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袍法官”这样参审:最高法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附答记者问)
2022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叶健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民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重大决策部署,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深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经过为期三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4月27日,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实施,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原则、立场和策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本地实际,遵循司法规律,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规范选任机制,优化参审机制,强化队伍管理,健全履职保障,广泛深入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不断丰富,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逐步提升,队伍选任管理各项工作科学性、规范性显著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日益焕发生机与活力。据统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现有33.2万余人,比2013年扩大了近3倍。从2018年4月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以来,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案件215万余件、民事案件879万余件、行政案件78万余件,其中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涉及群众利益、公共利益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2.3万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的重要历史节点,我们系统总结人民陪审员工作,得到的主要启示和经验有: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实践中。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三是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通过法律形式巩固司法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做法,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四是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继承并发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经验和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五是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务实可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为充分展现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重大改革成果和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成绩,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形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报告共约2.1万字,回顾了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进程,结合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鲜活事例,着重介绍了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和突出成绩,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鲜明优势和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时代风貌。
10月11日还同时发布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这是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例3个、民事案例4个、行政案例3个;七人合议庭案例6个、三人合议庭案例4个,突出体现了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凸显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和典型性,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民民主建设发展成果的一个缩影。
值此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际,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和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积极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体现和最新成果,是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成效、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举措,对于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探索创新,在审判实践中持续优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不断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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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
2.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林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3.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5.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
6.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7.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卢某某等人校园欺凌案
8.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
9.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海事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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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江苏省淮安市某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淮安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城南中队副班长谢勇,在抢险灭火过程中不幸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被告曾某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群内多人阅见曾某发表侮辱英烈言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构成对谢勇烈士名誉的侵害。曾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参与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分别是退休人民教师、电视台编辑、社区工作者、企业职员,来源组成较为广泛。合议庭组成后,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履职。一是深入现场调查。人民陪审员数次走访涉事社区,全面了解事发经过,广泛听取民声民意,将个人意见建议和征集到的群众看法进行整理,与法官深入交流,相关意见被合议庭列为庭审重点调查内容。二是积极参与庭审合议。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争议事实主动发问;合议时,人民陪审员从公众常识、公序良俗等方面作出独立分析判断,展现了普通民众看待烈士名誉侵权问题的视角,拓展了法官办案思维;判决书拟制完成后,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推敲斟酌、核稿校对,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修改意见,该案判决书被评为“江苏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三是主动释法普法。