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目 录
一、冯某某与柳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纠纷案
(关键词: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
(关键词:意定监护、变更监护人)
三、庞某某诉张某某等二人赡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婚姻自由、赡养义务)
四、孙某甲诉某老年公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服务、附随义务)
五、李某某诉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退休老年人误工费)
案例一
冯某某与柳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纠纷案
关键词: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基本案情
冯某某女儿柳某某为了霸占其名下住房用于收租,多次以冯某某有精神病、参加传销、花巨资买保健品、要“保护”母亲财产为由,逼迫冯某某搬出。冯某某希望能独立居住,独立支配自己的退休金等合法财产。2020年,柳某某至冯某某家中大声呵斥、威胁,逼迫其搬走,持铁锤砸坏物品,抢走手机、砍断电话线以防止其报警。此后,柳某某陆续将冯某某房内冰箱、电视机、保健床垫、按摩椅等家具电器搬走并更换门锁。后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冯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请求责令柳某某返还物品并停止侵害案涉住房,同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冯某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对申请人冯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冯某某;三、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进入申请人冯某某名下住宅。
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物权保护纠纷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柳某某于三日内返还搬走的全部财物及房产证。二、协议生效起一年内双方互相不得干涉对方生活。三、柳某某于30日内腾退案涉住房所在地的单车棚,逾期冯某某有权自行处分棚内物品。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第22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第25条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本案裁判明确,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对老年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本案准确认定被申请人为侵占老年人财产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保护了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二
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
关键词:意定监护、变更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孙某某现年84岁,曾患小儿麻痹症,有肢体残疾后遗症,父母、妻子均已过世。2019年,孙某某的房屋因旧房改造被征收。孙某某的女儿孙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孙某某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后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法院判决宣告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孙某甲为其监护人。现孙某某侄女孙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经法院查明,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孙某某与孙某乙等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委任孙某乙为意定监护人、陶某某为监护监督人。房屋拆迁后,孙某某不再与孙某甲共同生活,孙某某的钱款和证件等均处于孙某乙及其父亲的保存与管理中,孙某乙对其进行照顾。审理中,法院在庭审与居住地调查中多次征询孙某某意见,其均表示希望孙某乙作为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其多次表示不愿意让孙某甲担任监护人、同意孙某乙担任监护人,态度十分坚决。考虑被监护人孙某某的实际状况,孙某甲在客观上无法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亦未将监护责任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孙某某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孙某乙,希望孙某乙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孙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孙某某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某某的财产。若孙某乙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某甲等其他愿意担任孙某某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变更监护权案判决。法院既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又考量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多次征询被监护人意见,并突击走访被监护人家中和居委会,了解其真实生活与医疗等情况,综合各方因素,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同时,积极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了“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本案裁判后,孙某某就案涉房屋拆迁的动迁利益仍在动迁组,保障了孙某某的动迁安置利益等财产安全。
案例三
庞某某诉张某某等二人赡养费纠纷案
原告庞某某,女,现年78岁,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子女中除张某外均已成家。庞某某诉称其现居住于地瓜中学宿舍,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原、被告之间系母子(女)关系,被告应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照顾老人,考虑老人的情感需求,善待老人。考虑到原告共有五个成年子女、部分子女还需赡养原告前夫等现实状况,结合被告张某某等二人的年龄、收入情况及原告实际生活需求,判决张某某等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庞某某支付赡养费。
案例四
孙某甲诉某老年公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服务、附随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孙某甲的儿子孙某乙与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签订《入住公寓协议书》,孙某乙将原告孙某甲送养至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每月支付服务费1800元。孙某甲在上述协议上手写注明:本人有精神疾病,如有摔伤与公寓无关,自己负责。协议签订后,孙某甲入住公寓。某日14点左右,孙某甲于公寓卧室内摔倒在床边地上受伤。当晚22点29分,孙某甲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现孙某甲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某老年公寓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应该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措施。某老年公寓公司虽主张按协议免责,但从孙某甲在公寓房间摔伤至被送医院治疗,超过合理时间。某老年公寓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未及时将孙某甲送往医院,也未及时通知家属,导致孙某甲未得到及时治疗,系未履行合同附随的通知义务、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属于协议约定的免责事项。判决某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原告孙某甲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
三、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得以免责条款排除责任。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免责条款,但是注意、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并不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某老年公寓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要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对老年人进行悉心照顾,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就相关事宜履行注意、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我国养老服务行业起步较晚,目前仍存在设施配备不够完善,以及责任意识、法治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本案对于厘清养老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养老服务行业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养老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助力机构养老发展,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意义十分深远。
案例五
李某某诉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退休老年人误工费
一、基本案情
2017年,高某某驾驶车辆与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魏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骨折、左侧锁骨闭合性骨折、左侧第一肋骨骨折、右手拇指骨折等,住院31天,并多次接受治疗。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李某某起诉要求高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万余元;二、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万余元等。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某某误工费的赔偿问题。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前在水泥厂工作,月收入3000元,虽然李某某已逾60周岁,但仍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且其能证明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赔偿;一审法院结合李某某的伤情、治疗情况及医嘱情况等依法酌定的误工费金额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问题,因此对该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本案裁判明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依法获得赔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本案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对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Q
一、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实施意见》)有哪些主要亮点?
