

张某


而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次日确定了宠物猫的具体色号、价格等内容。林先生反复强调自己求购的猫是“12色”,张某将林先生所购宠物猫的相关视频发送给他供确认。林先生向张某微信支付了500元作为定金。



张某多次保证宠物猫符合林先生要求,并称其与该宠物猫养户己合作两年,如有问题可以直接找他。



2021年8月24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达成最终电子《购猫协议》,约定:林先生购买的是NY12色(NY:黑金色)长毛金渐层公猫一只,本猫色号为标准NY12色长毛金渐层,具有4度及以上的绿色眼色素,四个爪垫为黑色,胸前为白毛,背毛为金色,腿上无黑色纹路及黑色环路,无纹无环(具体猫的情况见图片或视频)。价格为9500元,费用包含疫苗、体内外驱虫、运输费用。



另外,卖家张某承诺使用航空托运、三天内发货、发现有任何外形不符或疾病买家可无条件退回,相应退还费用。



“本以电子版方式成立,即双方签字互相发送本合同电子版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林先生和张某使用微信一来一回“敲定”合同后,满心期待地等猫。


不承想,订立合同后,卖家要求林先生必须先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支付剩余9000元并确认收货才能“发货”。


林先生心想自己已反复确认视频,爱猫心切的他因此答应卖家要求,付款并确认。


“确认”一点,态度全变。说好的空运,卖家反复拖延称因故只能改陆运。说好的三天内发货,合同签订后五天,林先生才把猫盼到。



更让林先生气愤的还在后面。


“这只猫品相差,卫生条件不好,有明显异味,还有跳蚤!”林先生主张其收到的猫像是“流浪猫”,市场价可能只值100元,与卖家张某承诺及拍视频确认的猫不符。林先生将接收的宠物猫拍摄视频发送给张某,要求退货退款。


为此,卖家张某解释的理由是:“那边(养户)货弄错了,也不是我想看到的。”随后以“会换回的”“明天拍视频给你”等理由拖延。


林先生收到的猫虽然不是自己心仪的,还是负责任地照顾它,为此支出费用。


双方因退换猫、退还购猫款等事宜意见不一,产生诉争。林先生将张某起诉至鹿城法院,主张解除合同、“退一赔三”、赔偿运输费用及寄养费用等合计4万余元。张某未答辩。


法院判决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先生通过微信向张某购买宠物猫并支付货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理行使权利。


张某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有多次出售宠物猫的记录,其与林先生交易过程中声称其出售的猫是从其他养户处所得,已与养户合作多年,可以证明张某经常性从事宠物猫交易,可以认定为经营者。


达成交易时,张某在微信和购猫协议中多次承诺林先生所购宠物猫和其发送的视频一致。在宠物猫交付过程中,张某在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上,多次违反承诺,最终交付给林先生的宠物猫与其提供的视频存在明显差异,与双方约定的显然并非同一只宠物猫。双方协商换货过程中,林先生质疑张某并无承诺的宠物猫,张某多次承诺会发送视频给林先生查看,之后也未兑现承诺,未向林先生证明其有约定的宠物猫。


综合双方合同订立、发货方式、发货时间以及出现“货不对板”后张某未提供原物证据,向林先生交付明显与约定不符的宠物猫,其行为明显有悖诚信,已构成欺诈。林先生要求撤销其与张某签订的购猫协议以及要求退还购猫款9500元,并按照购猫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林先生应当将接收的宠物猫退还张某。由此产生的返还宠物猫的运费、寄养费用均因张某违约行为造成,是客观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酌情认定两项费用合计35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双方订立的电子协议,张某需向林先生支付合计4万余元款项。


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2022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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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转载自“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潘园园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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