该案判决后,人民陪审员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入校园、入社区、入企业,以案释法,积极影响身边群众,促进英雄烈士保护法深入人心,助推树立尊崇英烈、尊重英雄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案人民陪审员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忠实履行审判职责,认真梳理案情,深入开展调查,广泛征集民意,在庭审时就当地群众关心关注的主要问题积极主动发问,充分结合朴素的公平正义理念,以社会公众的视角对事实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和认可度,有力促进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该案入选“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本案由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2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林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经营渔港、夜总会、洗涤用品厂,积累经济实力,并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被告人林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组织的非法影响力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对北江干流三水河段河砂开采业形成非法控制,同时与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垄断北江干流清远河段河砂开采项目,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生态环境,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10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并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共人民币29.6亿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四名人民陪审员在法官指引下充分认识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严肃认真参与到案件审判中。一是在陪审身份意识上体现一个“主”字。面对多达600卷案卷,超700项待处理财产、连续6天、每日近10个小时庭审,人民陪审员始终以案件审理者的“主人翁”心态和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做到全面参与阅卷、全过程参与庭审、全方位参与合议发表意见。二是在参审行动上体现一个“助”字。为在事实查明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员一一核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讯问录像与庭审举证的讯问笔录,反复观看案件所涉的视频、图片资料。人民陪审员还仔细研究控辩双方的理由和依据,在庭前会议、庭审发言等方面提供了详尽可行的解决方案。三是在确保审理效果上体现一个“补”字。在合议庭的尊重和支持下,人民陪审员主动搜集相关案例与法官交流,在法律适用方面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此外,还以人民陪审员特有的身份优势缓和各方冲突矛盾,确保了庭审顺利进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佛山市乃至广东省内的一起重大涉黑案件,案件涉及扫黑除恶、生态文明保护等社会重大关切问题,社会影响重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把扫黑除恶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打好了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合议庭在审判中,准确适用人民陪审员法七人合议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区分的规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主”“助”“补”作用,是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主观能动性、明晰人民陪审员参审作用与范围、强化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协作的典型案例。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3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甲公司、乙公司针对第三人拥有的名称为“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告甲公司、乙公司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该发明专利权有效,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专利技术是在20世纪90年代形成,彼时行业状况与审理时差异很大,案件所涉技术事实查明难度较大,对于该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四名人民陪审员忠实履职,深度参与本案审理工作:阅卷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运用专业知识,全面说明涉案技术背景和发展历程,帮助法官了解该领域技术发展水平;庭前会议中,人民陪审员向法官详细介绍了上世纪90年代的专利研发环境等情况;庭审阶段,人民陪审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围绕争议焦点对双方展开有针对性的发问;合议时,人民陪审员结合本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充分阐述相关事实依据和分析过程;判决书起草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对技术事实部分提出修改意见,确保相关表述准确、说理充分。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和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随机抽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在法官的指引下积极履职,形成优势互补,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对该案的复杂技术问题和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依法作出裁判,反映了中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案例4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至2017年期间,陈某某与丈夫李某某因不孕至江苏省无锡市某医院诊疗,要求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成功培育胚胎,待女方身体条件具备后准备进行胚胎移植手术。2019年,李某某意外身亡,陈某某要求医院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以缺少李某某签字、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实施该类手术为由予以拒绝。陈某某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较好,自己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寄托了一家人的全部希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从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管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两名人民陪审员,与一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陈某某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并未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知情同意原则,医院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亦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陈某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因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性质无明确定义,加之医院是否有权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案涉家庭伦理和善良风俗,审理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两名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高校生命科学与健康工程学院和民政局,在审理工作中主动作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积极协助查明案情。人民陪审员从行政服务管理角度,提出陈某某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政策的证明文件,并要求陈某某的父母及公婆到庭,认真听取其对陈某某继续实施手术的意见,帮助承办法官查清涉案事实细节,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二是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具有医学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学发展趋势及实施胚胎移植的阶段步骤等方面着手,帮助法官了解相关医疗问题,并具体结合本案中胚胎保存条件,从专业角度指出医院并无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客观困难;另一名人民陪审员则详细介绍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从事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相关规定。三是助力裁判法理情共融。合议时,两名人民陪审员提出,司法裁判需要适当考虑民风民俗,兼顾法理人情,彰显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陈某某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其移植胚胎的诉求,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应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面对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和法律困境,本案人民陪审员提出了贴近社会公众朴素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评议意见,增进了裁判的社会认可度。