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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元宇宙里有人喊你一起去买球队,需要思考些什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庭前独角兽 Author 李海有

在元宇宙的世界里,一群人想一起做一件事情,比如,一起拍卖一幅名画、一起收购一支球队,怎么付诸行动呢?DAO来助一臂之力。


DAO是什么?它有什么特点?有没有现实世界中的参照物可以对标?在法律监管上存在哪些问题?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本期主题:DAO,进入元宇宙的组织方式。


作者 | 李海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


2021年5月,一群加密货币爱好者突然有个疯狂的想法,他们计划通过集体协商一致来购买第一支由球迷管理的NBA球队;发起人开始在推特上发起倡议,后转入Discord进行讨论,有一大批球迷粉丝加入,于是他们成立Krause House DAO,共募集价值约400万美元的ETH。



最终虽然未能如愿,但Krause House DAO的组织模式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后陆续又有加密货币爱好者发起成立City DAO等,引起世界轰动。


DAO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主要原因在于DAO作为全新的组织,在短时间内聚集成千甚至上万名参与者,筹集巨量资金试图去参与市场交易,颠覆了人们既有的认知。如果是你,会加入Krause House DAO购买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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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DAO


DAO的英文全称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是分布式(Decentralized)、自治(Autonomous)、组织(Organization)的缩写,从字面理解,分布式也即去中心化,规则制定和执行的去中心化,自治即为完全由组织成员自己决定。


DAO应用区块链技术,由一群有着共同愿景和目标的人参与,协作完成组织目标和任务,并根据工作职责、工作量化、工作效果实现,以通证【NFT全程Non-Fungible Token】激励方式完成利益分配,组织管理、运营、决策等通过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来落实执行,从而实现智能化管理的组织形态。



例如,Krause House DAO的核心目标是购买一支NBA球队,来自不同地区的参与者加入Krause House DAO,他们通过DAO群体决策,建设并壮大DAO组织,筹集资金购买NBA球队。DAO是一种写在区块链上的公开计算机代码的新型组织,DAO具有权利分散、开放透明、成员自治、平等决策、通证激励、代码执行等特点。


DAO的兴起将加速元宇宙落地,区块链技术、游戏、网络及算力、显示技术的发展升级,也让个体更方便加入其中,就如同现在个体可以通过开滴滴专车、送美团外卖、参与众包项目分成一样,在元宇宙中贡献创意、个人IP、流量等也可以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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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模式VS现代公司


一般认为,现代公司制度起源于大航海时代,17世纪,英国商人为垄断东方贸易率先成立股份制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后在工业革命时代,又逐渐完善发展成为现代公司,并形成一整套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现代公司优势包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但现代公司治理和法律框架下,公司治理中关键的委托代理冲突未根本解决,财务造假、中小股东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突出;而DAO以其特有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开放透明、成员自治等为元宇宙世界的组织管理提供新思路。


现代公司成立需要根据法定程序和实体要件,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而DAO与现代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智能合约为纽带,智能合约是以数字形式定义的一组承诺,一旦承诺的条件成就即触发自动执行;智能合约嵌入DAO参与者账户合约中,加入DAO必须遵守智能合约。智能合约类似于公司章程,但又有显著区别,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等特点,而智能合约是以数字化方式传播、验证、或者执行合同的计算机代码,具有强制性、真实性和无法篡改的特点。


第二,分布式组织架构,DAO是一种分布式架构,不需要中心,与公司治理结构不同,DAO没有董事会和管理成,甚至没有雇员,所有DAO参与者都是平等的;DAO彻底摈弃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委托代理机制,参与者均可以直接参与决策和执行。参与者因持有DAO发行的通证而成为利益相关者,参与者在DAO中的权利和责任是等同的,这使DAO的运营更灵活,内部信息沟通和反馈更为顺畅;另外,与公司决策不同,DAO的决策是由所有参与者根据通证份额进行投票,而不是如公司由CEO或管理层作出。


第三,加密信任与共识机制,与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签订发起协议不同,DAO成立无需签订协议,也无需参与方互相信任就能够完成各种交易与协作。这并不是说DAO不需要信任,而是DAO参与方共同信任加密算法和程序代码来共同协作。


第四,并行生产运营。DAO通过组织汇集分散的投入和努力来有效完成特定任务,而不是依赖部分组织参与者;DAO与公司生产管理流程不同,DAO没有科层组织结构来协调生产,也没有严格制度控制生产,参与者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自由开放与互动,参与者可以为多个DAO工作,DAO之间的资源流动比公司更加高效频繁,行业间的信息沟通迅速深入,大大加快了创新与资源配置,让区块链成为发展迅速的行业之一;另外,DAO参与者可以随时进入和退出,有着相同目标的参与者进入组织,对DAO路线不满意可以随时退出。DAO的日常运营不是交由某个部门或特定参与者,而是由参与者自愿分享与完成,所有参与者共同致力于维护DAO的正常运转。


DAO是区块链数字世界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一般分为协议型DAO、投资型DAO、捐赠型DAO、服务型DAO、媒体型DAO、社交型DAO、收藏者DAO。大部分DAO不设置门槛,互联网用户都可以加入其中一个DAO,进行全球范围内的沟通协作,并通过持有通证,参与DAO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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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监管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应对


