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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科技型企业劳动人事争议纠纷8个裁判规则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从审理的100多件案件中精选出部分案例进行发布,内容涉及离职后竞业限制纠纷、科技人才的专业技术培训纠纷、服务期违约赔偿纠纷、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中的个性化条款效力纠纷、公司高管劳动合同解除纠纷、高层次人才调岗纠纷、引才用才中的灵活用工模式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等。现提炼相关案例的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一、用人单位将科研型劳动者从基础研发岗调整至工艺流程岗,忽略了科研型劳动者的专长,在劳动者明确拒绝调岗的情况下,调岗不具有合理性。


【简要案情】


孟某系创新领域领军人才,担任某化学公司研发部负责人兼副总经理。2017年11月,该化学公司告知孟某其被从基础研发岗调至工艺流程岗,由研发部负责人改任产品经理,负责对接研发基础成果与终端客户的产品需求,其他待遇不变。孟某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技术专长为研发,不能胜任工艺流程岗的产品经理职位,拒绝调岗。因孟某不同意调岗,公司于2017年12月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孟某的劳动合同。


孟某在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判决某化学公司调岗不具有合理性,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裁判要旨】


在劳动合同无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但调岗应具备合理性,即应考虑劳动者的岗位适配性。用人单位将科研型劳动者从基础研发岗调整至工艺流程岗,忽略了科研型劳动者的专长,在劳动者明确拒绝调岗的情况下,调岗不具有合理性。

二、劳动者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方式进入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工作内容与原单位大致相同,应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简要案情】


杨某、栾某、吴某三人在某光电公司从事高级机械工程师、高级工艺工程师、高级产品工程师工作,分别与光电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杨某等三人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与光电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如违反前述约定,光电公司有权要求杨某等三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后,杨某三人先后从光电公司辞职,分别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与光电公司有竞争关系的A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与光电公司业务大致相同。


光电公司在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等三人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法院认为杨某等三人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判决杨某等三人分别支付违约金20余万元不等。


【裁判要旨】


劳动者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方式进入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工作内容与原单位大致相同,应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三、公司CEO(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当董事会决议解聘CEO后,公司与CEO之间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已不存在。但因公司与CEO约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故司法仍应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乎约定进行审查,该司法审查与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无因解聘不相矛盾。


【简要案情】


宋某系某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任某医疗设备公司CEO,同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包括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履历造假等。2019年2月,某医疗设备公司董事会认为宋某在履职尽责方面不到位,决定解聘宋某的CEO职务。同时,公司决定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


宋某认为医疗设备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某医疗设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支付赔偿金。


【裁判要旨】


公司CEO(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当董事会决议解聘CEO后,公司与CEO之间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已不存在。但因公司与CEO约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故司法仍应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乎约定进行审查,该司法审查与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无因解聘不相矛盾。

四、对是否为在职专业技术培训的判断,应结合双方就培训进行的磋商、培训协议的签订、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劳动者的行为等要素综合判断。用人单位采取专业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结合的培训方式,既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也符合专业培训的通常要求,有利于专业人才技能的全面提升。劳动者仅以培训包含部分工作来否认专业技术培训的,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徐某担任某汽车厂供应商质量工程师。2017年双方就国际派遣进行反复磋商,后在2017年7月,徐某发起《员工国际派遣审批表》,载明派遣的目的是学习并培训工程流体系、零件专业知识等。8月,徐某签署《“员工国际派遣”相关规定的告知书》,明确其已完全知晓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确定方法。10月,双方签订《员工国际派遣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决定派遣徐某到某国际大公司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再次重申服务期从2018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止及违约金的计算。随后徐某到某海外国际大公司接受为期一年的项目培训。培训期间,徐某接受了面授课程,参加了专家会议、讨论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案、与供应商交流工艺、拜访客户、了解相关生产工艺等。国际派遣结束后,徐某在员工培训单上签字,再次明确培训的性质及费用。其后不久,徐某即以个人发展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就违约金问题发生争议。徐某认为其未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而是被派遣至海外国际公司工作,故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无效。


某汽车厂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在海外国际大公司的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有效,徐某应支付违约金。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对是否为在职专业技术培训的判断,应结合双方就培训进行的磋商、培训协议的签订、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劳动者的行为等要素综合判断。用人单位采取专业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结合的培训方式,既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也符合专业培训的通常要求,有利于专业人才技能的全面提升。劳动者仅以培训包含部分工作来否认专业技术培训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致使服务期协议无法履行的,仍应当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简要案情】


李某系某单位工程师,双方订有《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单位承担培训期间内李某的培训费、住所费、交通费,发放境外出差津贴等,还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条款。李某于2017年6月完成培训,培训费用合计30余万元。2017年7月,李某与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至2022年7月。2019年8月,李某在未得到单位许可的情况下不正常出勤、不提供劳动,单位遂以旷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劳动仲裁裁决李某支付违约金15余万元,一、二审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裁决一致。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协议,双方均应当严格遵守。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致使服务期协议无法履行的,仍应当承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六、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须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审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当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简要案情】


徐某是某信息技术公司的电商部运营总监,主要负责管理天猫平台、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平台业务。公司员工手册规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责任。2021年7月,徐某错将“直播间红包”设置成“普通红包”,导致原本限制在直播间使用的红包流出到直播间外使用,造成公司损失20余万元。


信息技术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上述损失。法院判决:综合考虑徐某的过错大小及工资收入,酌定徐某赔偿该信息技术公司损失4万元。


【裁判要旨】


勤勉、忠诚履职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须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审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当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七、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单方解聘劳动者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履约保障金。


【简要案情】


王某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于2017年8月入职某自动化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支付条件及巨额保障金条款,并约定如因自动化公司解除合同导致王某未能履约至合同约定年限的,应按王某的实际工作时间与约定的工作年限之比支付王某相应的保障金。2019年11月,因产业布局调整,该自动化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的聘用合同。王某认为,其未能履约系该自动化公司所致,自动化公司应依约向其支付保障金。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自动化公司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保障金500万元。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履约保障金条款,本质是劳动者智力成果的市场对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用人单位因自身发展原因单方解聘劳动者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履约保障金。

八、用人单位与其他企业共同合作开发项目、共享知识产权、共同向研究人员发放工资以及补贴等费用,用人单位以参与项目的劳动者接受其他企业劳动报酬并跳槽到该企业为由,主张劳动者未履行忠诚义务及保密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蔡某系高级工程师,担任某研究所软件部部长。2016年,该研究所与某科技公司就合作开发软件项目达成协议,设立研发中心,并约定项目知识产权共同开发、共同享有,以及共同向研究人员发放工资、补贴、报销费用。蔡某被派驻至研发中心担任技术工程师,其间科技公司向蔡某支付了工资、年终奖以及报销费用。2018年6月蔡某从研究所离职,转而加入该科技公司。研究所认为蔡某未履行忠诚义务及保密义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研究所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项目系共同开发、共享知识产权、共同支付报酬,因不能证明蔡某在就职期间违反忠诚保密义务,故驳回研究所诉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其他企业共同合作开发项目、共享知识产权、共同向研究人员发放工资以及补贴等费用的,用人单位以参与项目的劳动者接受其他企业的劳动报酬并跳槽到该企业为由,主张劳动者未履行忠诚义务及保密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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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致谢!




编辑:李   婧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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