法院最终作出支持陈某某诉请的裁判结果,合理保障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下的生育权补偿性实现,案件裁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由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5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三人均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某园艺场的果农,种植约70亩梨园。2019年4月,三名原告为增加果树母梨挂果率,前往被告处购买农药,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及销售人员向原告推荐“氟硅唑”药剂,但原告喷施后发现梨树基本没有坐果,甚至大量减产。原告遂委托某农业科技公司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19年5月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香梨没有坐果与喷施“氟硅唑”药剂有因果关系,造成经济损失合计30万余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退还并以三倍价格赔偿原告购买农药款。沙雅县人民法院从具有林果业种植经营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经查该机构亦无农药药害的鉴定资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事实问题争议焦点为原告梨园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因被告销售的“氟硅唑”药剂造成,双方对药剂的产品质量均无异议。参加本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具有30余年经营管理梨园的经验,在事实认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协助厘清审理思路。人民陪审员认真阅卷、了解案情,为法官讲解种植业领域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结合多年种植管理果园的丰富经验提出,梨树结果分大小年,但气候变化、土壤水肥、授粉树的数量及培植情况、日常管理等因素都会对母梨坐果及梨树产量起到决定性作用。为增加母梨坐果数量,果农一般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比药剂喷洒,否则会对梨树开花结果造成影响。人民陪审员提出,为确定实际损失,应当到梨园现场调取客观证据。二是发挥优势深度参审。本案审理过程中,为准确认定事实,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实地调查取证,赴现场详细了解原告喷洒药剂的具体配比、喷洒时间、喷洒方法、梨园管理、授粉树栽植等情况,实地查看了喷洒药剂的周边其他梨树,具体判断该药剂对周边梨树的影响。经调查确认,周边果农使用该药剂并未对产量造成直接影响,案涉梨园梨树栽植授粉树较少、授粉树分布不合理等因素,都是导致减产的重要原因。合议庭评议时,人民陪审员根据调查取证的证据情况,与法官共同对鉴定意见作出认定,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典型意义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农案件时,既要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又要注重营商环境的保护。本案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高,借助自身职业经历和丰富的生活经验,深入细致分析案情,为法官把握案情脉络、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有益帮助,有力弥补了法官在种植业生产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的不足。同时,本案法官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行使履职权利,促进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取得较好的案件审理效果。
(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6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8月23日,某货船船长李某某与从事垃圾收购的中介崔某某联系,约定驾船前往某地码头装载垃圾运至海上倾倒,每吨垃圾按照65元结算,李某某雇请甘某某到船上工作,当日到达提供垃圾货源的温某某指定的码头装载垃圾659.3吨,崔某某支付李某某3.5万元。次日,李某某驾船并指示甘某某操作挖掘机将船上装载的大部分垃圾倾倒入海,共计563.99吨。8月25日,案涉船舶及船上人员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经评估,本次垃圾倾倒事件造成海洋环境容量损害、海水水质污染、海洋生物死亡等后果,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温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甘某某及案涉船舶船主连带赔偿恢复费用、垃圾清运处理费用等损失合计204.9万元,并赔礼道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原告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从具有涉海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一审判决被告温某某、崔某某、李某某赔偿环境恢复费用等损失合计204.9万元,甘某某在赔偿额85.5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共同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温某某、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是由侵权人向海洋倾倒垃圾引起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名人民陪审员来自涉海相关行业,热心海洋环境公益事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一是认真查明事实。人民陪审员围绕争议事实展开调查,结合事实问题清单,就垃圾倾倒事件是否造成海洋环境损害、五名被告是否共同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范围等具体事实认定逐项发表意见,合议笔录长达36页。二是进一步提出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意见。合议中,人民陪审员运用专业知识,分析提出倾倒入海的垃圾在海洋洋流运动的影响下已极度分散,客观上难以通过打捞、收集、清运等方式消除影响,在被告方表示没有能力恢复海洋环境的情况下,如果判决被告修复海洋环境,反而难以使受损的海洋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并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这一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决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采取替代性环境修复方式,通过建立环境损害与修复生态环境服务的折现量之间的等量关系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三、典型意义
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树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海洋强国的必由之路。本案法官认真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精心制作事实问题清单,确保四名人民陪审员在海洋环境损害事实查明中的专业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彰显了环境司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四名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增加了裁判的可接受度;互联网全程庭审直播的形式,展示了人民司法定分止争功能,有力保护了粤港澳大湾区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进一步发挥了海洋环境司法的规范、教育、引导功能,贯彻了环境司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提升了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
(本案由广州海事法院审理)
案例7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卢某某等人校园欺凌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9月,谭某某等5名某技术学校学生在学校附近文具店无故殴打同学夏某某,后纠集被告人卢某某等强行将夏某某带往公园女厕所,共同以扯头发、扇巴掌等方式对夏某某实施殴打,并使用手机拍摄殴打过程等视频、照片,摔坏被害人夏某某手机一部。之后被告人卢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传播涉案视频、照片。经鉴定,夏某某轻微伤,医院诊断其出现急性应激反应、重度抑郁、重度焦虑症状。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由于案涉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两名人民陪审员,与一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另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卢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综合案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维持原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人民陪审员具有多年教师从业经历,参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专业知识优势,积极履行参审职责,切实提升审判工作质效。一是引入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视角。