DAO这种全新组织形态对国家监管而言属于新鲜事物,从诞生到完善需要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DAO首先要解决“自身”身份属性问题;其次,DAO依赖智能合约进行组织,通过代码监督决策、运转的模式,智能合约关系到DAO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DAO参与者身份与通证法律性质亦亟待厘清和规范。



第一,关于DAO的法律主体资格及争议解决。如:Constitution DAO成立之初,因未在任何地方注册,没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苏富比拍卖公司也无法和Constitution DAO发生交易;后来Constitution DAO发起人借助第三方民事主体协助,才得以筹资和参加拍卖会。DAO作为新型组织,法律上主体资格未确定,事实上也无法与第三人进行交易。


目前,仅美国怀俄明州在2021年7月正式出台DAO法案,明确了DAO的法律主体地位。我国虽然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但国内尚无关于DAO发生纠纷的案例报道,对DAO的法律性质及组织主体地位亦无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典中民事主体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DAO能否具有民事主体身份,能否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尚无规定;另外,DAO具有跨国、跨司法辖区的属性,若引发纠纷,处理起来司法程序颇为复杂,需要法律积极进行应对和预先设计处理方法。


第二,关于DAO智能合约法律性质。DAO依赖智能合约,智能合约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点。但智能合约作为“新契约”,仍然存在性质不明、责任不清、不易监管、非法交易等问题,甚至可能引发新的法律诉讼风险。


目前,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合同说”“合同履行方式说”“程序说”不同观点。“合同说”认为智能合约是一种新合同类型。“合同履行方式说”认为智能合约为合同的一套履行机制或执行程序。“程序说”认为,智能合约完全按照代码的技术逻辑运行,其运行无需人为因素的介入和干扰。


根据《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中将智能合约定义为一种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可以看出倾向于“程序说”。智能合约在设定时均需明确参与者权利、义务、内容、成就条件、责任等,智能合约中虽然有“合约”二字,但不一定构成合同;目前既有规定也未明确智能合约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若智能合约具备合同要素(如主体、要约、承诺、对价、违约责任等),可以考虑合理运用法律解释理论,将智能合约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畴,进而解决因智能合约产生的法律纠纷。


另外,若智能合约没有合理拟定或者存在漏洞,造成损失如何处理。在著名的The DAO事件中,因智能合约存在漏洞,导致黑客盗取价值5,000万美元的360万个以太币,智能合约的安全问题开始受到关注;因智能合约存在漏洞导致DAO遭到恶意攻击致使参与者损失资金,是否能够追究DAO发起人的民事责任,也是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


第三,DAO参与者身份保护及通证法律性质。传统的身份验证依赖于出生证、身份证、户籍资料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便于社会管理;但DAO参与者来自世界各地,在区块链技术中,通过公、私钥加密体系来验证用户“我是我”的问题;考虑到DAO参与者匿名化程度高,如何防范参与者通过DAO从事非吸、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值得重视和研究。


DAO参与者利用通证进行身份识别,通证是非同质化代币,用于表征身份和数字资产的唯一数字凭证。通证与我国物权法体系中动产、不动产特征差异巨大,无法适用物权法律制度。


通证是否具有债权属性?债权系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通证发行后发行人不承担义务,有时也无法寻找和验证发行人身份,不存在“相对人”;而且通证权利行使依赖是否触发智能合约设定的条件,由系统自动执行,不存在“请求”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关于通证性质国内也有学者在研究,但不管如何讨论,在严防安全风险的同时,应当尽可能保留通证应用上的开放性,考虑区分技术层面和应用层面,进而为对通证的法律性质进行有限制的界定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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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DAO的出现表明了我们对现有组织方式的思考和组织方式运行的转变,为未来的数字时代生存方式及行为规则提供了一种新探索;同时,应当积极应对,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与预见,防范其中存在的风险。



参考资料

[1]季卫东:《元宇宙的互动关系与法律》,2022年6月22日发表于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微信公众号。

[2]宋嘉吉、唐尧:《元宇宙的运行之“DAO”》,2021年11月26日载于吉时通讯微信公众号。

[3]王延川:《智能合约从代码之治到法律之治》,载于《中国审判》2021年第2期。

[4]朱雪阳:《The DAO事件的形式化分析》,载于《信息技术与网络安全》2021年第5期。

[5]周卫华、康伟婷:《基于区块链的智能治理机制研究—以The DAO为例》,载于《财会月刊》2022年第10期。

[6]《究竟什么是“Web3.0”?》,2020年7月4日刊载于https://www.163.com/dy/article/HBFG7A210519CUGP.html。

[7]《Constitution DAO逝者已逝,但DAO长存!》,2021年12月15日刊载于中金网。

[8]《ViaBTC Capital Insight丨热门DAO的动态追踪》,2022年1月6日刊载于https://www.sohu.com/a/514755624_120785135。

[9]《What Is A DAO-And Why Is One Trying To Buy The U.S Constitution》,2021年11月16日刊载于https://www.forb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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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庭前独角兽”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潘园园

排版:熊媛媛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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