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好好活着,却被人网络祭奠4.3万次?” 法院判了!
网络祭扫是一种绿色、健康、文明的祭祀方式,但在网络祭扫平台实际的运营过程中,由于监管不严、利益驱使,导致乱象丛生,有违网络祭祀的初衷,请看以下案例。
某日,璐璐(化名)的朋友偶然间发现,安息网络祭祀平台(化名)内设有“厦门美丽女孩璐璐纪念馆”,该馆建立于2016年1月,6年来访问量达4.3万余人次。
网页上详细记载了璐璐的“生平”,包括出生日期、籍贯、悼词,“2010年1月某天晚上离校后失踪,过了好几天才在海里发现她面目全非的尸体,愿在天堂安息”。纪念馆设有灵堂、网上墓园等动画背景,都放着璐璐的头像,另外还设有“音容笑貌”模块,发布了10张璐璐的生活照。
璐璐得知这件事后十分气愤,网页中记载的个人信息均与其本人信息一致,且所有照片都是她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的生活照,她认为安息网络祭祀平台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安息网络祭祀平台也确认这些情况属实,但因这个纪念馆设立于多年前,当时还未实行实名制登记,所以目前只能找到设立用户的IP地址及昵称、登录名,无法提供其真实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安息网络祭祀平台应严格审核被纪念人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对设立者与被纪念人的身份关系及被纪念人的死亡信息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如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平台对他人人格权益进行侵害。
划重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进行网络操作的过程中,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应履行严格审查义务,防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安息网络祭奠平台应对其用户设立纪念馆进行严格审核,但平台并未严格审查被纪念者璐璐的信息、未严格落实注册用户实名认证,导致实际侵权人认定难,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当发现自己的民事权益被他人利用网络服务进行侵害时,应当及时留存证据并将相关诉求及初步证据反馈给网络平台的经营者,防止自身合法权益继续被侵害。网络平台经营者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应就损害扩大部分与实施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
网络空间的运行应遵守规则,
守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生态,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案件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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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子毅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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