人民陪审员设身处地分析被告人和同案人的心路历程,深入分析被害人谅解时的所思所想,协助法官精心设计庭审问题,提示法官注意庭审发问方式和语言风格,为法庭调查提供了有益参考。庭审时,人民陪审员以富有亲和力的谈心方式发问,促使被告人全面讲出案发细节。人民陪审员还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审判理念,从道德、人情、成长等角度进行法庭教育。二是反映社会公众普遍观感吸收民意。评议时,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详细分析讲解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罪名的区别,指引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审理认为,校园欺凌案件性质恶劣,一众学生暴力殴打、拍摄并传播有辱被害人人格的视频等行为给被害人身心带来难以逆转的巨大伤害,不适宜适用缓刑。三是投身法治宣传和校园欺凌治理。本案宣判后,人民陪审员指出,本案暴露出学校、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存在宣传教育缺位、监管预防缺失等不足,建议人民法院向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发出校园欺凌、校园安全防控的司法建议,尽可能杜绝此类犯罪再次发生。合议庭采纳了人民陪审员意见,针对建立常态化校园欺凌防控工作机制认真拟定司法建议,建议定期开展学生法治安全教育、加强校园安全监管,严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收到司法建议后,积极采取了成立预防校园欺凌工作小组、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邀请专家普法宣讲、组建“家校联合巡查队”等一系列措施,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人民陪审员将教育专业知识与司法审判理念深度融合,由参审之初因不了解法律知识的不敢发言,到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价值意义后积极履职,深入思考,主动作为,亲身经历了一场法治的洗礼,也帮助案件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案件宣判后,人民陪审员积极延伸参审职能,主动承担起“法治宣传员”的角色,穿针引线、建言献策,有力推动形成对校园欺凌的社会治理合力,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贡献了力量。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8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3月至7月,张某某、章某某等人出资,由洪某某等人提供采砂船,章某某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长江禁采区)使用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万余吨,价值289.3万余元。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出售。经评估,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失为515万余元。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对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在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东台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和审判工作需要,在随机抽取两名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再从具有环保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两名,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某、章某某等三十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二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罚金;判决张某某、章某某等十四名被告对其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仍顶风作案的一起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案件。为保障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合议庭制定了详细的庭审预案,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导,鼓励人民陪审员围绕争议事实积极发问。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陪审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认真阅卷做好参审准备。本案人民陪审员参与查阅案件卷宗四十余册,逐项核实被告人基本信息,逐条梳理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脉络,将其有疑虑的犯罪情节进行系统整理。二是结合专业知识发问助力庭审查明事实。人民陪审员围绕被告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破坏、惩罚性赔偿责任等问题从专业角度向公益诉讼起诉人进行发问。三是充分发表合议意见切实履职尽责。合议前,法官围绕公益诉讼概念、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为人民陪审员进行释明。合议时,人民陪审员就采砂监管等行业技术问题进行详细介绍,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讨论,就案件事实部分结合庭审感受发表意见,指出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案发长江水域生态系统受损,对长江水生动植物的丰富度和多样性造成不利影响,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重要参考意见和帮助,该观点被合议庭采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人民法院积极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工作,并在个案随机抽取规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从人民群众的常识常理与专业知识背景两方面与法官形成思维和智识上的优势互补,帮助法官拓宽审理工作思路,为准确认定事实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有益的帮助,维护了司法公信,增进了司法权威。案件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由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9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某街道部分商户和小区居民住户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集中排放至某溪低洼地处,形成一个面积约700平方米的污水塘,该污水塘中的污水未经处理通过渗透、暗管或沟渠顺流到自然沟后直排乌江河中,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群众及企业的生产生活。2021年4月,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排放污水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水务局收到建议后未在规定时间回复。检察机关经回访发现,周边商户及居民生产、生活污水并未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仍在向污水塘或沟渠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遂向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该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判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德江县人民法院随机抽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在开庭审理后至宣判前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对该片区污水网管进行彻底整治。鉴于黑臭水体已经消除、污水直排乌江问题已解决,行政公益诉讼诉讼目的已基本实现,裁定终结诉讼。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开庭前,人民陪审员认真翻阅卷宗、了解案情,在法官指引下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多次赴实地勘察现场;庭审中,人民陪审员结合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分析事实问题争议焦点,就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履职、是否应当继续履职的行为发表意见,指出行政机关不应当只看自己的职责以及在被起诉后有没有做出整改,还要看履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也应负有提示警醒、宣传教育河流污染危害性的义务。人民陪审员提出,经庭前对案件实地勘查,整改情况并不乐观,有加大整改力度的必要,建议法院关注被告履职情况及治理成效。合议庭认真吸收人民陪审员意见,庭审后多次回访案件现场,持续跟进整改情况。在庭审后,水务局进行专项治理,有序推进整改。沿河自治县检察院建议本案终结审理,人民陪审员得知后提出,应当详细了解当地群众对整改情况的满意度,建议沿河自治县检察院采取听证的方式。德江县人民法院对整改情况及满意度向周边居民进行调查,对接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案件审理取得良好效果。
三、典型意义