A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将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提出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深入开展“银龄行动”;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在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方式的同时,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积极培育银发经济,发展适老产业,满足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质的需求。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此次发布《贯彻实施意见》就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的上述新要求,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是积极回应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新要求。《贯彻实施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聚焦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真正解决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服务和保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二是全面梳理涉老年人权益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加强《贯彻实施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彻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审理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赡养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加大对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和精神需求,促进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老年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依法审理涉老年人居住权益案件,满足老年人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为“以房养老”模式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依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让老年人健康幸福地安度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三是针对老年人身心特点,健全便老惠老司法服务机制,让老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贯彻实施意见》明确,要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涉老年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涉老年人权益案件中的导向作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推动在全社会树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要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通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开展网上立案、电子诉讼的同时,保留老年人易于接受的传统司法服务方式。完善无障碍诉讼设施及服务,方便老年人参加诉讼。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让老年人能够真正“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
Q
二、此次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第一个就是关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这背后有什么考虑?
A
今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此次选取的五个典型案例中,第一个就是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这个案例与老年家庭成员的生活关系非常密切,很有代表性。这个案例中,女儿以“保护”母亲财产为由实施家庭暴力,老人被迫搬出自有住房,财产也被抢走,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强与当地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实效;开展定期回访、跟踪记录,持续关注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和人身安全,加大反家暴延伸服务力度,切实保护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这个案例反映出侵犯老年人权益、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特点,明确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对老年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传达了坚决向家庭暴力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这个案例同时明确,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独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或者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Q
三、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失智”老年人增多,相关监护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如何保护被监护老年人的权益?
A
确如所提问题,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如何充分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如何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我们此次选取了一个申请为老年人变更监护人案。这个案例中,女儿为了取得八旬老父亲孙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在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其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告知孙某某鉴定过程是在“看毛病”“体检”。此后,孙某某的侄女起诉要求变更其为监护人,并出具公证书,主张孙某某在被宣告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就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委任了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既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又考察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充分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依法判决变更孙某某的监护人。同时,积极引导监护人从维护老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明确若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该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贯彻落实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妥善处理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问题。积极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需要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妥善安排自身生活事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老年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规则参考和行为指引。
Q
四、近年来,老年人再婚并不鲜见,但由于情感、心理等多种因素,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也随之变得复杂,相关纠纷增多。请问人民法院怎样妥善解决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促进“老有所养”?
A
近年来,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现象逐步减少,反而是许多子女在父母希望再婚时横加阻拦,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侵犯父母的婚姻权利。甚至有的子女还以父母再婚、不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为由,拒绝履行自身的赡养义务,导致一些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出现。此次选取的再婚老人的赡养费纠纷案很有参考价值。这个案例中,78岁的庞某某独居生活,先后有两次婚姻,共生育6名子女,但子女因母亲再婚、未长期共同生活、亲情关系淡化,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庞某某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判令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通过该判决促进再婚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证老年人生活幸福安康。
Q
五、人民法院如何保障退休老年人的劳动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A
《意见》提出,要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我们这次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贯彻实施《意见》要求的生动诠释。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问题,因此对该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此次选取的老年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案中,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结合老年人的医疗情况、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支持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赔偿请求。这个案件对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在统一类案裁判标准的同时,也为老年人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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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园园
排版:熊媛媛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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