本案人民陪审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与群众接触较为密切,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见证司法的积极作用。本案审结后,人民陪审员将参审经历和感受到的法治精神带回日常生活中,以案释法,积极向身边的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形成很好的辐射效应,进一步密切了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进了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理解、信任与支持,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本案由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10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海事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天津市某化工科技公司就两个集装箱货物自天津港运至海口港向泉州某公司订舱,申报货物名称为“陶瓷熔块”,已完成货物装箱并集港等待运输。1月17日,北疆海事局对货物实施开箱查验,并在两个集装箱内进行了随机取样,委托天津某检验中心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认定两个集装箱内的样品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钠,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规定的8类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应按危险化学品储运。3月,北疆海事局以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为由,依法给予罚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天津海事局维持行政处罚。该公司诉至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受理后,在符合专业要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案情涉及危险化学品认定、运输等专业知识,人民陪审员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驾驶专业,担任过船长,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专家组成员,多次参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具有丰富的危险化学品知识和样品取样、鉴定的实践经验,在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开庭前,人民陪审员多次赴法院参加庭前会议,审阅相关证据材料,敏锐指出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中所引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7版)》不存在,可能存在笔误,需要检验机构予以澄清。后经证实,此处确为检验机构笔误。这一问题的及时发现,避免了庭审中该问题被突击提出,保障庭审得以顺利进行。二是积极参与庭审。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就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的取样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释明,并询问行政相对人涉案事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件。人民陪审员从专业角度的提问,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合议中,人民陪审员详细阐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适用范围及《危险化学品目录》立法原意,并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就专业用语使用、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要点等提出建议,提高了裁判文书表述准确性,增强了裁判公信度。
三、典型意义
本案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案件审理,充分运用其专业素养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在认定关键证据、审核鉴定结论、查明争议事实方面发挥作用,切实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和裁判专业化水平。2019年,本案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参审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心中激动又自豪:“之前许多人说,人民陪审员并没有实际作用。我一直忐忑。但在这个案件中,我通过亲身参与司法切实感受到,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能够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我的专业知识和意见建议真真切切地发挥了作用,这令我倍受鼓舞。我相信,只要每一名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审、认真履职,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一定能得到更大的提升。”
(本案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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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与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一、请您介绍一下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来,人民法院在不断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面作出了哪些努力,取得了哪些成效?
马世忠:今天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报告中,我们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点举措和鲜明成效,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实施人民陪审员选任新机制,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严格把握人民陪审员法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的选任条件,扩大选任范围,严格执行选任程序,认真落实“一升一降”和“两个随机”,“一升一降”即是将人民陪审员年龄从23周岁提升至28周岁,文化程度从大专以上降低至高中以上;“两个随机”即为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实现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产生的巨大转变。目前全国人民陪审员共计33.2万余人,队伍规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其中男性占53.9%,女性占46.1%;企事业单位人员占41.7%,基层干部、社区工作者占36.4%,农民及无固定职业人员占21.9%。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性别比例、职业分布进一步平衡,学历层次、年龄结构日趋合理,队伍广泛性和代表性显著增强。
二是逐步健全参审机制,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有效提高。人民陪审员法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配套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活动。全国法院严格落实个案随机抽取机制,兼顾不同类型案件审理的需要,探索特殊案件分类随机抽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各项参审权利,实现由注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向重视参审“质量”转变。各地人民法院有序运行三人合议庭及七人合议庭两种审判组织模式,在七人合议庭中妥善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细化七人合议庭事实问题清单制度,强化法官指引提示义务,引导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全国人民陪审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参审各类案件1173万余件,涌现了一批忠实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参审作用的优秀人民陪审员,案件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是强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保障,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聚焦重点、细化举措,人民陪审员培训、管理、考核、奖惩、保障等工作有序开展,队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实现常态化,培训课程体系进一步丰富,培训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人民法院积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保持培训不停步;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制度,统一制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信息档案,健全考核机制,严明奖惩退出机制,队伍管理激励有效、进退有度;主动协调当地财政等相关部门,推动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经费保障,积极争取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理解与配合,缓解“工陪矛盾”,为人民陪审员解除后顾之忧,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水平全面提升,参审积极性不断提高。此外,各地法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工作,注重巩固全社会共同思想基础,全方位、立体式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民主法治观念不断提升。
二、今天发布了十个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请您介绍下这方面情况?
叶健:为全面展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成效,彰显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参与和实践,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我们从今年4月开始面向全国法院征集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典型案例,从210个参评案例中经严格审查和认真评选,最终评选出10个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这次评选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侵犯烈士名誉公益诉讼、知识产权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涉农买卖合同纠纷、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未成年人审判等多类案件,案件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审理过程突出体现了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和典型性。这是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忠实参审履职、充分发挥作用的生动展现,也是法官积极指引人民陪审员、形成良性互动的生动实践。本次发布案例中的人民陪审员涉及各行各业,有企业职员、农民、教师、社区工作者、电视台编辑、行政管理人员,有随机抽取参审的,有从具有专业知识人民陪审员库中抽取的,有的结合本地区社会生活经验,将朴素价值观与常情常理融入到参审履职过程中,有的结合专业知识,与法官形成优势互补。发布案例中人民陪审员积极行使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忠实履行职责,一是认真做好参审准备,二是在庭审合议中敢发言会发言,三是延伸进行法治宣传,案件审理取得良好效果,增进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服务保障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实质参审,不断深化司法民主,更好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
三、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绝大部分没有参加法院审判的经历,也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请您介绍一下,如何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作用?
叶健:当前,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在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就是要发挥通民意、知民情、汇民智优势,但同时我们也充分考虑到人民陪审员“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特点,重点从以下方面发力,帮助人民陪审员增强履职能力,确保人民陪审员切实发挥参审作用。一是加强法官指引。这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建立健全法官指引机制,是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人民陪审员作用能否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关乎司法领域人民民主的实现。可以说,审判长积极、恰当地履行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提示义务,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的一个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法官指引机制研究,2019年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下的法官指引机制研究”列入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推动理论应用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成果转化。各地法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引导法官认真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为人民陪审员了解案件事实问题争议焦点、有效进行庭审发问和合议庭评议提供帮助。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各地法院不断规范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形式,将理论学习与实践教学、岗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为人民陪审员制作教育培训短片,组织观摩庭审,开设模拟法庭,提供自选课程,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重大疑难案例研讨活动,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学习积极性;不断优化课程设置,既注重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又围绕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开展特色培训,有的法院连续多年面向台胞陪审员举办涉台审判实务培训班,有的法院为人民陪审员开设藏汉双语培训班,帮助人民陪审员掌握参审要领,不断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特别是注重引导提升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评议表决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的能力。同时,各地法院在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上主动加码,有的为人民陪审员编制参审履职手册,有的开发微信小程序试用电子卷宗系统方便人民陪审员阅卷,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让人民陪审员放下心理负担,愿意参审,让人民陪审员会参审,实质参审。下一步,我们还将结合审判实践,加强研究论证,细化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时法官指引的原则方式、语言表述、时间阶段、救济途径,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官指引机制,探索完善事实问题清单参考样式,进一步推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由“简单坐堂”向“深度审案”转变。
四、请您简要介绍下一步人民法院在继续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部署?
马世忠: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事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大事。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人民司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在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法治宣传方面主动作为,广大人民陪审员认真负责履行审判职责,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各方力量共同努力,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此次发布《报告》和典型案例既是一次总结,也是新的起点。下阶段,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法,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进程。一是协同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有序运转。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全面深入落实随机抽选规定,积极健全人民陪审员动态增补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和退出机制,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质效。强化协同配合,服务审判工作大局,确保选任、参审等各个工作环节有效衔接、有序运转。二是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要着眼于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总结推广已经取得的经验做法,结合具体实际,细化工作举措,不断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程序和规则,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有序行使职权。三是强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保障。全面规范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经费保障,持续深化提升人民陪审员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实际成效和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打造人民陪审员工作宣传新格局。人民法院将把握发展好局面,巩固发展好势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更好把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党和人民事业中来,奋力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取得新进步、实现新发展。
●最高法举行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附答记者问)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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